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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4.3 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既考虑经济发展速度和投资规模,又考虑历年用地效益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E.1.5 城镇、农村居民点用地预测
a) 城镇、农村居民点用地需求预测范围应与城镇、农村居民点人口预测范围保持一致; b) 城镇、农村居民点用地需求预测规模与范围应与相关规划进行协调、衔接; c) 城镇现状建设用地(或建成区,含各类园区)范围原则上应为城市基础设施基本完善、居民生产
生活方式具有明显的城镇特征的区域,其现状范围由土地、建设、规划等部门共同确定后,在工作底图上标识;
d) 城镇建设用地预测应按现有和规划发展的城镇逐一进行预测;附属城镇的各类园区、开发区、
物流中心、学校等现状及规划建设用地需求应计入城镇建设用地总量。 e) 城镇建设用地预测应突出县城在城镇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对规划期间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进行分析,明确中心城区、园区、重点城镇的性质、功能、发展方向和相互关系,考虑产业定位、人口发展、重要资源和景观保护等因素,坚持内涵挖潜与外延扩大结合,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空间布局。
f) 农村居民点预测应结合小城镇调查、村庄整理迁并、生态移民等工作开展,并与相关规划进行
协调。 E.1.6 独立建设、交通、水利设施等建设用地预测
a) 采矿地等独立建设用地需求预测一般包括:规划期居民点以外独立的采矿场、采石场、采砂场、
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等;采矿地以外的,对环境、区位等有特殊要求而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各类建筑用地。交通用地预测指居民点以外的铁路、公路、港口码头、管道运输地面设施等占地需求。水利设施指用于水库、水工建筑的用地需求; b) 采矿地等独立建设、交通、水利等用地可按照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进行
预测;
c) 建设项目的用地标准应采用行业用地定额标准,或先进的土地产出率指标; d) 居民点内的建设项目在用地需求量测算中要避免重复计算。
E.1.7 居民点以外的国防、风景名胜旅游、墓地、陵园等特殊建设用地,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划或已列入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及其用地范围,确定其用地规模。 E.2 土地供给潜力分析
E.2.1 土地供给潜力分析的重点和原则
E.2.1.1 潜力分析一般包括农用地供给潜力、建设用地供给的潜力分析,重点应放在已利用土地的潜力上,并适当考虑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潜力。
E.2.1.2 潜力分析应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程技术措施和资金投入能力,预算潜力的类型、数量、质量和分布,规划期间的土地用途调整意向应具有可行性。 E.2.2 农用地供给潜力分析
E.2.2.1 在分析各类农用地实际利用水平、集约利用程度的基础上,测算规划期间因增加物质和科技投入(如资金、农业生产资料、工程和生物技术、市场信息等),改良土地,提高农用地质量和产出率的潜力。
E.2.2.2 依据农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调查的结果,测算规划期间通过整理、复垦土地利用活动(如平坟、填沟、零星宅基地和闲散地复垦、零星未利用土地开发,完善田间道路、林网配套、沟渠等)增加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潜力。
E.2.2.3 根据本县域实际,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根据科技水平和经济实力,测算开发成片荒地、滩涂、盐碱地和沙荒地等后备资源为农用地的潜力,围填海造地的潜力等。 E.2.3 建设用地供给潜力分析
E.2.3.1 测算规划期间城镇村改造、迁村并点、企业撤并、整治废弃工矿道路等提供建设用地的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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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3.2 测算规划期间因各类建设(如矿产开发、电力和建材、交通、水利等)中挖损、塌陷、压占、污染以及自然灾害(如地震、泥石流、风暴等)损毁造成的废弃地可复垦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潜力。 E.2.3.3 分析土地供给潜力时,可根据需要,进行土地适宜性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应为确定规划目标、各类用地规模和布局争议的协调及裁决提供依据。
表 E.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级别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一 二 三 >100~≤120 四 >120~≤140 >60~≤80 >80~≤100 注: 表E1来源于GB50188-2007 镇规划标准,新建镇应采用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标准,边远地区地多人少的镇区用地,可根据所在省、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标准确定。 表 E.2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 平方米/人 规划调整幅度 平方米/人 ≤60 >60~≤80 >80~≤100 >100~≤120 >120~≤140 >140 增0~15 增0~10 增、减0~10 减0~10 减0~15 减至140以内 注: 表E2来源于GB50188-2007 镇规划标准。规划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增减数值。在确定规划建设用地指标时,要同时符合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的两项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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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规划文本表格
表 F.1 XX县(市、区)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表
单位:公顷
指标名称 耕地保有量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建设用地总规模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城镇用地规模 ??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 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规模 ?? 规划基期年 规划近期目标年 规划目标年 指标属性 注: 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属性一般分为约束性和预期性。 表 F.2 XX县(市、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单位:公顷 规划基期年 地类 面积 土地总面积 耕地 园地 林地 农用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农用地合计 城镇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用地 采矿用地 建设 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用地 交通水利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合计 水域 其他 自然保留地 土地 其他土地合计 比重 % 面积 比重 % 面积 比重 % 规划近期目标年 规划目标年 规划期间面积增减 注: 县级规划编制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地类进行归并或细分。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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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F.3 XX县(市、区)各乡(镇)土地用途分区面积表
单位:公顷 乡镇 名称 XX乡 ?? ?? 合计 基本农田 保护区 一般 农地区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独立工矿区 风景 旅游 用地区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林业 用地区 牧业 用地区 表 F.4 XX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变化情况表
