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等级分级原则(3)

2020-12-30 00:16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

≤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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