16、已购买现有住房的消防部队人员,不予退房,购房实际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补面积或给予货币补差。(×)
17、消防部队在编和已故的干部、士官(配偶)购买现有住房,给予3%的军人职业折扣。(×)
18、根据购房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军(工)龄给予工龄折扣。工龄以购房者本人工龄计算。(×)
19、按照住房竣工年限给予房屋成新折扣,不满一年的按1年计算,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20、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房的,实际售价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按市场价计算房价。(×)
21、对消防部队出售的现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入制度(√)
22、消防部队人员购买现有住房后,因异地调动工作需要置换住房的,可申请在消防部队内部进行差价置换,并重新办理产权。(√)
23、对拟出售住房,由售房单位填写消防部队现有住房出售审批表,经各单位房改部门审查后,在有关售房的规定时限内报总队批复;(√)
24、单位封闭的阳台按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5、售房单位在签订协议书、收取款项后,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的登记手续。分期付款的,在未付清全部房款前,其房屋所有权证由售房单位负责保存,待其付清全部房款后发还购房者。(√)
26、消防部队现有住房出售评估工作,由总队指定有评估资格的专业单位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到公平准确。(√)
27、现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全额用于住房管理和发展。其中,30%留给住房管理单位,用于建立住房公共维修基金;50%由各单位向总队挂帐,用于个人购房抵押贷款;20%按后勤财务渠道上缴总队,用于住房改革和发展。(×)
28、现有住房出售收入,实行自收自支原则。(×)
29、售房单位收取的公共维修基金为全体购房人员共同所有,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共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