渗等试块的留置交接检验是需方对供方提供的商品砼的拌和物质量、数量、坍落度、强度、含气量、氯化物含量(合同如有)等在交接现场进行的检验。
2.4对供方提供的商品砼拌和物质量(包括和易性、粘聚性、保水性)和数量由需方指定的专人对每一车进行目测确认。
2.5对合同规定的氯化物含量交接验收以供方提供的出厂检验结果为依据。
2.6对坍落度、含气量以交接地点进行的检测结果为依据,其检验取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在卸料1/4-3/4之间进行,取样量应大于质量检验需量(包括试块制作)的1.5倍且不小于0.2m3,坍落度、含气量检验应在卸料后20min内完成,坍落度检验的同时应进行砼保水性和粘聚性检查。
2.7如坍落度、含气量在第一次检验时不合格,应用试样余料进行第二次核对试验(不能从同一车或从另一车内重新取样),如合格,则商品砼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砼,该车砼应做退货处理,并在限定时间内不得进场,以防止供方将不合格砼处理后再用于工程。
2.8对现场坍落度交接检验的取样次数应符合合同规定,如合同未明确,根据《标准》规定,每≤100m3同一配合比的砼取样检验不应少于1次。
3 商品砼原材料和配合比
3.1原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现行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
3.2企业必须按批验收并查对质量证明材料,拒收质量证明材料不全的原材料。 3.3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必须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3.4生产用混凝土配合比必须经过试验室试配,并有试配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由试验室负责人签发。
3.5混凝土必须严格执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有关要求。
3.6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包括生产日期、工程名称、混凝土强度、坍落度、混凝土配合比编号、原材料的名称、品种、规格、配合比和每立方米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实际用量等内容。
3.7混凝土计量、搅拌、坍落度抽检记录应齐全。
3.8记录包括日期、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编号、原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每盘混凝土用原材料秤量的标准值、实际数量、偏差、搅拌时间、坍落度。
3.9出厂混凝土质量必须按相关的标准严格检验和控制,经确认各项质量指标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