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业监管概览

2018-09-27 20:00

第一章香港金融業監管概覽

1、試列出在香港金融市場上買賣的5種金融產品? 產品包括證券、衍生工具(包括期貨)、外匯產品、互惠基金、單位及投資信託基金、存款證及其它銀行業產品、貨幣市場產品、黃金市場產品、公司可轉換權益(股份、債權證、認股權證及可換股證券)。

2、什麼事件促使當局委任證券業檢討委員會(戴維森委員會)? 1987年全球股災。

3、證監會與其前身證券事務監理專員辦事處相比較,在地位上有什麼不同?

證券事務監理專員辦事處屬於香港行政管理部門,證監會為獨立的法定機構,並不納入公務員體系。

4、證監會應對財政司司長履行什麼責任?

應財政司司長要求的資料;其預算案及財務報告;核准借款的要求書;及就委任審查員的意見(如適當)。

5、金管局及證監會如何分擔向進行證券買賣活動的銀行註冊的責任?

金管局接收及審核申請表,並就是否給予申請人註冊提供建議。 金管局將引用證監會的所有常用標準(資本要求除外,在該種情況下引用本身的標準即可),並在必要時諮詢證監會。

6、為什麼證監會董事會內有執行董事及非執行董事?

主要原因是確保在證券期貨業方面具有適當經驗的資深人士可參與證監會的一切重大決定,藉以製衡證監會及其執行董事的權力及行動。 7、證監會屬下哪一科負責設定持續專業培訓的要求? 發牌科。

8、什麼是國際證監會組織?

即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該組織是國家證券監管機構的全球性組織,證監會為其成員之一。

9、試述在什麼情況下,證監會可向第三者披露機密資料?

證監會可披露機密資料,惟有關披露須符合公眾利益或投資公眾的利益,並可幫助接受資料一方履行其職能。 接受方只限於某些群體,包括某些政府官員、部門、法定及監管機構,以及境外監管當局及金融監管機構。 10、什麼是認可交易所控制人? 由誰任命呢?

認可交易所控制人為由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認可的公司。 認可交易所控制人可監控認可交易所公司或結算所,並須確保這些受管制的實體能以有秩序、公平及有效率的方式履行其職能及責任,以及遵守所有適用規則及規例。 11、試述證監會、香港交易所及聯交所之間的基本關係?

證監會負責監督及監管香港交易所及聯交所的活動。 香港交易所是聯交所的交易所控制人及其控股公司。 香港證券交易所是由聯交所經營的。

12、香港3間結算所之間有什麼區別?

3間結算所(即香港結算、期貨結算公司及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分別處理證券交易、期貨交易及期權交易。 他們自交易所的分家之日起,便一直為完全獨立的機構。

第二章有關的香港法例的原則及《公司條例》

1、為什麼法官必須保持獨立?

法律的應用必須公平,而且在法庭之上人人平等,這一點只有在法官獨立行事,不受任何人影響的情況下方可達到。

2、民事法與刑事法的差異是什麼?

刑事法指由政府執行以處罰犯有刑事罪行的違法者的法例。 民事法則是有關個人及其它法人的法例。 個人及其它法人可根據民事法以本身名義提出訴訟,並在遭受某種形式的損失時獲取濟助。

3、什麼是附屬法例?

附屬法例由獲得主要立法者(即香港的立法會)轉授制定法例或規則的人士制定。 立法會在《證券與期貨條例》中賦予證監會權力製定規則。 4、列舉香港的最高法院及其院長?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最高法院是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院長的終審法院。 5、什麼是仲裁?

仲裁指一種解決爭議的程序,當中一名或多名中立第三者會作出決定,而涉及爭議的各方均會接受該等人士的決定的約束。 6、描述受信關係。 銀行是否受信人?

受信關係的要素包括雙方之間的真誠、信任、保密及誠實,例如雇主與僱員以及委託人與代理人。 銀行持有客戶的存款,因此銀行被視為客戶的債務人。 在某些情況 下,銀行可作為代理人行事,例如在收到客戶的指示後購買股票,從而與客戶建立受信關係。 7、什麼是債權證? 債權證可否轉讓?

債權證是公司貸款的證明,屬於定息證券。 債權證持有人是優先於股東的債權人。 債權證可透過某些或所有公司資產的固定或浮動押記作抵押,亦可無抵押。 債權證可定期贖回或不可贖回。 債權證可以按單位轉讓。

8、解釋董事的受信責任?

