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目录及标准(3)

2020-12-24 16:55

中采购项目管理。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部门集中采购可以共享中央主管部门的协议采购招标结果。

救灾物资及服务(民政部门主责)、医疗设备及服务(卫计、医管部门主责)、警用设备及服务(公安部门主责)、教材和教学设备及服务(教育部门主责)、消防装备及服务(公安消防部门主责)、文化艺术活动(文化部门主责)、云计算服务(经信委主责)、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体项目由主管部门确定。

三、分散采购及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四、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如下:

1.货物或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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