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财政法

2018-09-27 19:15

第三章 财政法 第一节 概述 一 财政概述

(一)概念:教材370页。财政又称国家财政,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满足公共需求,凭借政治权力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整个社会经济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即私人经济;另一类是国家或政府相互之间及其与市场主体相互之间的经济活动即公共经济。财政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是与私人经济相对立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财富的分配;财政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并非从来就有,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了国家的产物,与国家的产生和发展形影相随的。没有国家就没有财政,财政是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国家作为一个统治工具,本身并不创造物质财富,但为维持其统治却要消耗大量的物质财富。由此凭借其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向社会征集一部分财富为其所用就成为必须。财政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财政实质是社会产品分配中所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而没有财政,国家也很难存续,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就无法正常运转、生存和发展,财政是保障国泰民安的重要手段。在财政的理论上,有社会共同需要论(认为财政是为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形成的社会集中化的分配关系,该理论是20世纪20年代中国学者编译西方财政学著作而引进的)、国家分配论(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直是我国财政学的主流观点,主张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和分配关系)、公共财政论(是近几年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个概念,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兴起。1998年12月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李岚清副总理提出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思路,并提出四项原则,基本确立以公共财政为导向的财政改革思路)。

(二)特征——财政作为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中企业财务、私人家计等有许多不同。 1 国家性:财政的主体是国家,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同时财政活动是以国家法律为依据。教材370页谈到财政国家性的两层含义。一是国家始终是财政收支分配活动的一方主体,二是国家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其他人处于被动和从属的地位。

2 强制无偿性:财政作为国家活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要求相对人必须无条件地参与国家财政活动,如税收、社会保险等。在财政公共经济中,不体现私人经济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3 非营利性:财政的目的是实现公共需要,不像私人经济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财政收支、管理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增进社会福利,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财政的根本要义。

4 永续性:在存续时间上,财政与国家或政府并存,具有永久连续性。 (三)职能

1分配收入职能:是财政最原始最基本的职能。该职能主要表现为对分配关系的调节,即财政能调节国家、企业、居民等各分配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2资源配置职能:财政能够把社会资源在各部门之间进行分配,而税收、预算支出、国债等财政手段是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

3 调控经济职能:在资源配置运用过程中也就是宏观调控的过程,所以各国都将财政作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4 保障稳定职能:建立在上述职能基础之上,并且是其实现的结果。也即通过在各种经济主体之间有效地分配收入,配置资源,有助于保障经济领域的公平和效率,保障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而且有助于保障社会分配领域的社会公平,保障基本人权,有利于社会稳定。 ——20世纪50年代,美国著名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所提出的财政资源配置职能、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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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和经济稳定职能,被认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职能的新概括,在理论界占据着统治地位。财政的经济稳定职能是指财政活动对国民经济总量的影响,目标是充分就业和稳定物价。上述3、4职能可合而为一。

(四)作用:财政的职能决定了财政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表现在1 决定着国民经济增长的规模——国民经济发展是财政的基础,但财政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国民经济增长的规模,如我国实行积极财政政策,加大财政投资规模,国民经济迅速发展起来;2使国民经济结构更加协调——通过财政手段可影响国民经济结构,如在产业结构方面,对于一些基础性、能源、交通等国民经济的瓶颈产业,财政可通过增加财政支出和减税让利等手段加快其发展,而对一些限制性产业如烟酒等,财政可通过提高税率、减少投资等手段使其在国家控制下发展。3 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贫富悬殊是社会不安定的主要因素之一。财政可通过所得税的征收和社会保障支出等手段,大规模地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收入、财富、社会福利的再分配,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政府的社会分配公平目标。4 可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财政是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如财政可通过优惠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等手段吸引外资;通过出口退税、保税区等手段增加出口。 二 财政法概述

(一)概念:教材371页,是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财政关系,即国家在财政收支和财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财政收支管理关系(是财政关系中最主要最广泛的关系,包括财政收入关系、财政支出关系和财政管理关系)和财政管理体制关系(是在相关的国家机关之间进行财政管理权限的横向和纵向划分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即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财政之间的资金分配关系,主要通过预算支出的划分来体现)。具体来说包括国家预算关系、税务关系(广义财政包括)、国家信用关系(如国家与单位、个人在国债发行、偿还等过程中形成的财政关系)、国有资产管理关系(广义财政包括)等。

