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令
第 79 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已于 2010 年 10 月 19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以发布,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陈竺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 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 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 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一节 原 则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 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 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六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
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 要的条件。
第二节 质量保证
第八条 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 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第九条 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
(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
(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管理职责明确;
(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
(六)确认、验证的实施;
(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
(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
(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十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
(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 (三)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
1.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
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
3.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
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
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6.适当的贮运条件。
(四)应当使用准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
(五)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六)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
(七)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
(八)降低药品发运过程中的质量风险;
(九)建立药品召回系统,确保能够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
(十)调查导致药品投诉和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质量缺陷再次发生。 第三节 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 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
的相关活动;
(二)应当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 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 样;
(四)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
(五)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录;
(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
(七)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 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
第四节 质量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 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
第十四条 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五条 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风险的级别 相适应。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原 则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 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
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 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 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 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
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 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第十九条 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确需委托的,其职责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 第二节 关键人员
第二十条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 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 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
照本规范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保证质量
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
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 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
1.确保药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
2.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
3.确保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
4.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5.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6.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二十三条 质量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
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 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
1.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经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 标准;
2.确保在产品放行前完成对批记录的审核; 3.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
4.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的操作规程;
5.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
6.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
7.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
8.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9.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确认或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和报告;
10.确保完成自检;
11.评估和批准物料供应商;
12.确保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13.确保完成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
14.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15.确保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 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职责:
(一)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
(二)监督厂区卫生状况;
(三)确保关键设备经过确认;
(四)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
(五)确保企业所有相关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 调整培训内容;
(六)批准并监督委托生产;
(七)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 (八)保存记录;
(九)监督本规范执行状况;
(十)监控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
第二十五条 质量受权人
(一)资质: 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
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 检验工作。
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 行其职责。
(二)主要职责:
