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二、名词:
1.经济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和情形。
2.经济法律行为:是指具有相应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而做出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自觉行为。
3.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从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P21 4.合伙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5.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6.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7.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8.虚假广告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9.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其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10.诋毁商誉行为: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11.通谋招标行为:是指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与招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
12消费者:指为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的市场主体。P144
13.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2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4.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15.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担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16.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17最低工资保障: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制服给劳动者的工资下限,以满足劳动者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甚或需要的制度。
18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制止的具体行政行为。
19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依法作出公正判断和裁决,并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并强制执行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20、会计核算:指会计行为的主要内容,即对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结果进行记录、计算和分析,编制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21、社会审计组织: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并承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2、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4、会计法:是指调整各类主体会计行为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
23、会计核算:是会计行为的主要内容,即对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结果进行记录、计算和分析,编制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24、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25、社会审计组织: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承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6、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27、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三、简答论述题:
1、经济法律行为的分类及有效条件有哪些? 答: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与双(多)方法律行为。(2)、无偿法律行为与有偿法律行为。(3)、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4)、住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5)、独立法律行为与附属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1)、行为人具备从事某一法兰城行为所必须的资格,具备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应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3)、不违背法律与社会公德。(4)、合于法律规定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 2、法人制度、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答:法人制度的基本内容:(1)、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是自然人之外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的组织。(2)、法人的登记管辖:企业法人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分级登记 的原则。(3)、企业法人登记的条件和注册事项。(4)、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5)、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指某人(代理人)依法或依委托在一定权限内代他人(本人)向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二打成法律关系的行为。(2)、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指定代理、法定代理、再代理。(3)、代理权: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4)、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所实施的行为。(5)、表见代理:是指无代理权,但第三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其有代理权而想成的代理行为。 3、简述债的构成及分类? 答:债的构成:债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要素构成。主体是指债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即债权与债务;债的客体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债的分类:(1)、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4.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有哪些?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股东人数灵活;(2)公司资金募集简单;(3)出资表现为股权而不是股票;(4)设立
门槛较低。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1)股份有限公司在城里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其设立条件比较严格;(2)股份自由转让;(3)股权形式为股票;(4)财务状况公开。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有哪些?
答:资格: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业务和勤勉业务的同时,
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统一,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统一,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收他人与公司交易的用尽归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6.简述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答:《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公司同样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按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7.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组织机构? 答:条件:(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股东条件: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资本条件:《公
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分次出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有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出资形式条件,出自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
等,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组织机构:(1)股东会;(2)董事会;(3)经理;(4)监事会。 8.试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答: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发起人和设立方式。 答: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制定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的人。发起人应为具
有完全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10.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股份的发行与转让。 答: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2)股份公司的董事会、经理(3)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股份的发行与转让:(1)股份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发行。(2)股份转让:股份转让应
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11.“三资”企业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1)公司设立登记批准规定: (2)出资比例的特殊规定:
(3)出资人转让出资的特殊规定: (4)公司经营期限的特殊规定:
(5)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的特殊规定: (6)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审批规定: (7)公司内部机构的特殊规定: (8)关于出资期限的特殊规定:
12.简述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和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答:条件:(1)有2个以上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交付的出资。
(4)有各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事务执行:全体合伙人可以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 13.哪些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答: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应当有债务人形式的其他财产权利。
14.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原则禁止原则与弊害禁止原则;行为控制原则与结构控制原则
15.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假冒行为、滥用独占地位限购排挤行为、滥用行政权利行为、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广告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搭售行为、
16假冒行为的种类有哪些:假冒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伪造或仿造其他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名称、包
装、装潢,或擅自使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损害竞争对手行为。 17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
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18不当奖售行为有哪些:(1)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
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2)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4)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19、产品质量认证监督包括哪几个方面:第一:认证与认证监督的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
国的认证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设立的或者授权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负责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二:认证的分类,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第三:认证程序1中国企业向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外国企业或者代销商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认证委员
会提出书面申请;2认证委员会通知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3认证委员会对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4认证委员会对认证合格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使用认证标志。 20、产品质量抽查的范围,规则与结果的处理: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
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抽查规则:国家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当由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的人员、承检单位的人员组成。到企业进行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近期生产的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一)被抽查企业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二)产品未经企业检验合格的;(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自产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四)产品为按有效合同约定而加工、生产的;(五)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六)产品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七)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查:(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二)抽样人员姓名与《产品质
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三)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五)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该企业的。 抽查结果: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汇总抽查结果,发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向社会发布国家监督抽查公告;
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保的不合格产品,影响国计民生并且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以及拒检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21、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与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主要包括两方面:1、 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责任和生产
者的产品或包装的标识质量责任。 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 生产者的产品或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2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3、试述消费者的特征和消费者的各项权利?P144-146
