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国税发[1993]154号: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 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 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 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 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 ,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
不 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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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3]154号: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 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 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 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 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 ,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
不 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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