单位:公顷
基期 耕地面积 规划近期 规划期 年均增减 — 增加合计 规划期间补充耕地面积 土地整理 土地 复垦 土地开发 其他 规划期间减少耕地面积 减少合计 建设 占用 灾毁 其他 规划期间净增(+)减(-) 规划期末耕地 保有量 — 表 F.5 XX县(市、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单位:公顷
项目用地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 建设年限 总规模 其中新增建设用地 其中 占耕地 涉及 乡(镇) 备注 1.能源 2.交通 3.水利 4.电力 5.环保 6.旅游 ?? 合计 注: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性质应标明新建、改建、扩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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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F.6 XX县(市、区)各乡(镇)规划控制指标表 乡(镇) 名称 XX乡 XX乡 ?? ?? ?? ?? ?? ?? 合计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耕地 保有量 建设用地 总规模 城乡建设 用地规模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 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规模 ??
表 F.7 XX县(市、区)各乡(镇)基本农田调整分析表 乡(镇) 名称 XX乡 ?? ?? ?? ?? ?? 合计 基期年基本农田 保护面积 规划目标年基本 农田保护面积 调入基本农田 面积 比例 % 调出基本农田 面积 比例 % 注: 本表为规划编制中的工作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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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土地用途区最小上图面积 表 G.1 土地用途区最小上图面积规定
土地用途区类型 图上面积 平方毫米 20 20 20 20 20 100 100 100 100 1:10000实际面积 公顷 0.20 0.20 0.20 0.20 0.20 1.00 1.00 1.00 1.00 1:20000实际面积 公顷 0.80 0.80 0.80 0.80 0.80 4.00 4.00 4.00 4.00 1:25000实际面积 公顷 1.25 1.25 1.25 1.25 1.25 6.25 6.25 6.25 6.25 1:50000实际面积 公顷 5.00 5.00 5.00 5.00 5.00 25.00 25.00 25.00 25.00 1:100000实际面积 公顷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般农地区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独立工矿区 风景旅游用地区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林业用地区 牧业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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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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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Guideline for the county-level general land use planning
(报批稿)
2010-××-××发布 201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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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 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3 4.1 规划定位 ........................................................................... 3 4.2 规划任务 ........................................................................... 3 4.3 规划范围 ........................................................................... 3 4.4 规划期限 ........................................................................... 3 4.5 编制依据 ........................................................................... 3 4.6 编制主体 ........................................................................... 3 4.7 编制原则 ........................................................................... 3 4.8 编制程序 ........................................................................... 4 4.9 其他要求 ........................................................................... 4 5 准备工作 ............................................................................. 4 5.1 组织准备 ........................................................................... 4 5.2 技术准备 ........................................................................... 4 6 实施评价 ............................................................................. 5 6.1 一般要求 ........................................................................... 5 6.2 评价主要内容 ....................................................................... 5 7 基础研究 ............................................................................. 5 7.1 一般规定 ........................................................................... 5 7.2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 5 7.3 土地适宜性与潜力评价 ............................................................... 5 7.4 土地供需分析 ....................................................................... 6 8 规划大纲 ............................................................................. 6 8.1 一般规定 ........................................................................... 6 8.2 编制要求 ........................................................................... 6 9 规划编制 ............................................................................. 6 9.1 一般规定 ........................................................................... 7 9.2 规划目标确定 ....................................................................... 7 9.3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 ............................................................. 7 9.4 土地用途区划定 .................................................................... 