(三)特征:1 国家主体性——国家始终是财政关系的主体一方,且在财政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从而使财政法具有公法性质;2 适用范围的特定性——财政法仅作用于财政领域——与刑法、行政法等公法的法域不同;3 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财政法调整的财政关系,是其他法都不调整的。

(四)财政法的地位:是经济法的子部门法,列入宏观调控法体系。也有学者认为应将财政法单列为独立部门法。

(五)财政法的体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包括1 税法2 国债法——属于财政收入法体系;3 政府采购法 ——属于财政支出法体系4 预算法——总体对财政收支进行规范的体系;5 国有资产管理法;6 会计审计法——财政监督法律。狭义不包括税法和国有资产管理法、会计审计法。从教材体系上看,财政法是按照狭义编排。 三 财政管理体制

(一)概念:教材374页。有的概念表述为“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财政管理权限和财政收支方面的一项制度”。 (二)结构:

(三)历史沿革:分为四个大的阶段。1 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建国初期1949-1951年,基于政治经济的高度集中和统一,国家实行地方全部财政收入上缴中央,地方全部财政支出由中央拨付的典型的统收统支体制。2 中央集权为主,略有下放的体制——1951-1979年,其中又分为几个阶段。与统收统支体制相比,地方政府相对具有一定的财权和财力,但从总体讲,仍然没有摆脱中央集权。3 中央对地方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1979-1993年。其中也分为几阶段。4 分税制,自1994年开始,即现行体制。 (四)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即1994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分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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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税制的概念:按照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财政管理体制。西方早在18世纪末便实行了分税制,如美国1979年成立三权分立的联邦共和国以来就一直实行分税制,日本明治维新以来也实行分税制。国际通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就是分税制。

2 分税制的模式:1)从分税程度划分,可分为完全的分税制和不完全的分税制。所谓完全分税制即把全部税种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两种,不存在共享税;而不完全分税制即保留几个共享税,共享形式有附加式、分征式和分成式(我国)。2)从集权和分权的程度划分,分为集权为主的分税制(指在奉行政治集权国家,税权和税收均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依赖中央的体制,如英国、法国和瑞典)、分权为主的分税制(仅立法权集中,而执法和财权相对独立的体制,如德国)和集权与分权结合的分税制(各级政府均有相对独立的财权和财力,中央政府在财权财力方面都有一定控制的体制,如美国和日本)。

3 我国的分税制:教材376页。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分税制的基本框架分为六方面。 第二节 预算法

一 预算的概念、分类和国家预算体系 二 预算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体系

三 预算基本制度(管理体制、管理程序、法律责任)

第十七章 税收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及要求] 税法内容所具有的高技术性、内容的复杂性,以及所涉学科的多样性特点,反映了其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不可替代的杠杆作用。因此,学习和掌握该部分的主要内容,对于研究社会经济的整体,意义重大。 [主要内容] 本章共分四节 第一节 税法概述 第二节 流转税法 第三节 所得税法

第四节 行为税财产税和资源税法

[重点及难点] 税收法概述部分内容应为本章重点内容;本章难点多集中于各个税种的一些具体而细致的规定方面。 第一节 税收法概述

一、税收的定义及其特征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货币或实物的一种经济活动,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主要手段,也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一个主要调节杠杆。 ? 税收具有如下显著特征: ?(一) 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表现为,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二) 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要返还,也不需要对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

(三) 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事生规定对什么征税以及征收比例或数额。

二、税法的定义及其调整对象 (一)税法的定义

简明扼要表述税法的定义及内在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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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征纳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税法的调整对象

简要阐述税法的调整对象。

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几种具体的税收关系:

? (一) 代表国家行使其职权的财税机关与下列纳税人之间因征纳税而形成的税收关系: ? 1、财税机关与企业之间的税收关系; ? 2、财税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预算外单位之间的税收关系; ? 3、财税机关与城乡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户、承包户之间的税收关系; ? 4、财税机关与个人所得税交纳者之间的税收关系。 ? (二) 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各级财税机关以及它们各自的上下级之间因税收监督而发生的关系。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阐明税法的构成要素。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 (一)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义务人,它是指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 (二)征税客体 ?征税客体,又称征税对象,它是指对什么东西征税。我国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有五大类: 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 ? (三)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占征税对象数额的比例,它是税收的核心要素。 ?税率又可分为累进税率,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 ? (四)税目、税种 ?税种,即税收的种类,指征的什么税。税目是指各种税收中具体规定的应纳税的项目。 ? (五)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指税法对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优待性规定。具体措施有三: ??(六)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收的具体期限。 ?(七)违法处理 ?违法处理,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税务机关所采取的惩罚措施。 说明:考虑到专门开设有税法课程。因此,本节内容可以不作详细讲解。

