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25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达标情况,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测算;
5.第30条:上级教育部门拨付公用经费中,安排用于开展学校体育活动、比赛以及易耗体育器材购置费用数额和比例;
6.第32条:保留各年级《国家学生体育健康标准登记卡》原件备查; 7.第34条:以各学段毕业年级学生测试结果为例。
加分条件:
1.创新体育活动内容、方式和载体,增强体育活动的趣味性和吸引力; 2.每年在一次校级运动会中,设计全体学生参加的项目; 3.每年组织不少于10次的校级单项体育比赛;
4.学校有体育代表队,每周训练不得少于两次,积极参加上级教育或体育部门组织的竞赛。
凡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每项加2分,最多加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