董事須真正以公司的利益為依歸行事、為正當目的行使其權力、並避免其董事職責與個人利益出現任何衝突。

9、在哪種情況下,誰人可委任審查員調查公司事務?

如有以下情況,財政司司長可委任審查員:法院宣布必須調查公司的業務;財政司司長懷疑公司在業務或成立方面存在欺詐或欺壓行為或意圖詐騙債權人;財政司司長認為股東並未獲提供資料;符合指定數目的股東提出申請;公司通過特別決議案,議決要求展開調查。

10、強制清盤與自動清盤的區別是什麼?

強制清盤由法院下令執行,清盤人由法院委任;自動清盤則由股東發起。 如果董事聲明公司能夠在1年內悉數償還債項,則將進行股東自動清盤;否則將進行債權人自動清盤。 債權人將設立審查委員會以監督清盤過程。

第三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1、請列出9類受規管活動?

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第3類:槓桿式外匯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5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第8類: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 2、持牌法團如未能符合資本規定該怎麼辦?

持牌法團在合理而可行的情況下必須盡快以書面通知證監會該事實;除非持牌法團獲證監會繼續批准進 行任何獲發牌進行的受規管活動,否則該該法團須立即停止該等活動。 3、什麼是擅自造訪?

擅自造訪即親身發出邀請或以任何方式與他人連繫,目的為訂立協議或要約訂立協議以購買或出售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產品,或提供保證金融資,或安排其它人在該等金融產品上獲利或慫恿其它人進行任何上述事宜。

4、註冊機構是否需要向證監會呈交年度帳目及審計報告?

註冊機構須向金管局呈交經審核帳目及核數師報告,惟並沒有強制性規定須向證監會呈交該等資料。

5、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中,有聯繫實體是什麼意思? 為什麼要引入這個概念? 有聯繫實體由持牌人擁有其控制權或在香港收取或持有持牌人的客戶資產。 這些實體包括持有客戶資產的代理人公司,以前並無受到任何監管,不過這些實體現已交由證監會監管。

6、為什麼設立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

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是為不滿證監會決定的人士所提出的上訴進行聆訊,該審裁處的設立對證監會的權力具有製衡作用。 7、證監會能夠怎樣干預民事程序?

如果法律程序與證監會的職能有關,並且在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證監會諮詢過財政司司長後,可向法院申請。 如獲准許,則可介入及在法律程序中陳詞,以及會被視為參與訴訟的一方,擁有參與訴訟者的所有權利、職責及法律責任(《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5條)。

第四章發牌及附屬法例

1、請介紹一下持牌法團執行董事的地位?

執行董事須為持牌代表,並獲證監會核准為負責人員。 2、哪些中介人的相關人士要接受品格測試?

品格測試適用於董事、經理、大股東、負責人員及監事,這些人士須具有良好品格。 3、請指出適用於個人持牌人的財政狀況查核?

例如,個人持牌人不得為未獲解除破產或剛剛獲解除破產者,亦不得曾擔任資不抵債公司或未能履行其對客戶的全部責任的持牌法團的大股東或管理人員。 4、適用於持牌個人的勝任能力要求可在哪份文件找到? 《勝任能力的指引》。

5、持牌法團應相隔多久時間檢討其財政狀況? 為什麼?

由於持牌法團須隨時維持規定速動資金,因此在任何時候均必須知悉本身的財務狀況。 因此,實際上每當持牌法團的核准資產及認可負債出現重大不利變動時,持牌法團均須檢討其速動資金狀況。

6、請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列舉持牌法團在檢討其資產負債表時須考慮的一些基準?

這些基準包括:交易須於交易日而非交收日計算;資產負債表須按公認會計原則編制;資產負債表須能反映交易的實質。

7、何謂規定速動資金? 請描述釐定持牌法團規定速動資金的一般基準?

持牌法團須維持的規定速動資金為核准資產減去認可負債所得的最低值。 規定速動資金通常為財政資源規則訂明的該類持牌法團的指定最低要求及認可負債的百分比(5%)中的較高者。

8、列舉一些可從持牌法團的認可負債中扣除的負債?

核准可贖回股份、核准後償貸款及任何已動用的核准備用後償貸款。 9、中介人應如何處理從客戶取得的證券抵押品呢?

中介人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將證券抵押品存入認可財務機構、核准保管人、或其它獲發牌進行證券買賣的中介人的獨立帳戶內,或以該中介人名義存放於上述任何實體的帳戶內,或以該客戶、有聯繫實體或該中介人的名義登記。

10、持牌法團在什麼情況下鬚根據《客戶款項規則》向證監會報告? 後果如何? 若持牌法團或有聯繫實體知悉未能按指示開立獨立帳戶、將款項存入該帳戶及保存於獨立帳戶,則須於知悉此事後一個營業日內向證監會報告。 未能遵守上述要求即屬違法,並可受罰。

11、《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是否適用於專業投資者? 不適用。

12、成交單據和戶口結單有什麼不同?

