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资格条件(苏职称〔2017〕12号)

2020-12-24 19:07

苏职称〔2017〕12号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

资格条件等4个条件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江苏省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江苏省社区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江苏省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2003年4月印发的《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社区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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