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关村专利专项委托工作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0773-1841GNOAFWGK1758 采购人: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08月
目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 ............................................................................................................ 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 6 第三章采购需求 .......................................................................................................... 23 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 23 第五章 合同文本 ........................................................................................................ 27
第一章 投标邀请
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就“2018年中关村专利专项委托工作”的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
一、项目编号:0773-1841GNOAFWGK1758 二、项目名称:2018年中关村专利专项委托工作 三、采购预算:84.375万元人民币 四、招标内容
1.本次招标共1包。
本次招标、投标、评标均以包为单位,投标人须以包为单位进行投标,不得拆包,不完整的投标将被拒绝。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服务投标。
2.招标内容及用途: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首善之区意见)和《2016-2018年中关村知识产权推进计划》(以下简称推进计划),加大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支持力度,提升中关村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服务水平,营造中关村知识产权发展良好环境,开展专利专项支持资金的审核服务工作,推进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培育计划、中关村双创企业知识产权帮扶计划的实施,以及推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规范自律发展、遴选优秀涉外服务机构、企业知识产权政策需求调研等工作。
具体招标内容和要求,以本招标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3.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扶持小微企业政策: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服务或产品享受6%-10%的价格折扣。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本项目具体扣除价格百分比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五、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2.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9)本包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84.375万元,超出预算的投标将被拒绝。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招标文件购买时间、地点和要求
1.购买时间:自2018年08月29日起至2018年09月05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2时至4时)。
2.购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久凌大厦南楼15层
3.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本,售后不退。若邮购,须加付人民币50元。 4.购买文件需携带:
1)针对本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以上文件未递交或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将不予查阅或购买招标文件。 七、接受投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接受投标时间:2018年09月21日08:30时(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9月21日09:00时(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在规定时间内所提交的文件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也将被拒收。
开标时间:2018年09月21日09:00时(北京时间) 八、投标地点及开标地点
投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久凌大厦南楼15层。 开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久凌大厦南楼15层。 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人名称: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采购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 联 系 人:杨亮亮 电 话:88828918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久凌大厦南楼15层 邮政编码:100089
项目经办人:赵艺芬、张妃、薛艺 联系电话:010-68405026/22
本项目其余相关信息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媒体上发布。
十、招标公告期限
本项目招标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2.1 2.2 3.2 内容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预算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84.375万元人民币 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供应商是社会组织的,应提供其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有效“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 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其有效的“执业许可4.1 投标人资格要求和证”复印件; 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供应商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 2016年或2017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报告中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经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针对本项目资信证明原件。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针对本项目资信证明原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附相关证明材料或声明。 说明与要求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供应商是法人的,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应提供开标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税凭据复印件; 供应商是法人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应提供开标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 供应商是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的,需要提供开标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凭据。 注: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其中: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须提供参与本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6)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9)本包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84.375万元,超出预算的投标将被拒绝。 注:若投标人为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同时,对于上述所要求资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的,可单独做出说明并加盖公章。 4.3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及资格条件 否
条款号 4.4 4.5 内容 是否允许投标人分包 否 说明与要求 是否需要现场踏勘 否 小微企业选取标准: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以及《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5.1 小微企业选取标准 通知》(财库〔2014〕68号)进行划分,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微型企业,应根据招标文件附件8的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附件9的格式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提供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没有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的不被认定为小微型企业。 14.4 是否接受可选择或调整的投标和报价 否 (1)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递交投标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捌仟元整 (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文件有效期一致。 (4)投标保证金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1)电汇、支票、汇票,并附投标保证金说明函(格式详见第六章附件10); 2)由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格式详见第六章15.1 投标保证金 附件11)。 (5)开户银行及帐号 收款单位: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 华夏银行北京阜外支行 银行账号:10260000000729959 请投标人在汇款时,须在汇款单上注明采购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保证金交纳人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保持一致。 16.1 投标文件有效期 90日历天(从开标日起计算) (1)投标文件正本 1 份; 17.2 投标文件数量 (2)投标文件副本4份; (3)开标一览表正本 1 份(单独密封提交);
条款号 内容 (4)电子文档 1 份。 说明与要求 26.3 32.1 33.1 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 履约保证金 预付款保证金 具体扣除价格百分比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本项目不适用。 本项目不适用。 (1)中标服务费以本项目中标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计算方法和标准,以服务类标准按中标金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2)招标服务费的交纳方式: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直接交纳招标服务费。可用转账支票、汇票、电汇、现金等付款方式一次向采购代理机构缴清招标服务费。 开户银行及帐号: 收款单位: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 华夏银行北京阜外支行 银行账号:10260000000729959 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34.1 中标服务费 费率 中标金额 100万元以下 100万元-500万元 500万元-1000万元 1000万元-5000万元 5000万元-1亿元 1亿元~5亿元 5亿元~10亿元 10亿元~50亿元 50亿元~100亿元 100亿元以上 服务招标 1.5% 0.8% 0.45% 0.25% 0.1% 0.05% 0.035% 0.008% 0.006% 0.004% 本文件中的“签字”指签字人亲笔签字或加盖签字人的人名章或手签章。 其他 本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指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在指定范围内可以行使法定代表人相关权利的负责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或招标文件其余部分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要求为准。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基本要求