成交單據包含一宗或多宗特定交易的詳情。 戶口結單則通常包含中介人與客戶之間的詳細戶口狀況,包括開始時及終結時的資產及款項結餘,以及這些結餘在戶口結單涵蓋期間內的變動。 根據需要或安排,戶口結單亦可包括載於有關成交單據內的全部交易詳情。 13、如果核數師不願意按照《審計及帳目規則》的規定編制完整詳細的核數師報告供公眾傳閱,這名核數師可以怎辦?

該核數師可刊發兩份報告,一份包含一般的關於真實而中肯的意見,另一份則包含所有其它確認事項。

第五章業務操守及客戶關係

1、違反附屬法例和證監會頒布的準則,二者的後果有何不同?

附屬法例為法例的一部分,違反其條文即屬違法,此外,亦對中介人維持其持牌人或註冊人身分的適當人選地位產生負面影響。 守則不具有法律效力,違反其條文僅對中介人作為適當人選的地位產生負面影響。

2、《防止賄賂條例》對中介人有何影響?

代理人(如中介人)索取或接受不公平的利益,因而可能誘致其無法以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即屬違法。 任何人如向代理人提供利益,亦屬違法。 例如,經紀向基金經理提供誘因,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如該誘因被接受,雙方均違法犯罪(雙方均可為中介人)。 3、請列舉中介人應當知悉關於其客戶的兩項事宜? 客戶的身分、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 4、請列舉關於客戶身分規定的兩項關鍵事宜?

中介人須知悉最終受益人的身分及最初發出交易指示的人士。 5、請列出中介人完成交易後應向客戶提供的兩項資料? 盡快的確認及戶口結單。

6、一間中介人的僱員可否經另一間中介人進行交易嗎? 如果可以,應作出什麼安排? 僱員可在其所隸屬的中介人同意的情況下,在其它中介人進行交易。 該僱員須確保其它中介人將交易確認的複本及帳戶結單複本提交予其所隸屬的中介人。 7、試列出《操守準則》規定中介人須向證監會匯報的兩種情況?

中介人或其職員違反法例、規則、守則及指引;陷入無力償債狀況;或監管機構或其它專業組織對其作出紀律處分。

8、試列舉兩種通常適用於投資者,但專業投資者可獲豁免的事項?

中介人毋須訂立客戶協議書,提供戶口結單或確立客戶投資目標及專業投資經驗。 9、買賣創業板股份的客戶在風險披露聲明中應會看到什麼內容?

(與主板相比較)創業板股份波動性較高、其過往記錄較短及股份的公開程度有限。 10、基金經理及其管理的集體投資計劃的客戶協議書可以用什麼替代?

如基金經理擔任經理,可用管理協議替代;如擔任分銷人,則為認可要約文件和申請表格替代。

第六章業務運作及實務

1、試列舉良好管理及監督所具備的特點?

透過向管理層匯報建立定期和有效的溝通;清晰的職責劃分和部門匯報製度;清楚界定的權責範圍;任用力足勝任且經驗豐富的員工。 2、試列舉良好人事職能所具備的3項要素?

僱用力足勝任的員工;向全體職員傳達最新的政策及程序資料;提供合乎員工及中介人需求的優質培訓。

3、有效的監察程序應涵蓋中介人業務的哪些領域?

法律及監管規定、記錄保存、業務常規、防範洗黑錢活動、內部監控,以及客戶、公司本身和員工交易等。

4、內部及外聘核數師能否分擔審計職能?

可以,但原則上各核數師應能信賴彼此的工作,並能滿意地彼此劃分工作。 5、試列舉處理客戶指令的良好程序所具備的兩項要素?

客戶指令應得到公正而及時的分配;相比中介人及其員工的指令,客戶指令應獲優先處理;應利用順序編號及時間印記保留記錄客戶指令由接獲或發出直至執行及交收整個過程的所有審計線索。

6、試列舉良好的風險管理制度所具備的3項要素?

任用符合資格且經驗豐富的職員;訂立自營買賣的交易及持倉限額,並每日進行監察;定期向管理層匯報風險及重大偏差;界定風險政策、制定風險量度及申報方法。 7、針對向客戶提供投資意見而實施的運作監控具有哪些特點?