10 9.5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 13 9.6 土地整治安排 ...................................................................... 14 9.7 乡(镇)土地利用控制 .............................................................. 14 9.8 近期规划安排 ...................................................................... 14 9.9 规划实施措施制定 .................................................................. 15 10 成果要求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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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 15 10.2 规划文本 ......................................................................... 15 10.3 规划图件 ......................................................................... 15 10.4 规划说明 ......................................................................... 16 10.5 规划数据库 ....................................................................... 16 10.6 其他材料 ......................................................................... 16 10.7 成果检验 ......................................................................... 16 11 成果应用 ........................................................................... 17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含义....................................... 18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县级规划编制程序 ............................................. 21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数据单位要求 ................................................. 22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基础资料收集分类............................................. 23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土地需求预测与供给潜力分析 ................................... 24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规划文本表格 ................................................. 27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土地用途区最小上图面积....................................... 30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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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由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自1997年10月颁布以来,对我国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有必要对原规程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在总结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践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对原规程进行调整和完善。调整和完善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土地用途分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划成果要求等。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F、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规划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
胡存智 董祚继 田志强 邓红蒂 殷卫平 孙雪东 萧 霖 薛 萍 陈 莹 祁 帆 郑伟元 苗 泽 苏 航 王冠珠 林 坚 蔡玉梅 杨 枫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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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 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含义(续)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含义 河流水面 其 他 土 地 滩涂 水域 湖泊水面 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集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间滩地;生长芦苇的土地。 指水域以外,规划期内不利用、保留原有性状的土地,包括冰川及永久积雪、沼泽地、荒草地、盐碱地、沙地、裸地、高原荒漠、苔原等。 自然 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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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县级规划编制程序 图 B.1 县级规划编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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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数据单位要求 表 C.1 数据单位要求 项别 单位 平方米 公顷 平方公里 单位要求 小数点后不保留数位 小数点后不保留数位 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面积 长度 米 千米(公里) 小数点后不保留数位 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体积及容量 立方米 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注 1:涉及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单位,可以在公制单位后标注亩。 注 2:成果表格中面积单位使用“公顷”时,可在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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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基础资料收集分类 表 D.1 基础资料收集分类表 基础资料收集分类 主要内容 行政区划与 区位条件 1.行政建制与区划、县辖区面积、城镇村数量分布、毗邻地区等情况;区位优势、所处地域优势和产业优势情况。 自然条件与资源 2.气候气象、地貌、土壤、植被、水文、地质、自然灾害(如洪涝、地震、地质灾害)等情况;水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生物资源、海洋资源、景观资源等情况。 1.历年总人口、总户数、人口密度、城镇人口、乡村人口、人口自然增长、人口机械增长等情况; 2.户籍人口、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劳动力就业构成、剩余劳动力流向、外来劳动力从业等情况。 1.县域经济社会综合发展状况、历年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人均产值、人均收入、农民纯收入、贫困人口脱贫等情况; 2.产业结构、主导产业状况及发展趋势,城镇化水平、村镇建设状况; 3.城乡建设及基础设施,能源、采矿业发展,对外交通、通讯、邮电、商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风景名胜、古迹文物保护、旅游发展、民族文化等情况; 4.