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应由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确定。
4.7 管道焊缝的射线照相检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4.8 下列管道焊缝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Ⅱ级:
(1)输送剧毒流体的管道;
(2)输送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mpa或设计压力大于等于4mpa
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可燃流体、有毒流体的管道;
(3)输送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
的非可燃流体、无毒流体和管道;
(4)设计温度小于-29℃的低温管道;
(5)设计文件要求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的其它管道。
4.9 输送设计压力小于等于1mpa且设计温度小于400℃的非可燃流体管道,无毒流体管道的焊缝可不进行射线照相检验。
4.10 其它管道应进行抽样射线照相检验,抽检比例不得低于5%,其质量不得低于Ⅲ级。抽检比例和质量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4.11 经建设单位同意,管道焊缝的检验可采用超声波检验代替
射线照相检验,其检验数量应与射线照相检验相同。
4.12 当检验发现焊缝缺陷超出设计文件和GB50235-97《工业
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时,必须进行返修,焊缝返修后应按原规定方法进行检验。。
4.13 当抽样检验未发现需要返修的焊缝时,则该次抽样所代表
的一批焊缝应认为全部合格;当抽样检验发现需要返修的焊缝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