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验室“三废”处理规定

2018-09-28 18:40

化验室“三废”处理规定

1 目的 为明确规定化验室“三废”处理的要求和提示处理技术,特编制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分析室的“三废”处理。 3 职责

各分析室负责人组织、检查本室人员实施本规定。 4 规定 4.1 通用规定

a) 化验室分析过程产生的废物中含有国家标准规定限制排放的物质时,应实施处理,达到标准后方可排放。 b) 产生相关废物的分析室执行本规定提示的技术措施。

c) 优先执行公司文件有关“三废”处理的规定。 d) “三废”排放或处理应建立在自觉保护环境的基础上。 4.2 汞蒸气及其它废气的处理和排放 4.2.1 对于溅落的汞(如打碎水银温度计、水银压力计等),应立即用吸气球、滴管、毛笔或以真空泵抽吸的拣汞器拣拾起来。拣过汞的地方应撒上硫磺粉或 200 g/L 的三氯化铁溶液(每平方米使用 300 mL~500 mL),使汞生成不挥发的难溶盐,干后扫除。 4.2.2 化验室的少量废气(主要有盐酸蒸气、硝酸蒸气、硫酸酸雾、有机物蒸气、溴蒸气、氨蒸气等)应通过排风设备排出室外。 4.3 废液的排放 4.3.1 含有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第一类污染物(包括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银、总镍等)的废液和含锌、铜、锰等第二类污染物的废液,应建立废液桶,集中分别处理后排放(处理方法见附件《废液处理规程》)。

4.3.2 单纯含高浓度的酸碱废液应建立统一的酸碱废液桶,进行中和处理后稀释排放。 4.3.3 含高浓度有机物的废液(主要有各种有机废液如废丙酮、废甲醇、废酒精、废醋酸、废油等)应建立贮液桶,集中贮存,桶满后按规定焚烧处理。 4.3.4 没有被污染的分析剩余液体产品如 HAc、液碱、H2SO4、HCl、甲醇等回送生产厂。 4.3.5 其它一般废液排放时用大量水稀释。

4.4 废渣的处理

4.4.1 分析检验产生的一般废渣(如纸屑、木片、碎玻璃、废塑料等)直接排往工业垃圾

桶。 4.4.2 没有被污染的分析剩余固体产品(如各种固体产品、各种固体原材料)回送生产厂或送往废旧部,燃料分析剩余样品如烟煤、焦炭等送往煤场回收。 4.4.3 过期变质的有毒有害固体试剂应经处理解毒后丢弃。 4.4.4 废液通过集中处理后得到的固体废弃物,应按危险物品进行安全处置或统一妥善保 管。

4.4.5 其它固体废物按公司统一的要求实施。

4.5 各分析室集中处理废液、废渣时应留下记录。

5 相关文件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6 记录

R/ZJ-×××《分析室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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