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LYYBJ〔2011〕001)

2018-10-18 15:24

(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FTD-2012-184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施工现场、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关于施工场地的具体约定见合同专用条款。

1.1.3.10 永久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发包方: 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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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中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2.5项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日(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日(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8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合同约定期间的,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定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必然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定金额: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定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

发包方: 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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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重大设计变更:指扩大建设规模、改变构建筑物结构和单一设计变更费用大于或等于50万元的设计变更,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1.1.6.2 一般设计变更:指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

1.1.6.3 工程质量监督: 指政府质监机构(电力工程质监站、电力质监中心站、电力质监中心总站等)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

1.1.6.4 索赔: 指合同一方根据合同约定向另一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6.5 元或¥: 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1.6.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标题

合同各条款中的标题不应视为条款的组成部分。 1.3 语言文字

本合同用中文拟定。双方可对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约定允许使用其他语言,但其内容如果与合同中的中文含义不一致时,以中文为准。

1.4 法律

合同的适用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5 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 (2 )合同协议书;

发包方: 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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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同专用条款; (4 )中标通知书; (5 )合同通用条款;

(6 )合同附件(包括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工程量清单等); (7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8 )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一致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同一合同文件中的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监理人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监理人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24条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1.6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生效。

1.7 图纸和承包人资料 1.7.1 图纸的提供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需要更多数量时,增加费用自理。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可能拖延或打乱工程进度或计划时,承包人应提前14天通知监理人并抄报发包人。通知应包括所需图纸的明细、需要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工程的延期或进度的打乱等的详细说明。

在任何情况下,因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图纸,可能造成计划延误或费用增加时,承包人应尽可能采取措施,对工程安排作出适当调整,消除计划延误和费用增加的可能性,尽量避免向发包人提出其他要求。监理人应协助承包人进行此项工作。

1.7.2 承包人提供的资料

发包方: 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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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资料,包括图纸、规范、操作维修手册及其他文件和复制件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免费报送监理人。如果所需提供的资料不能照相或复制,承包人也应提供质量相仿的复制件。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7.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7.4 补充图纸和指令

监理人有权在经发包人同意后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合理和恰当的进行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1.7.5 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

合同约定部分或全部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时,承包人应将下列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1)监理人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所必需的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

(2)详细的操作及维修手册及竣工后永久工程的图纸,以使发包人能操作、维修、拆除、组装及调整所设计的永久工程。在这类使用和维护手册连同竣工图纸被监理人批准之前,该工程不能被认为已可按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移交。

监理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1.7.6 图纸的错误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图纸、资料或详图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或详图不正确,导致需要对工程进行修改时,如修改涉及到工期与费用或两者之一,按索赔事件处理。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

发包方: 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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