农田基本建设、水利建设、防护林建设等情况; 5.生态环境状况(土地退化、土地污染、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保护、防治污染、环境卫生建设等情况。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 2.土壤普查、坡耕地调查评价、待开发土地资源调查、土地适宜性评价、农用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土地执法检查、土地督察、土地动态遥感监测等成果。 人口情况 经济社会生态环境 土地利用状况 相关规划成果 1.地形图、遥感影像图、上一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有的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土地生态保护建设规划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资料、图件及其实施情况; 2.涉及本县域的城市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村镇规划(村镇体系规划)、开发区规划、农业综合开发规划、江河流域综合整治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风景名胜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交通、水利、环保、旅游等相关部门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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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土地需求预测与供给潜力分析
E.1 土地需求预测
E.1.1 土地需求预测的步骤与方法
E.1.1.1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有关合理集聚、挖潜存量、提高效益、节约土地、改善环境、符合相关规划的预测原则,预测依据、方法及成果要求。
E.1.1.2 人口预测一般由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提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需求由农、林、畜牧、水产等相关部门提出;城镇、农村居民点、独立建设、交通、水利、特殊用地、风景旅游设施、环境保护等用地需求由建设、交通、水利、旅游、环保等相关部门提出。
E.1.1.3 综合区位、资金、劳动力、水资源、地质、能源、景观和古迹保护等影响因素,会同相关部门对预测结果进行初步审核。不符合预测原则和要求的,应由有关部门修改或重新进行预测。 E.1.1.4 汇总各类用地需求,根据土地适宜性评价结果,进行用地规模和布局的初步协调。 E.1.2 人口预测
E.1.2.1 在调查分析规划期间县域人口数量、构成及动态变化趋势的基础上,测算总人口、城镇人口、农村居民点人口增长变化规模。
E.1.2.2 预测方法一般包括自然平均增长法、回归预测法、宋建模型法等。
E.1.2.3 规划期总人口(指常住人口)预测一般分为人口自然增长预测和机械增长预测。人口自然增长预测应根据计划生育政策,分析多年自然增长情况予以确定;人口机械增长预测应根据多年人口实际净迁入(出)数量、农业剩余劳动力等影响因素予以确定。
E.1.2.4 城镇人口和农村居民点人口预测可参照总人口预测进行。城镇、农村居民点人口预测范围应与城镇、农村居民点用地范围保持一致。
E.1.2.5 人口预测中,可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地方优势、基础设施条件、城镇化政策等因素,对流动人口现状进行调查,估算规划期间的适宜人口规模。流动人口一般不计入总人口,在确定各类用地规模时应予以考虑。 E.1.3 农用地需求预测
E.1.3.1 规划期农用地需求量预测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产养殖及其他农用地需求量的预测。
E.1.3.2 预测方法可依农用地的自身特点及功能确定。
E.1.3.3 农用地需求数量、结构与分布应在考虑国家粮食安全与区域农业发展政策,分析当地生产条件、农业科技水平、人口需求、产品市场化程度的基础上确定。
E.1.3.4 耕地需求量应结合现行规划实施评价结果,考虑人口发展、粮食生产能力、社会保障功能等,分析规划期间耕地增减因素予以确定。
E.1.3.5 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预测应符合土地适宜性结果,从生产功能和保护生态环境功能等方面予以测算。
E.1.3.6 其他农用地需求量预测。结合当地农业发展要求,测算规划期相关的畜禽养殖、设施农业、农田水利设施、农村道路、养殖水面等用地。 E.1.4 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
E.1.4.1 规划期建设用地预测包括居民点、采矿地、其他独立建设用地、交通、水利、风景旅游、特殊用地需求量的预测以及占用耕地量预测。
E.1.4.2 预测方法应根据各类建设的性质、布局、用地定额指标、土地产出率、项目工程设计,以及特定的资源、环境、建设条件予以确定。一般有总量测算法和定额指标法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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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稳定具有区域优势和地方特色的自然景观用地,顺应自然地貌形态,预留乡土植物群落生长和
培育的用地空间,有效保护合理利用自然景观资源,发挥自然景观用地的多重功能,构建良好的土地利用景观风貌;
b) 根据景观风貌和视觉效果的要求,限制或引导各类土地利用类型和布局。公路沿线限制沿路建
设,城乡建设用地集中布局,形成具有较高视觉质量或较高可视度区域的景观风貌;耕地、园
地、林地、草地连片保护和利用,穿插合理分布,保证重要视点之间的视觉通廊开敞;安排土地整治区域,调整不合理土地利用类型和布局,实现景观修复和再造;
c) 整体保护人文历史景观,保留重要文化线路(古运河、古驿道等)和原有乡土、民俗和休闲用
地,修复、再造文化遗产长廊,形成多样化的人文景观系统。 9.4 土地用途区划定
9.4.1 县级规划分区
县级规划编制,应结合实际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林业用地区和牧业用地区。 9.4.2 基本农田保护区
9.4.2.1 下列土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a) 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蔬菜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b)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改造或已列入改造规划的中、低产田,农业科研、
教学试验田,集中连片程度较高的耕地,相邻城镇间、城市组团间和交通沿线周边的耕地; c) 为基本农田生产和建设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和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
间的零星土地。 9.4.2.2 下列土地不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a) 已列入生态保护与建设实施项目的退耕还林、还草、还湖(河)耕地; b) 已列入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等土地用途区的土地。 9.4.2.3 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a) 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b) 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c) 禁止占用区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上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9.4.3 一般农地区
9.4.3.1 下列土地可划入一般农地区:
a) 除已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用地区等土地用途区的耕地外,其余耕地原则上划入一般农地区;
b) 现有成片的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种植园用地; c) 畜禽和水产养殖用地; d) 城镇绿化隔离带用地;
e) 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和园地;
f) 为农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农田防护林、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
9.4.3.2 一般农地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a) 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
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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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规划期间确实