與客戶訂立具體的合約協議,並製定適當程序,以開展必要的研究工作,然後按照研究結果製備適合客戶的意見及指引;將所提供的意見及其依據妥善編制成文件。 8、什麼是洗黑錢? 「洗黑錢」指透過各種活動及過程去掩飾由非法活動所取得的資金來源,使人誤以為有關款項是來自合法的活動。

9、試列舉兩類不適用於《互聯網監管指引》的互聯網業務? 在互聯網上的買賣對盤安排服務及電子付款。

10、試列舉兩項在客戶協議中應載列的互聯網使用特點?

客戶協議應披露互聯網交易的特殊風險;應載列數字簽署等核證技術的詳細情況;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應載列客戶對使用互聯網的同意書。

第七章證券、期權及期貨

1、舉出3種證券及衍生工具的例子?

股份、股額、債權證、債權股額、基金、債券或票據;在上述各項中的權利、期權或權益;

上述各項的權益證明書或參與證明書,或認購或購買上述項目的權證;在集體投資計劃中的權益;通常稱為證券的權益、權利或財產,不論屬文書或其它形式;財政司司長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92條訂明為證券的其它權益、權利或財產。 在上市證券中的或關乎上市證券的權利、期權或權益; 2、什麼是第三代自動對盤系統?

即自動對盤及成交系統,用於在聯交所進行的交易。

3、聯交所參與者是否須獲證監會發牌,或還是向聯交所註冊,或還是兩者兼須? 兩者兼須。

4、在第三代自動對盤系統中,收盤價如何計算?

為避免出現收市價由最後一宗交易的價格所決定的情況,第三代自動對盤系統記錄交易日最後一分鐘的5個按盤價,並取其中間值作為證券的收市價。 從下午3時59分起,系統每15秒記錄一次證券的按盤價,每隻證券記錄5個。 按盤價是根據買盤價、賣盤價及最後交易價格計算。

5、聯交所業務的最低佣金是多少? 自2003年4月1日起,不設最低佣金。

6、在哪種情況下,證券保證金融資活動不受《證券及期貨條例》對證券保證金融資的定義所規限?

為按照招股章程進行的包銷、分包銷及取得證券提供財務通融;由第1類持牌人提供財務通融,以使該人為其客戶參與證券保證金融資;由某些集體投資計劃公司提供財務通融,作為投資於其發行的集體投資計劃的資金;由認可財務機構提供財務通融,以便其客戶可取得或持有證券;由持有某公司逾10%已發行股本的個人向該公司提供財務通融,以便進行證券保證金融資;由某中介人(指在某人與該中介人的有聯繫公司之間互相介紹者)藉提供財務通融,以使該公司可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予該人。 7、列舉期交所參與者?

其中包括交易商、經紀、期貨交易商及期貨商代表。 8、期貨商代表可從事哪種的交易?

可為其本身利益而進行期貨合約及期貨的期權合約交易。

9、如果期 交所參與者的保證金餘額跌至所需維持的保證金水平以下,該參與者可採取什麼措施?

保證金必須恢復至初次保證金水平。

10、列舉證券投資顧問在向客戶提供意見時應注意的一些基本問題?

應就充分開展研究工作以及製備及保留可協助其向客戶作出建議的文件,建立明確的規定及程序;應以文件記錄作出投資意見時所基於的理據,並向客戶提供副本。 在考慮客戶特有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及財務狀況後,必須作出適當的建議;須確保發出的所有報告不具誤導性或欺騙性。 如作出任何欺詐或罔顧後果的失實陳述以引誘他人買入或售出證券,即屬違法。 由於這種行為亦屬於民事過失,因此作出該陳述的人士可能須負上法律責任,就另一人可能遭受的任何損害作出賠償。

第八章其它證監會規管的活動

1、《上市規則》旨在確保哪些事宜? 《上市規則》旨在確保申請人適合上市、證券的發行及銷售是以公平及有秩序的形式進行、充分且及時地向投資者提供各項重要資料、公平及平等地對待股份持有人、以及董事在整體上本著股東的利益行事(尤其是在公眾人士只屬少數股東時)。 2、什麼是衍生權證?

衍生權證由非正股發行人的第三者發行,其持有者有權在指定期限內或於指定日期:按預定價格向發行人購買或出售特定數目的正股;向發行人收取相等於指數價值超逾預定價格的數額(衍生認購權證)或預定價格超逾指數價值的數額(衍生認沽權證)的現金(如有)。 3、列舉3種聯交所可暫停發行人證券買賣的情況?