1.1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文件第三章中所述采购需求的招标投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1.2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满足本次采购的实质目的,完全实现所应有的全部要求。投标人若存在任何理解上无法正确确定之处,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前的澄清等程序提出,否则,可能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定义
2.1 “采购人”指将本项目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的单位,名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指执行本项目采购工作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潜在投标人”指符合本招标文件各项规定且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2.4 “投标人”指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2.5 “服务”指本招标文件中第三章所述投标人应该履行的承诺和义务。 3.资金来源和采购预算 3.1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3.2 采购预算:金额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4.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具体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需要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投标或者在未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3)已为整体采购项目或者其中分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的供应商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采购项目及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凡为分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供应商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再参加分项目的采购活动;
(4)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单位;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
4.3 本次招标是否允许两个(含)以上投标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果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符合下列要求:
(1)联合体应提供“联合投标协议书”。该协议书对联合投标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联合体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2)联合体必须确定其中一方为投标的全权代表参加投标活动,并承担投标及履约活动中的全部责任与义务,且联合体各方无论是否实际参加、发生的情形怎样,一旦该联合体实际开始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就本次采购所引起或相关的任何或所有事项、义务、责任、损失等承担连带责任;
(3)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规定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对应满足本项目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并且联合体投标人整体应当符合本项目的资质要求,否则,其提交的联合投标将被拒绝;
(4)联合体中标后,合同应由各成员的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成员公章,以便对联合体成员作为整体和他们各自作为独立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4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本次招标是否允许投标人分包,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5 本次招标是否允许现场踏勘,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5.1 小微型企业规定
(1)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投标人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所投服务或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提供或生产的,将对该投标服务或产品的投标价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若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投标人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且所投服务或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将对该投标服务或产品的投标价给予6%-10%的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监狱企业扶持政策:投标人如为监狱企业将视同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所投服务或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将对该投标服务或产品的投标价给予
6%-10%的扣除。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小微企业选取标准:本项目的具体选取标准,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若投标人为小微企业,应按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投标人应对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2信息安全产品要求
信息安全产品投标应符合《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要求。
6.投标费用
6.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7.通知
7.1 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公告等方式)或在本次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向潜在投标人发出,地址、传真、邮箱等以潜在投标人登记的为准。如信息登记有误、传真线路故障、潜在投标人手机无法接通等原因,或其它任何意外情形导致所发出的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到达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招标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7.2 本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中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内容 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采购需求
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第五章合同文本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前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9.1 任何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可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该要求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按第一章投标邀请中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等,下同)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
将视情况予以澄清或修改,以书面形式答复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必要时答复内容可以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9.2 按照责权利相一致原则,招标文件的主要商务、采购需求的提出方负责解释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相关澄清、修改要求,并应当视情况作出澄清或修改的决定。
9.3 在投标截止期15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9.4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若无书面回函确认,视同潜在投标人已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通知,并受其约束。
9.5 为使潜在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10.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10.2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作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可以是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文件为准。
10.3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4 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限期提供相应合规文件或直接认定投标所提交的该部分文件无效。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指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技术部分指投标人提交的能够证明投标人提供的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1.2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顺序及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12.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12.1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果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资料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将被视为投标文件完整性有缺陷。
12.2 除可填报内容外,对投标函内容的任何实质性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该投标将被拒绝。
12.3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格式逐项填写,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12.4 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现场上唱标所需的材料,按内容要求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2.5 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评标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原件的要求。
13.投标文件装订要求
13.1 投标文件规格幅面应与招标文件正文一致,建议行文使用宋体小四号字。 13.2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中第六章规定的顺序,统一编目编码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应当由投标人承担。
13.3 投标文件装订须采用胶装方式,双面打印,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14. 投标报价
14.1 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投标人的投标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4.2 投标报价条件为项目现场完税价。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完成招标文件技术部分中所要求的项目过程中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和人员培训、质保期期间的运行维护、技术支持以及其他售后服务等所有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14.3 投标人投报多包的,应对每包分别报价并分别填报开标一览表。 14.4 本次招标是否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和报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果本次招标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14.5 投标人要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填写单价、总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签署。开标一览表中价格填报处不应有空白,如无费用可填报“0”。
14.6 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显著处注明,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报价和优惠才会在评标时予以考虑。