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c) 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9.4.4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9.4.4.1 下列土地应划入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a) 现有的城市、建制镇、集镇和中心村建设用地; b) 规划预留城市、建制镇、集镇和中心村建设用地;
c) 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现状及规划预留的建设用地。
9.4.4.2 规划确定的应整理、复垦的城镇、村庄和集镇用地,不得划入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9.4.4.3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a)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农村居民点建设,与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村庄和集镇规划相衔接; b) 区内城镇村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c)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9.4.5 独立工矿区
9.4.5.1 下列土地应划入独立工矿区:
a) 独立于城镇村建设用地区之外,规划期间不改变用途的采矿、能源、化工、环保等建设用地(已划入其他土地用途区的除外); b) 独立于城镇村建设用地区之外,规划期间已列入规划的采矿、能源、化工、环保等建设用地(已划入其他土地用途区的除外)。
9.4.5.2 下列土地不应划入独立工矿区:
a) 已列入城镇范围内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不得划入独立工矿区; b) 规划确定应整理、复垦为非建设用地的,不得划入独立工矿区。
9.4.5.3 区内建设用地应满足建筑、交通、防护、环保等建设条件,与居民点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
9.4.5.4 独立工矿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a)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安排的用地; b) 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及相关规划; c) 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
d) 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e)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9.4.6 风景旅游用地区
9.4.6.1 下列土地应划入风景旅游用地区:
a) 风景游赏用地、游览设施用地;
b) 为游人服务而又独立设置的管理机构、科技教育、对外及内部交通、通讯用地、水、电、热、气、环境、防灾设施用地等。
9.4.6.2 风景旅游用地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a)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 b) 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风景旅游区规划;
c) 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d) 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 e) 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 9.4.7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9.4.7.1 下列土地应划入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a) 主要河湖及蓄滞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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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滨海防患区;
c) 重要水源保护区;
d) 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
e) 其他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进行特殊控制的区域。 9.4.7.2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的划定应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 9.4.7.3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a) 区内土地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
b) 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
c) 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d) 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9.4.8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9.4.8.1 下列土地应当划入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a) 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自
然生态系统区域; b)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c) 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d) 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及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e) 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和人文景观、遗迹等保护区域。 9.4.8.2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a)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文化遗产; b) 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
c) 区内影响景观保护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d) 不得占用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e) 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 9.4.9 林业用地区
9.4.9.1 下列土地应当划入林业用地区:
a) 现有成片的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和苗圃(已划入其他土地用途区的
林地除外); b) 已列入生态保护和建设实施项目的造林地; c) 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治增加的林地;
d) 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运输、营林看护、水源保护、水土保持等设施用地。 9.4.9.2 林业用地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a)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b) 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
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c) 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d) 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9.4.10 牧业用地区
9.4.10.1 下列土地应当划入牧业用地区:
a) 现有成片的人工、改良和天然草地(已划入其他土地用途区的牧草地除外);
