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文明施工管理,推动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的提高,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示范工地(以下简称优良示范工地)评审活动,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以下简称市城建委)组织,武汉市建筑市场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场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优良示范工地的评选实行自愿申报制度。施工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五条 评选市级优良示范工地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申报优良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
第七条 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报优良示范工地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创建优良示范工地目标;
(二)申报优良示范工地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三)申报示范小区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在10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0平方米); (四)申报优良示范工地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应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五)申报示范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造价应在50000万元以上(含50000万元),并不少于3个施工标段。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作为推荐申报项目: (一)每年6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和当年6月1日前竣工的;
(二)年度内因不良文明施工行为,被建管部门进行过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布的; (三)年度内因不良文明施工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并经查证属实的;
(四)没有开办经市城建委授牌的农民工业余学校的。 第三章 评选申报程序
第九条 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建设施工单位向所在辖区建管站进行申报,填写《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示范工地申报表》。(跨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建设施工单位直接向市场站申报)
各区建管站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推荐申报条件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报送市场站。(跨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报由市场站进行审查)市场站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0月8日起至10月3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报优良示范工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示范工地申报表》(一份含电子文档,单独装订),其他资料应按标准规格装订,首页为目录;
(二)项目立项批文、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反映工程项目开展优良示范工地创建活动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业绩、做法、经验及其证明文件材料,(字数不少于2000字左右,含电子文档);反映工地文明施工情况的彩色图片8张,以及DVD光盘(时间不少于15分钟)。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市城建委设立优良示范工地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下设评选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站,负责优良示范工地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优良示范工地评选办公室每年12月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评审。专家组由3-4人组成,设组长一人,组成人员由市城建委评选办公室从文明施工专家评委库中随机选取。
第十三条 评审的依据
(一)《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政府211号令); (二)《武汉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检查评分标准》; (三)《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检查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 评审的标准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二)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和制度健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现场管理规范有序。
(三)文明施工管理资料齐全,能反映施工现场日常管理情况。
(四)申报优良工地的其得分不得低于90分;申报示范工地的其得分不得低于95分。其中
(五)申报示范小区(项目)的,其项目内的标段最低得分不得低于90分,且平均得
分不得低于95分。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对参评项目按评审标准到各建设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查。凡申报示范工地的为必检项目,对于申报优良工地的可以进行抽查,但抽查率不得低于50%。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组依据评审标准,采取听取工程概况和文明施工情况介绍、现场文明施工状况检查、查阅文明施工管理相关资料等方式,对申报项目提出初评意见,并按评分表进行评分。现场检查分值占总成绩的80%,文明施工管理资料检查分值占总成绩的20%。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组考评审定的优良示范工地情况,在武汉建设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优良示范工地评选委员会批准。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优良示范工地的奖项分别是: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先进单位、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示范工地、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示范小区(项目)、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优良工地、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优秀项目经理。
第十九条 本年度获得优良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市城建委对建设施工单位授予奖牌和证书,项目经理授予荣誉证书,在武汉建设网上予以发布。
第二十条 本年度获得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活动评分中加1分。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检,不得弄虚作假,接待评审检查一切从简,不得宴请和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申报参评资格。
第二十二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违反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工作资格。
评审人员要接受被评单位和公众监督。对工程评审结果,评审组人员不得自行对外公布。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1、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示范优良工地申报表 2、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评分表
3、 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