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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能否向股东追讨欠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公司股东仅以投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是现代公司法律的基石,但近日A公司股东李某和余某被法院判决对公司欠税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否突破了公司法的规定?是否侵害了股东的权益?
破产公司的欠税让股东来还
受人力成本攀升、行业竞争激烈等因素冲击,C市制鞋企业A公司前不久经营陷入困境,现有资产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该公司经债权人向C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
得悉消息,C市地税局B税务分局立即依照相关规定,向A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该公司所欠税款债权45736.35元,并要求优先受偿。法院经过审理宣告A公司破产并终结A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同时指出,本案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系A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账册,使得破产管理人无法追查A公司的财产、无法进行清算所致,A公司的债权人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A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A公司由李某和余某投资设立,李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法院建议,C市地税局B税务分局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A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某和余某,连带清偿A公司所欠税款及滞纳金等款项共计45736.35元,并对上述款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A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账册,致使破产程序终结。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和余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支持李某和余某向税务机关偿还A公司欠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45736.35元。 股东并非公司的纳税义务人
分明是A公司的纳税义务,却让其股东承担,法院的判决对吗?该案判决后,立即有人提出质疑。 的确,公司作为独立的公司法人主体,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缴纳其经营期间产生的相关税款及滞纳金。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及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因此,A公司清算期间及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