第二节 主要几种税收法律制度

讲授时,要求分别简明扼要表述流转税收法律制度、所得税收法律制度、行为税收法律制度、财产税收法律制度、资源税收法律制度各自的定义。

(四)分类(税收的分类即税种的分类,因税收体系由税种构成):

1 根据征税对象(课税对象)划分:这是最重要的分类,因征税对象是税法核心要素,是划分税种的依据。也是税法分类体系,学习体系。可分为:

1)流转税:征税对象是流转额即流转过程中产生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土地增值税。见教材401页。

2)所得税:征税对象是所得额或收益额。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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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产税:以纳税主体拥有和支配的财产额为征税对象。包括:房产税、契税。 4)行为税(特定行为税):以纳税主体的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筵席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5)资源税: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2 根据计税依据划分:分成从量税(从量计征,税率为定额税率,如资源税、消费税中涉及)和从价税(从价计征,即税率为比例税率等)。

3 根据税收归属: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教材377页。关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等属于中央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农业税、房产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筵席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均属于地方税。而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属于共享税。

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每项收入所得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方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定额扣除方法。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会计核算方法。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会计核算方法。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扣除方法。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会计核算方法。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进行任何扣除,因不涉及必要费用的支付。1999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从中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或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例如外国人扣除费用为4000元。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五 税率: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收入项目不同,税率形式也不同。包括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

具体为:《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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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 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其中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部分,加征10成)。所以,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六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基本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二)案例计算:

1 某人月收入2800元,其每月应纳税多少元?

2 某人一次获劳务报酬37500元,则应纳税额为多少元? 3 某人获稿酬所得7500元,则应纳税额为多少元? 七 纳税期限: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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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八 减免税规定:教材414页。

(一)免税项目: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减税规定: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其他所得税法:参看教材412-415页。

第三节 流转税法:流转税位居税收第一位,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含义见教材407页。按国际上税种分类,通称“商品和劳务税”。 ——增值税法

一 增值税及增值税法

(一)增值税含义:是以增值额(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为课税对象,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征收的一种税。于1954年产生于法国,最早从营业税演变而来。增值额从理论上是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在征收实践中,普遍采用法定增值额。

(二)增值税法:基本规范为1993年12月发布、1994年1月1日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 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具体而言,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主要根据年销售额和会计核算水平两个标准划分。他们在税款计算、适用税率和管理方法上都有所不同。前者实行简易征收法,后者实行购进扣税法。

(一)小规模纳税人情形:三类。参见教材407-408页,增加一项。

(二)一般纳税人:除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均为一般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三 征税范围:《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也反映出征税范围,即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其中:

(一)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此处货物是指除不动产(如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和无形资产以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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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三)进口货物:指报关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四 税率:

(一)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一般为6%。但是,以下两种情况的征收率为4%:

1 从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即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以及以货物批发或零售业务为主、兼营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征收率由6%减为4%。

2 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和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自1998年8月1日起,征收率减为4%。

(二)一般纳税人:

1一般为17%(基本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2、3规定外,税率为17%。另外,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2另有13%低税率(适用于销售或进口生活必需品和农用品、矿产品等)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有增值税出口退免税)。 五 减免税: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二)起征点: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上述所称销售额,是指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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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交已退的税款。 六 纳税环节: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七 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八 征税主体: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九 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其他流转税法:参见教材。 第三节 税收征收法律制度

一、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是税收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征收税款和进行监督管理的总称。1992年9月4日第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其主要内容有: ?(一)税务管理 ?1、税务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 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 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 ?2、帐薄、凭证管理。 ?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3、纳税申报 ?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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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款征收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款。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 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经县级以上税务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纳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税务检查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检查纳税人纳税情况的权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四)违反税法的行为及其处理 ?违反税法的行为,是指纳税主体或征税机关以及直接责任人员故意或者失地侵害了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行为。它包括下列三方面的行为: ? 1、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程序的行为 ? 2、偷税抗税行为 ? 3、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 ?(五)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因纳税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纳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 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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