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4)

2020-12-22 09:28

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决定或决议的落实。对于工会委员会集体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工会委员必须认真执行并按分工承担责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主动完成工作任务,自觉接受工会委员会的集体领导和监督,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三条 工会委员会的决定或决议,如落实中出现新情况或会议决定、决议与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相违背,应重新向工会主席提请复议。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工会委员会的集体决定。

第十四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的内容,要传达的,按正常程序进行传达;规定不传达的,任何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或其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工会委员违反本规则、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上级工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公司行政需支持工会委员会执行上述处理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北京潘家园国际民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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