答:消费者的特征:1、消费者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市场主体,基本的消费者是个人。2、消费者的行为是购买消费品或者接受个人服务。3、消费过程中的消费对像主要是生活消费品。
消费者的权利:1、保障安全权 2、知悉权(知悉真情)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获得赔偿权 6、依法结社权 7、知识获得权 8、维护尊严权 9、监督批评权
24、经营者的各项义务有哪些?P154
答:经营者的各项义务有:1、合法、守约经营的义务 2、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接受监督 3、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2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5、标明真实名称或标记的义务 6、出具相应凭证和单据的义务 7、质量保证的义务 8、“三包”的义务 9、不得以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权利义务 10、尊重消费者个人格尊严的义务。 26.简述营业税、消费税、印花税的纳税主体。P175 答:1、营业税的纳税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营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2、消费税的纳税主体:消费费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口的单位和个人。 3、印花税的纳税主体:《中华人民共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人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27、简述税务登记制度,纳税申报制度?P198
答:税务登记制度:1、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终止登记
纳税申报制度:1、纳税人、扣缴人的义务 2、两种申报方式 3、延期申报。 28、简述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税对象、税率、增值税的纳税主体。P168
答:1、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纳税主体即纳税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征税对像的纳税主体:征税对像或征税客体,是指对什么东西征税。征税对像是税法结构中最基本的因素。我国目前列为征税对象的有5类: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 。 3、税率的纳税主体:税率是指应纳税额和征税对像之间的比例,或者说税率是计算每一个单位征税对像同应纳税额的比率。税率主要有三种: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 固定税率;累进税率,又称等级税率,累进税率又分为四种: 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倍累进税率。4、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值税的纳税主体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29、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有哪些?P172
答: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以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企业,不作为一般纳税人。
30、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P194
答: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产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1.简述商业分行设立的条件?212
(1)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 有符合商业银行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3)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32.经常项目及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217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
1.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2.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
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3. 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4. 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5. 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三)资本项目外汇
《外汇管理条例》规定,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2.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
3.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
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
4. 借用国外贷款,由国务院确定的政府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
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供对外担保,只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办理,并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5. 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制度。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外债统计监测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不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6.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
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当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1)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 有符合商业银行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3)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33证券的交易规则有哪些?222
一.合法交易规则。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依法发行
的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按其规定。
二.法定市场交易规则。证券交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三.集中交易规则。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形式。
四.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五.现货交易规则: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六.证券公司及工作人员从业规则。(1)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2)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3)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七.合理收费规则。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八.证券持有者上市交易的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人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台应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34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有哪些?229
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35简述证券的承销222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并采取纠证措施。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人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6禁止性证券交易行为的种类有哪些225
答:1。禁止幕内交易:内幕知情人。第二,内幕信息
1. 禁止操纵证券价格 2. 禁止虚假信息 3. 禁止欺诈客户
37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233
保险人的基本权利是收取保险费。在投保人出现违反合同或法律、《保险法》规定的情况下有解除合同权利,如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的义务包括:
(1)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台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收到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2)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3)向投保人说明的义务。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无效。 (4)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出险并核定后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5)保密义务。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38投保人的义务有哪些?234 (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2)如实告知的义务。与保险人询问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权利相对应,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否则应承担解除和同的后果。
(3)出险通知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4) 保存、提供出险证明与资料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9简述保险合同的内容234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上述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三、简答论述题
1. 劳动合同的特征有哪些?241
第一,劳动合同主体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县在中国境内一切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是指与L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第二,劳动合同的目的是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有关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既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劳动者又有义务接受用单位对劳动的管理和指挥,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
40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241 (一)必备条款
(1)合同期限。合同应规定合同的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或决定合同期限的工作或项目。 (2)工作内容。即规定工作任务、工作岗位的条款。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即用人单位提供的物质条件、安全保护条件。
(4)劳动报酬。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支付对价的数量、构成、形式等。 (5)劳动纪律。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遵守的劳动规则。
(6)合同终止条件。即在法定的条件之外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合同的情形。
(7)违约责任。即在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双方承担责任的形式、种类,也包括责任的范围和免责条件。
(二)可备条款
《劳动法》中规定的可备条款有:
(1) 试用期条款:《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以下。
(2) 保密条款: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事项。 (3) 劳动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原则基础上,经双方商议可以任意约定的合同条款。
41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242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2工资源共享保障制度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工资保障制度即保障劳动者按时得到工资并自由支配工资的权利,不允许任何非法扣除。工资保障的意义在于保护职工劳动权,保护劳动者生存权。工资保障制度具体包括:
1.工资保障的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者,都受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的保护。 2.工资支付方式:以法定货币支付
3.工资支付对象: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白已领取的,呵委托第三人,没有劳动者同意或法律许可,不得向第三人支付。
4.工资保障对象:全部工资。
5.工资支付形式:支付工资同时提供详细清单,列出工资构成项目和数额。
6.支付时间: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7.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扣除工资。下列情况不属于非法扣除:代扣代缴的税、应由劳动者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法律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费用;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而应支付的赔偿金。 各项扣除后,如低于最低工资水平,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43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和方式?
答:1.当事人选择劳动争议处理方式的原则。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协调不成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不服仲裁可再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2.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组成实行“三方”原则,即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组成人员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双方代表和中立方代表组成。
3.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处理争议,首重调解原则,即在处理争议案件中应着重用调解方式进行解决;解决劳动争议应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应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4、会计行为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依法设置账簿;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对认证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45、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哪些情况实施监督
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
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有备从业资格。 46、审计机关的职责是什么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47、社会审计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1.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经济责任的查证事项; 2.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 3.注册资金的验证和年检; 4.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的验证; 5.建帐建制,资产评估,清理债权债务;6经济管理咨询服务7培训审计、财务、会计和其他经济管理人员8担任审计、会计咨询顾问 48、仲裁协议的内容和仲裁程序?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一)申请和受理 1申请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申请书的内容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三)开庭和裁决 1仲裁开庭
仲裁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部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仲裁裁决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仲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9、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