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管理手册

2018-09-27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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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四十一条禁令

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1、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2、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3、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4、在上班前、上班时不准喝酒。

5、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6、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11、未办高处作业证,不带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12、不准违规使用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

13、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14、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操作工的六严格 1、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2、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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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4、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6、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动火作业六禁止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进行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定时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1、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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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禁酒后开车。

3、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挡溜车。 4、严禁带病行车。 5、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6、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7、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一)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

1、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2、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办理各项特殊作业审批手续。 3、做好动火安全监护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4、动火作业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动火监护人)。

5、凡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检测分析并合格。

6、动火前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7、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没有动火报告不动火;动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领导与安全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规定又不听劝阻时,安全监护人有权收回“动火动作许可证”。 动火作业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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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动火作业分级

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动火具体要求

1、乙炔和氧气瓶之间的距离在5米以上。 2、动火地点与气瓶在10米以上。

3、距动火点30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设备内部动火的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五级大风以上停止动火。

6、设备内数据分析应取死角或上中下进行取样,确保取样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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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周边环境取样应在10米远开外。

8、在取样30分钟后仍未动火的,应重新进行分析。

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11、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米。

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检测。

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 职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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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负责人

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动火人

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的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监火人

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动火部位负责人

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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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作业。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二)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受限空间定义:

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炉、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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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2、安全隔绝

①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联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②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取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③ 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④ 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3、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① 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②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 的规定。

③ 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①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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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③ 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④ 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监测

① 作业前30分钟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②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③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器较大的受阻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④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阻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⑤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6、个体防护措施

①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阻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② 在易燃易爆的受阻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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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③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阻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④ 在产生噪音的受阻空间作业时,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音护具。

7、照明及用电安全

①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小于等于12V。

②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8、监护

① 受阻空间作业,在受阻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② 进入受阻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③ 在风险较大的受阻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阻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④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人员的数量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具进行清点。 9、其它安全要求

① 在受阻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阻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② 受阻空间出入口应保持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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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④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阻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⑤ 受阻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⑥ 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的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⑦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⑧ 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后,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⑨ 作业结束后,由受阻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10、职责要求 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① 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② 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③ 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④ 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⑤ 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阻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监护人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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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② 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③ 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阻空间逃走,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④ 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作业人员的职责

① 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② 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③ 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④ 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⑤ 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⑥ 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审批人员的职责

①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② 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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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

盲板抽堵作业定义:

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盲板要求:

1.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 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3.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1.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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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4.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6.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7.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8.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9.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工作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10.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11.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12.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分厂)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13.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14.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分厂)专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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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确认。 职责要求

? 生产车间(分厂)负责人

1.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2.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3.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 监护人

1.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2.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3.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 作业单位负责人

1.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后,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2.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 作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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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2.要逐项确实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4.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 审批人

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1.安全带应系挂在牢固的构件上,高挂(系)低用。 2.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抛物,作业面不得随意堆放材料。 3.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等疾病的人员不能从事高处作业。

4.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 高处作业定义: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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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称为高处作业。 坠落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3608的规定。

作业高度在2m ≤ h < 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5m≤ h < 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15m≤ h < 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h≥30m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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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先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随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楞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楞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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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五)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1.进入有限空间严禁使用起重机运送人员。

2.当起重机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做起重吊点。 4.起吊半径内不许站人(周围应设置警戒线)。

5.起重机械及其吊臂、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 b. c.

一级 m > 100t; 二级40t ≤ m < 400t ; 三级m < 40t 。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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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见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六)

化学品生产单位临时用电安全规程

临时用电作业定义:

临时用电是指非标准设计配置的,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即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以下简称临时用电线路)。

超过6个月的用电,不能视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相关工程设计规范配置线路。 作业负责人

负责按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作业人

应遵守用电和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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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许可证时应拒绝临时用电作业。 作业所在区域负责人

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规定。 审批签字人

到现场对临时用电作业的组织、安全措施等的落实进行核实,对签字行为和后果负责。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要求

1.安装、拆除或维修临时用电线路应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 2.在开关上安装、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一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3.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并符合规范要求。

4.临时用电线路应有防雨、防潮、接地、漏电保护。

5.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机械损伤等危害的部位,不得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6.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7.临时用电的配电盘/箱应有安全警示标识,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8.移动设备、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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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9.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10.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11.临时用电线路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搬迁或移动后的应再次检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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