b) 已列入生态保护和建设实施项目的牧草地; c) 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治增加的牧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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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为牧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牧道、栏圈、牲畜饮水点、防火道、护牧林等设施用地。 9.4.10.2 牧业用地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a)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牧业生产,以及直接为牧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牧业设施; b) 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按其适宜性调整为牧草地或其他类型的牧业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c) 未经批准,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开垦、采矿、挖沙、取
土等破坏草原植被的活动。 9.4.11 其他规定
9.4.11.1 土地用途区应依据土地用途管制的需要划定。原则上各类土地用途区不相互重叠。 9.4.11.2 土地用途分区方案应与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方案相协调,满足规划目标的要求。 9.4.11.3 土地用途区最小上图面积符合附录G的要求。 9.5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9.5.1 建业用地空间管制的原则
为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按照保护资源与环境优先、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结合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安排,划定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建设用地管制区。建设用地管制区应与土地用途分区相衔接,与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相协调。
9.5.2 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划定要求:
9.5.2.1 县级规划编制,应划定以下建设用地管制边界,确定相应的建设用地管制区:
a)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以及相应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 b) 建制镇镇区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以及相应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 c) 大中型工矿的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以及相应的允许建设区; d) 禁建边界,以及相应的禁止建设区;
e) 结合实际,可对其他具有重要功能的镇村,划定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以及相应的允
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 9.5.2.2 规模边界与允许建设区的划定要求:
a) 规模边界按照有利发展、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在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以及与其他相
关规划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根据各类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划定; b) 允许建设区应涵盖规划期内将保留的现状建设用地和规划新增的建设用地,划分为城镇、村庄、
工矿等不同类型; c) 允许建设区布局应进行多方案比选,优先选择有利于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集约用地的方案,
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d) 允许建设区应与城镇村建设用途区、独立工矿用途区的规模和范围相协调。 9.5.2.3 扩展边界与有条件建设区的划定要求:
a) 有条件建设区在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按照保护资源和环境、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划定,避让优质耕地和重要的生态环境用地;
b) 扩展边界应尽量采用主要河流、高速公路、铁路、绿化带、山体等具有明显隔离作用的地物; c) 在无原则性冲突时,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可采用其他相关规划的同类边界。 9.5.2.4 禁建边界和限制/禁止建设区的划定要求:
a)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
水源保护区的核心区、主要河湖的蓄滞洪区、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等,划入禁止建设区; b) 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土地划入限制建设区;
c) 禁止建设区应与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的规模和范围一致。 9.5.3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则 9.5.3.1 允许建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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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 b) 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c) 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d) 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9.5.3.2 有条件建设区
a) 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b)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村土地整治规模已完成,经评估确认拆旧建设用地复垦到位,存量
建设用地达到集约用地要求的,区内土地可安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c) 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
批机关批准。
9.5.3.3 限制建设区
a)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
域; b) 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9.5.3.4 禁止建设区
a) 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 b)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9.6 土地整治安排
9.6.1 县级规划编制中,要根据统筹城乡发展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土地综合整治。
9.6.2 土地整治安排要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等相协调,提高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9.6.3 土地整治安排,要深入调查分析各类土地整治潜力,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改善生产生活的愿望和能力以及资金保障水平,明确土地整治的类型、规模和布局,确定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
9.6.4 农村土地整治安排,要注重保持农村风貌和当地特色,保留传统农耕文化和民俗文化中的积极元素,保护农村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
9.6.5 农村土地整治安排,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在整治方式、旧房拆迁、新居建设等方面要为农民提供多种选择。
9.6.6 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地方,要制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案,明确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的规模、范围和复耕面积,确定拆旧区和建新区,共同组成增减挂钩项目区。增减挂钩要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9.6.7 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土地整治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整合涉农的相关项目和资金。整治的土地首先复垦为耕地,其次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预留农村发展用地;节余的土地,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9.7 乡(镇)土地利用控制