發行人在重大事項中未能遵守《上市規則》;或聯交所認為公眾人士所持有的證券數量不足;或聯交所認為發行人沒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相當價值的資產,以保證其證券可繼續上市;或

聯交所認為發行人不再適合上市。

4、實施《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的執行人員由哪些人士組成?

執行人員由證監會企業融資部的執行董事、部門職員及由該執行董事轉授權力的人組成。 5、就《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而言,一般原則與規則有什麼區別?

一般原則是有關良好操守準則的條文,所使用的是含義廣泛的用語及由執行人員及委員會在運用中詮釋。 而規則是一般原則的具體應用規則或涉及特殊情況的程序規則。 6、解釋何謂收購中的「觸發」及「自由增購率」?

當任何人士取得或任何兩名或以上一致行動的人士取得一間公司總投票權的30%或以上時,便會產生觸發。 當持有一間公司30%至50%投票權的個人或兩名或以上一致行動的人士於過去12個月期間將其投票權百分比增加超過2%時,便會產生自由增購率效果。 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持有人必須就有關的各類別股份作出要約。 7、收購委員會可施加什麼懲罰? 列舉任何4種懲罰?

私下譴責;發表涉及批評的公開聲明;公開譴責;將違反規定者的行為,向證監會或另一監管當局(如聯合交易所、香港金融管理局或任何專業團體)或海外監管當局舉報;規定交易商及顧問(應為持牌人)在指定期間,不得代表或繼續代表曾經不遵守或表示不擬遵守兩份守則之一或某項裁定的人,以任何身分或指定身分行事;禁止顧問(應為持牌人)在指定期間出席執行人員或委員會的會議;委員會認為需要採取的進一步行動。 8、集體投資計劃的要素是什麼?

集體投資計劃是就財產作出的安排,該安排不受參與者日常控制;財產整體上是由營辦該安排的人或代該人管理的;參與者的供款及應計利潤/收益是集合處理的;及該安排的目的是使參與者能夠自上述財產或有關上述財產的買賣中收取利潤/收益或款項或回報。 9、什麼人是槓桿式外匯交易的認可對手方?

認可財務機構;就任何由第3類持牌人所進行的個別交易而言,指與該人士進行交易的另一第3類持牌人;或獲證監會認可為對手方的機構。

第九章市場失當行為、不當交易行為及遵守法則

1、證監會在發現可疑的市場失當行為時,可採取什麼行動?

證監會可將案件提交予財政司司長按民事訴訟審訊,或提交予律政司司長進行刑事檢控,或循簡易程序就輕微案件在裁判法院提出檢控。 2、就內幕交易而言,有關消息須具備哪些要素?

有關資料指與公司、其股東或高級人員、或其證券有關的資料,這些資料並非投資於或可能投資於該公司證券的人士所知的特別消息,但如果該消息一旦普遍為他們所知,則可能會對證券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3、公司董事在公司宣布虧損前大量出售公司股份,是否內幕交易? 表面看來可能屬於內幕交易,但須經證據證實。 4、虛假交易是否有別於操控價格?

虛假交易包括某人透過行為或進行交易,製造出交投活躍的虛假或具有誤導性的表像或在市場或價格方面製造出同類表象。 操控價格指試圖透過虛售交易,維持、抬高、降低、穩定證券價格或引致證券價格出現波動,或透過虛構或非真實交易對證券或期貨合約的價格進行上述操控。

5、試列出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一些因素?

必須有由某些人士進行的兩項或多項交易,這些交易本身或連同其它交易會或可能會抬高、降低、維持或穩定證券價格,繼而影響其它人士的投資決定。 6、披露虛假及具誤導性的資料構成什麼罪行?

該等行為指蓄意、罔顧後果或疏忽地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重要資料,且可能誘使投資者作出與證券或期貨合約有關的投資決定,或可能會抬高、降低、維持或穩定價格。 如披露乃疏忽所致,則可能會引致民事訴訟;如披露乃蓄意或罔顧後果所致,則可能會觸犯刑事罪行,或會引發民事訴訟。

7、如果中介人持有的資料不准確,資料當事人可以怎辦?

資料當事人有權要求改正這些資料。 如遭拒絕,這名人士可向證監會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報告。

8、什麼是企業管治?

企業管治是指導及控制公司的製度,包括董事會、管理層、股東及相關團體之間的關係。 9、列舉良好企業管治的三個方面?

委任足夠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有效的審計委員會(與核數師直接接觸)、薪酬委員會(批准董事及僱員的薪酬及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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