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监理等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内容,并将永久性标识现场彩色图片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十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授权书》、《承诺书》、永久性标识现场彩色图片、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的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授权书》、《承诺书》和永久性标识现场彩色图片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载明《授权书》、《承诺书》和永久性标识现场彩色图片的备案情况。施工总承包单位留存的《授权书》、《承诺书》移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其他单位留存的《授权书》、《承诺书》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永久保存。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4)。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4.建设工程永久性标识现场彩色图片。
十二、建设工程由于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存在的质量问题,造成发生《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规定的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应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法定代表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该法定代表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对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予以行政处罚。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向社会公布曝光。
十三、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追究五方项目负责人、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终身责任外,有关单位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四、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和市规划委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落实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纳入本市建设工程有关企业及人员动态监督系统,进行记分处理,给予信用惩戒。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市规划委不予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十五、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5.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10.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质量终身承诺书
11-13.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14.建设工程信息档案承诺人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