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与汽车4S维修店合作协议书
¥100000元以上 14个工作日
5、推荐客户维修服务
一旦甲方代理投保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将推荐客户至甲方的售后服务站进行维修,但不能强行干预客户只能到甲方的售后服务站进行维修,修理厂家的选择最终以客户的意愿为准。
6、为加强甲、乙双方理赔合作,甲方代理投保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乙方的查勘人员在接到派工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将客户的出险信息通知甲方的理赔专员,双方共同做好客户的售后理赔服务。
7、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充分尊重被保险人意愿情况下,可代理出险车辆的索赔事宜,但乙方所确认的不良客户不享受委托索赔服务。
乙方可根据甲方的资信情况等,保有此项权利的最终取消权。
四、费用结算
甲方为乙方代理车辆保险业务,保费采取每月一结方式,由甲方每月底25日与乙方核对后结算当月保费,或由甲方直接存入乙方提供的银行帐号,款到后乙方将按照约定的时间结清代理手续费(需书面交接手续)。
五、协议的变更、补充及终止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应该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1年,协议期满时,双方如无异议自动延期一年。协议执行中如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后,双方方能变更或终止,否则协议依然有效。
3、凡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4、甲乙双方有单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行为,对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保留追究法律、经济责任的权利。自违约行为确认并向对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之日起,协议自行终止。
5、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将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告知给第三方,否则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
6、本协议及附件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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