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201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重点(3)

2020-12-24 23:12

29.(1)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2)销毁程序: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双方共同派员监销。30.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3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3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对受打击

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34.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35.一般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①责令限期改正;②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③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④会计工作人员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严重违法行为(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行政责任

①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②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④会计工作人员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7.严重违法行为(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刑事责任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38.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①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较轻,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②行政处分。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注:没有现金)

支票同

票据本票

汇票同城或异地

银行汇票委托收款

非票据托收承付

汇兑2.办理支付结算时应符合的条件:

①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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