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易地调动到省直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2021-01-03 23:06

关于易地调动到省直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住房管理

暂行办法

皖管[2007]27号

为妥善解决易地调动到省直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住房问题,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部、中组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厅字〔2003〕13号),结合省直房改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组织决定易地调动到省直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以下简称调动干部)。

二、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

调动干部一般只能按照房改政策承租或购买一地的公有住房。因调动造成夫妻两地分居的,可以分别承租两地的公有住房,或购买其中一地的现居住公有住房。购房面积标准执行调动干部新任职务标准。

三、申请住房货币化补贴

(一)无房干部的住房补贴。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未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以及按照规定退出原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调入单位可按其新任职务,根据《省直驻肥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皖直房组〔2002〕1号)有关规定,向其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在原工作地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自调动次月起按照省直房改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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