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CPA教材《经济法》第09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10)

2020-12-24 16:39

注会之家:专注CPA,分享成长! http://www.77cn.com.cn 代位权与撤销权共同构成合同的保全制度。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的一般担保,是指为了保护一般债权人不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受有损害,允许债权人干预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代位权是针对债务人消极不行使自己债权的行为,撤销权则是针对债务人积极侵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两者或者为了实现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或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一)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结合《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入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中虽然没有明确债权人的债权

是否需要到期,但是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债权人在主张代位权时,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贿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从此规定来看,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六、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降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此种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力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没有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消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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