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发 2011 187号
关于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 2006 7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渝办发 2006 205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 2010 275号)精神,现就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基本养老金按渝人社发 2010 275号文件附件1第一条办法计算的标准(以下简称“新办法”)与按渝府发 2000 4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以下简称“原办法”)计算的标准进行比较。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齐;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办法的,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执行。
二、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时,锁定按2010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原办法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2010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20
三、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基本养老金按本处理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我市最低养老金标准的,按最低养老金标准补足,补足额在统筹基金中列支。
四、本处理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新办法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本处理意见规定重新计算(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并从2011年1月1日起补发。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处理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处理意见为准。
五、本处理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