14.7 投标的报价优惠须对应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等提供相应的明细清单。除报价优惠外,任何超出招标文件要求而额外赠送的服务、免费培训等其他形式的优惠,在评标时将不具有竞争优势。
14.8 投标报价中不得缺漏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内容,否则评标时将有效投标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投标总价并进行价格评审。
15.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5.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擅自撤回投标的; (2)中标供应商不按本须知第31条的规定与买方签订合同的; (3)中标供应商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交纳履约保证金; (4)中标供应商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交纳中标服务费的。
15.3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5.1条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5.4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与买方签订合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如需交纳)后5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代理机构开始办理退还手续;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代理机构开始办理退还手续。
15.5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5.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6.1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16.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时间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7.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7.1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条。
17.2 投标人应按本款下述规定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提交投标文件。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或电子版。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3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注明“正本”字样,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签字。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的,投标人代表须将书面形式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照招标文件格式填写)原件附在投标文件中,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4 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签章。因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8.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包装以保证投标信息在开标前不被透露。 18.2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说明函)的正本单独密封提交(密封在一个包装中或分开包装均可),并在包装上标明“开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字样。
18.3 为方便开标拆启和对迟到的投标进行处理,密封包装上应注明本项目指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投标的包号/品目号等,并注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19.投标截止时间
19.1 投标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19.2 按本须知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的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9.3 投标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实物等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时间、地点送达。在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0.投标文件修改与撤回
20.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0.2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0.3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回。
五、开标与评标
21.开标
21.1 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开标,采购人代表、投标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1.2采购代理机构邀请投标人参加开标,投标人参加开标的代表必须签名报到
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21.3 开标时,应由投标人代表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1.4 开标时,应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书面补充、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投标人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提请注意,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1.5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1.6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及时处理。
21.7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2.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22.1资格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3.组建评标委员会
23.1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招标项目专业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4.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
24.1符合性检查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投标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4.2 符合性检查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若出现相互矛盾之处,应以排列在先的原则为准优先处理。
(1)如果正本与副本或电子文档不一致,以正本为准;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如与投标文件正本不一致,以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
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文件第25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4.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2)投标文件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供应商资格要求的;
(4)投标人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选择方案或选择报价; (5)投标报价超过本项目预算或者最高限价的;
(6)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或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7)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8)对招标文件未进行实质性响应的;
(9)未按招标文件提供制造厂家授权书的(只适用进口服务); (10)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1)存在24.3条款情形之一的;
(12)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5.投标的澄清
25.1 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该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如果投标人出现同类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给予投标人均等的澄清机会。
25.2 评标委员会应当给投标人以足够合理的时间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内容和时间做出书面答复,该答复经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的签字,或者加盖公章认可,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5.3 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
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视其放弃该项权利。
26.对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26.1 评标委员会只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审,不得擅自改动、细化招标文件及评分细则;具体评审原则、方法和中标条件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26.2 除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另有规定外,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将投标主体资质、信用评价、投标服务方案、价格等各项因素作为评价的基础,综合评选出最佳投标方案。每一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给其评分的算数平均值。
26.3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微企业服务或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若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价格百分比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27.评标过程要求
27.1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7.2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7.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28.采购项目废标
28.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采购项目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数量不足,导致进入实质性评审、打分阶段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8.2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结果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告。
附件5-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
附件5-5: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材料
说明:
供应商是法人的,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应提供开标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税凭据复印件;
供应商是法人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应提供开标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
供应商是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的,需要提供开标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凭据。
注: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附件5-6:
合法经营活动声明
致:(填写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郑重承诺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公司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况。
特此声明。
投标人(盖章): 日期:
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5-7:
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附件6:
投标人业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