1.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产 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
2.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 要求和质量标准;
3.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照上述第 2 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 入批记录。
第三节 培 训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应当有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 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
第二十七条 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 位的要求相适应。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外,还应当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 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
第二十八条 高风险操作区(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区) 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
第四节 人员卫生
第二十九条 所有人员都应当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 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的风险。
第三十条 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生产 区和质量控制区的人员应当正确理解相关的人员卫生操作规程。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人员 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 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 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第三十三条 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特殊情况确需 进入的,应当事先对个人卫生、更衣等事项进行指导。
第三十四条 任何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更衣。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 方式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
第三十六条 生产区、仓储区应当禁止吸烟和饮食,禁止存放食品、饮料、香烟和个人 用药品等非生产用物品。
第三十五条 进入洁净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
第三十七条 操作人员应当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 表面。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一节 原 则
第三十八条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 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第三十九条 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 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 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 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第四十一条 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应当按照 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第四十二条 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 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第四十三条 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应当采 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
第四十四条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 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
第四十五条 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第二节 生产区
第四十六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 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 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 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 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 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三)生产 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 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 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
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五)用于上述第(二)、(三)、(四)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 理;
(六)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第四十七条 生产区和贮存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 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避免不同产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 发生遗漏或差错。
第四十八条 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 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 10 帕斯卡。必要时, 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等非无菌制剂生产的暴 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当参照“无菌药品” 附录中 D 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 监控措施。
第四十九条 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 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便于有效清洁,必要时应当进行消毒。
第五十条 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他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出现不易 清洁的部位,应当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
第五十一条 排水设施应当大小适宜,并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应当尽可能避免明沟排 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清洁和消毒。
第五十三条 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 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第五十二条 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
第五十四条 用于药品包装的厂房或区域应当合理设计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 染。如同一区域内有数条包装线,应当有隔离措施。
第五十五条 生产区应当有适度的照明,目视操作区域的照明应当满足操作要求。 第五
十六条 生产区内可设中间控制区域,但中间控制操作不得给药品带来质量风险。
第三节 仓储区
第五十七条 仓储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 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
第五十八条 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当确保良好的仓储条件,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仓 储区应当能够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贮存的要求,并进行检 查和监控。
第五十九条 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以及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贮存于安全的区域。
第六十条 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当能够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 的影响。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当能够确保到货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 清洁。
第六十一条 如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待验区应当有醒目的标识,且只限 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
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当隔离存放。 如果采用其他方法替代物理隔离,则该方法应当具有同等的安全性。
第六十二条 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 一致。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2010 年版药品 GMP 指南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修订药 品 GMP)已经卫生部第 79 号令发布,并于 2011 年 3 月 1 日起 施行。
为使药品生产企业及工程设计、设备制造、药品监管等部门的生 产、技术、检查和管理人员正确理解、全面把握并有效执行新修 订药品 GMP,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组织 编写了《药品 GMP 指南》。
