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

2020-12-24 17:55

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本单位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小组。

第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依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适时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调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指导并评价企业各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相关数据统计、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督查等。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督查,并做好记录。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经理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和施工现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企业派驻,其人事、工资等由企业负责,其业务管理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

第八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和人员调换应当由建筑施工企业下发正式文件。企业应当保持安全生产管理队伍相对稳定,不宜经常调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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