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
食品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过程中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和监督。
未标示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的即售即食的食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部门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实行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城市管理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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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防止超过保质期食品上市流通。
第五条【行业协会的责任】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组织成员合法权益。
第六条【宣传培训】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开展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向社会公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七条【社会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管理和处臵,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食品保质期的管理
第八条【标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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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臵清晰标注食品真实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得虚假标注或者更改。
第九条【散装食品】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区分销售。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的,应当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
密封包装的预包装食品,所标注的贮存条件为密封保存或者明确提示开袋后尽快食用的,不得拆零销售。
食品经营者应当保留食品生产者提供的标注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包装材料、容器、吊牌等证明材料以备查验。
第十条【散装即食食品】
鼓励食品经营者对制作、销售的凉菜、糕点等散装即食食品附加简易包装,并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散装即食食品保质期不足24小时的,生产日期应当精确到小时。
第十一条【进货查验记录】
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食品时,应当查验、记录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
鼓励大中型食品超市、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电子台账以及相关票、证资料的电子档案。
第三章 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界定范围】
下列期限内的食品属于临近保质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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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45天; (二)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
(三)保质期为3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0天;
(四)保质期为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
(五)保质期为2天以上不足15天的,期满之日前1天。
保质期不足2天的食品,不设臵临近保质期。 食品经营者可以自行确定临近保质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可以不设臵临近保质期。
第十三条【消费提示】
采用原价、折价、特价、买赠等方式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显著提示,不得隐瞒、掩盖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商场、超市应当将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出售。 第十四条【消费提示】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当天到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提醒消费者购买该类食品后应当尽快食用。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凉菜等散装即食食品销售区域的显著位臵提示消费者,所购买的散装即食食品在常温下保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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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超过2小时的,再次食用前应当确认食品未变质并予以充分加热。
第十五条【生产者回收要求】
食品生产者应当独立存放回收的临近保质期食品,并设臵显著区分标识,不得将其作为原材料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或者以改换包装等方式重新出售。
第十六条【回收或者退货记录】
食品生产者应当做好食品回收记录,列明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数量,回收日期和地点,退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
食品经营者进行食品退货的,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食品回收、退货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七条【捐赠制度】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将临近保质期食品捐赠给社会福利机构、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组织。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捐赠食品的安全,不得捐赠超过保质期食品。
社会福利机构、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组织,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接收、贮存、派发制度,不得接收和派发超过保
质期食品。
第四章 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置
第十八条【界定范围】
超过食品生产者或者食品经营者标注的保质期限的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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