《药品 GMP 指南》紧扣新修订的药品 GMP,充分借鉴欧 美等发达国家经验,紧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各分册各有侧重, 具有系统性和指导性,是目前国内有关新修订药品 GMP 实施的 最实用工具书。
《药品 GMP 指南》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实 验室和物料系统》、《厂房、设施、设备》、《口服固体制剂》、《无
菌药品》、《原料药》六个分册,涵盖了新修订药品 GMP 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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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 GMP 指南》由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独家出版发 行,并向全
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第 77-88 册》 作者:国家药典委会 出版单位:国家药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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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转正标准》 关于国家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第 77 册至 88 册征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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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兽药
典》)是中国兽药典委员会编制的第四版兽药典,是兽药生产、 经营、检验和监督管理等的法定技术依据。《中国兽药典》2010 年版分为一部、二部和三部,收载品种总计 1829 种。兽药典一 部收载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及药用辅料共计 592 种;兽 药典二部收载中药材及饮片、提取物、成方和单味制剂共 1114 种;三部收载生物制品 123 种。各部均有各自凡例、附录、索引 等。一部、二部、三部共同采用的附录分别在各部中予以收载, 方便使用。 《兽药使用指南》分为化学药品卷、中药卷和生物 制品卷,是 2010 年版《中国兽药典》的配套丛书,主要对农业 部批准的兽药品种提供兽医临床所需资料,指导兽药使用者科 学、合理用药,在促进动物健康的同时,保证动物性食品安全。 本版《兽药使用指南》收载品种总计 1492 个,其中化学药品卷 收载品种 821 个,中药卷收载成方制剂 192 个,生物制品卷收载 品种 479 个。 2010 年版《中国兽药典》及其《兽药使用指南》 已于 2010 年 12 月 27 日由农业部公告第 1521 号颁布,并将于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指导用药,《中国兽药典》二○一○年版配套丛书《兽 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卷、中药卷和生物制品卷同时出版。在使 用指南中,具体介绍了每种药物“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 “注意事项”等项内容。首次出版的《兽药使用指南(中药卷)》,
有助于改变以往专业术语难懂,影响正确使用的状况,对弘扬我 国传统兽医学,推动我国中兽药的产业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版兽药典收载品种大幅增加。兽药典一部首次收载了药用 辅料,共计 132 种;兽药典二部新增了 372 个饮片标准及 16 个 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标准;兽药典三部首次收载了 6 项生物制品通 则。本版兽药典对收载的品种标准的修订幅度为历版最高。对于 二○○五年版中收载的 21 种多年无生产、标准不完善,或临床 毒、副作用大的兽药品种,本版兽药典未予收载。
本版兽药典进一步扩大了现代分析技术的应用。除经典的检 测方法外,正文中增加了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薄层色 谱法等在兽药检查及含量测定中的应用。二部还增加了中药指纹 (特征)图谱鉴别技术。附录中增加了对成熟新技术方法的收载, 如一部增加了离子色谱法等,二部增加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 法等。
本版兽药典更加注重对兽药质量可控性和安全性的要求。一 部附录增加了栓剂、子宫注入剂和眼用制剂 3 项制剂通则,将上 一版滴眼剂和眼膏剂合并为眼用制剂;增加了对药用辅料的总体 质量要求和有关规定;增收了“兽用化学药品注射剂安全性检查 法应用指导原则”等 8 项指导原则,更加注重药品的质量可控和
鉴别应用、方剂举隅、成药例证、用法用量、不良反应、使用注 意、化学成分、药理毒理、本草摘要、参考文献等分别撰写; ②中药成方制剂卷,约 1200 页,收载品种约 2855 个。针对每类 药物的方解、临床应用、药理毒理、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用法 用量、参考文献等方面进行系统介绍。为了便于临床使用,附录 中还介绍了病证索引;
③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卷,约 1800 页,收载品种 1800 余种。本版 的最大特点是对儿童用药剂量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和修订。同时, 对每种药物的出处均作了标注,即是否是《中国药典》收录的药 品,是否是国家基本药物,是否是医保药物,等等。
《临床用药须知》2010 年版在继承前版的基础上,做了大量发 展和创新性的工作,具有以下鲜明特色:①首次将“中药材与饮 片”独立成卷,为中药材、饮片的规范使用提供了标准和依据。 ②中药成方制剂卷、中药材与饮片卷对收载品种的药理毒理进行 了独立介绍。③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卷在书末收录了“儿童用药剂 量表”,由北京儿童医院等权威机构的儿科专家审定,便于临床 医生查阅。④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卷首次将“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FDA)妊娠期药物安全性分级”收入附录,为妊娠期用药提供了 强有力的科学依据。⑤对同一药物的不同功效在各相关章节中分 别详细介绍,采用“相互参阅”的原则,便于临床医师准确、全 面地了解药物的治疗效果。
《临床用药须知》是《中国药典>的配套用书,对临床用药和编 写药品说明书具有权威指导意义。临床各科医师、图书馆、药品 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都应配备、使用。望各《临 床床用药须知》使用单位从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高度,落实好《临 床用药须知》2010 年版的配备和使用工 2010 年 1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0 版/中国药典
作
者:国家药典委员会
丛 书 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 年版 【ISBN】:9787506744379
出 版 社: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 年 1 月 1 日 包
装:大 16 开精装 3 卷
内容简介:
2010 年版药典的鲜明特色: 更新与淘汰并举、收载品种大幅增加。 药品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增加、标准提高,因而在药品安全性和 质量可控性方面有更高、更多、更大提升 。二部中采用高效液 相色谱法进行含量测定或用于有关物质检查的品种有近千个,系 统适用性要求也更为合理,个别品种采用了分离效能更高的离子 色谱法,检测器使用种类也更加多样。 中药标准有突破和创新,尤其在过去比较薄弱的中药材和中药饮 片标准的新增和修订方面,如本版《中国药典》一部中动物药蛇
类、植物药川贝母等,都采用了 PCR 检测方法。
新版药典在凡例、品种的标准要求、附录的制剂通则等方面均有 较大的变化和进步。在广泛吸取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实验方法的基 础上,附录内容与目前国际对药品质量控制的方法和技术力求一 致,进一步发挥《中国药典》的国际影响力。 掳嬉┑湓诩岢挚蒲А ⑹涤谩⒐娣丁⒁┢钒踩?浴⒅柿靠煽匦院 捅曜枷冉?缘脑?蛳拢?η 蟾哺枪?一?疽┪锬柯计分趾?社会 医疗保险报销药品目录品种。 顶尖专家扛鼎之作。本版《中国药典》是在第九届药典委员会的 精心组织下,聘请全国医药行业 323 位一流专家、投入巨额资金、 历时两年编制而成,集中体现了当前我国药品标准工作的最新发 展成果。
《中国药典》是国家监督管理药品质量的法定技术标准。
2010 年版《中国药典》分为三部出版,一部为中药,二部 为化学药,三部为生物制品。 各部内容主要包括凡例、标准正文和附录三部分,其中附录由制 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指导原则及索引等内容构成。
药典二部收载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以 及药用辅料等。药典三部收载生物制品。新版药典在凡例、品种 的标准要求、附录的制剂通则和检验方法等方面均有较大的改进 和发展,特别是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方面尤为
重视。新版药典在继承前版药典的基础上,做了大量发展和创新 性的工作。
新增与淘汰并举,收载品种大幅增加 提高药品标准就意味 着优胜劣汰。2010 年版《中国药典》在 2005 年版的基础上,做 了大幅度的增修订和新增品种的工作。本版药典共收载品种 4615 种,新增 1358 种。
一部 收载品种 2136 种,其中新增 990 种、修订 612 种; 二部 收载品种 2348 种,其中新增 340 种、修订 1500 种; 三部 收载品种 131 种,其中新增 28 种、修订 103 种。 药用辅料
标准新增 130 多种。
附录 其中药典一部新增 14 个、修订 54 个;药典二部新增
15 个、修订 70 个;药典三部新增 18 个、修订 38 个
第四节 质量控制区
第六十三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 素的实验室还应当彼此分开。
第六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 染,应当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
第六十五条 必要时,应当设置专门的仪器室,使灵敏度高的仪器免受静电、震动、潮 湿或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扰。
第六十六条 处理生物样品或放射性样品等特殊物品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要 求。
第六十七条 实验动物房应当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并设有独立的空气处理设施以及动物的专用通道。
第五节 辅助区
第六十八条 休息室的设置不应当对生产区、仓储区和质量控制区造成不良影响。 第
六十九条
更衣室和盥洗室应当方便人员进出,并与使用人数相适应。盥洗室不得与
生产区和仓储区直接相通。
第七十条 维修间应当尽可能远离生产区。存放在洁净区内的维修用备件和工具,应当 放置在专门的房间或工具柜中。
第五章 设 备 第一节 原 则
第七十一条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应当尽可能降 低产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便于操作、清洁、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的消 毒或灭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