9.7.1 县级规划编制中,应分析县域内各乡(镇)的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土地资源现状和利用潜力,明确乡镇土地利用的方向及有关政策。
9.7.2 根据土地用途分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方案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治安排,在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拟定乡(镇)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9.8 近期规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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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国家发展政策、城乡建设部署和土地供求状况,拟定各阶段的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重点对近期土地利用做出安排,明确近期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土地整治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等,提出近期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布局安排。 9.9 规划实施措施制定
9.9.1 围绕规划目标和方案,制定行政、经济、技术和社会等规划实施措施,确保规划有效实施。 9.9.2 规划措施的制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同时要从县(区)实际出发,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9.9.3 规划措施要重点针对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推进土地整治等方面,提出领导责任、组织制度、财政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具体要求。 10 成果要求
10.1 一般规定
10.1.1 县级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件、规划说明、规划数据库及其他材料。
10.1.2 除纸质形式外,规划成果应按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的有关要求,形成相关电子数据。
10.1.3 应对规划成果进行校验和检查,确保文字、图件、数据、表格的一致性。 10.2 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包括:
a) 前言。简述县域概况、规划编制的目的、任务、依据和规划期限; b) 规划背景。简述区域土地利用状况以及面临的形势;
c) 规划目标。阐述规划的主要目标和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d)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阐述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原则、数量、总体布局等; e)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阐述控制耕地减少和加大补充耕地力度的措施,基本农田数量保护、质
量建设和管护的措施; f) 建设用地调控和用地安排。阐述城镇村用地规模安排和空间布局调控的措施,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及管制措施,基础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布局及时序安排等;
g) 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阐述各类基础性生态用地的规模和布局,生态屏障建设用地安排,保护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的其他措施;
h) 土地用途分区管制。阐述各类土地用途区的面积、分布,土地用途区管制规则;
i) 土地整治安排。阐述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废弃地复垦和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的规模、重
点区域和重点项目(工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和项目区安排,资金、技术、管理等保障措施;
j) 乡(镇)土地利用调控。阐述各乡(镇)土地利用的方向和重点,主要用地调控指标和要求; k) 近期规划。阐述县域和各乡(镇)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土地整治的近期任务和规划指标; l) 规划实施措施。阐明保障规划实施的行政、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 规划文本的表格应符合本规程附录F的要求。 10.3 规划图件 10.3.1 必备图件
10.3.1.1 必备图件一般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土地整治规划图、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中心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规划图。 10.3.1.2 必备图件比例尺一般为1:5万;可根据县行政辖区面积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图件比例尺。 10.3.1.3 必备图件主要内容:
a) 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应标注按照土地规划用途分类进行转换形成的现状地类,以及水系、交通、
地形、地名和行政区划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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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土地整治规划图、重点建
设项目用地布局图、中心城镇土地利用规划图上,应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基础上,标注相应的规划要素以及水系、交通、行政区划等其他要素。
10.3.2 其他图件:
根据实际需要,可编制其他相关图件。包括区位分析图、遥感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图、生态用地空间组织图、城镇用地空间组织图、交通设施空间组织图、农业产业用地布局图、工业用地空间整合规划图、基本农田调整分析图、土地生态适宜度分级图、土地适宜性评价图、土地利用潜力分析图等。 10.4 规划说明
规划说明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a) 规划编制过程;
b) 关于上轮规划实施的情况、存在问题和经验; c) 关于规划基础数据;
d) 关于规划主要内容的说明。包括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建设用地调控与用地安排、土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土地整治、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乡镇土地利用控制、近期规划等;
e) 关于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f) 关于规划的协调、论证和修改情况。 10.5 规划数据库
规划数据库是规划成果数据的电子形式,包括符合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的规划图件的栅格数据和矢量数据、规划文档、规划表格、元数据等。规划数据库内容应与纸质的规划成果内容一致。 10.6 其他材料
包括规划编制过程中形成的专题研究报告、工作报告、规划大纲、基础资料、会议纪要、部门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公众参与记录等。 10.7 成果检验
10.7.1 各项约束性指标应与上级规划下达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相符。建设用地预期性指标应与上级规划下达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相符;其余的预期性指标,市内所有县级规划中同类指标规模之和,应与市级规划的调控指标规模相一致。
10.7.2 在误差允许的范围内,各项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的建设用地指标与图件上相应规划地类面积一致。
a) 各类土地用途区面积应与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相协调; b) 依比例尺上图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图上量算面积,及其与未上图和不依比例尺上图的城乡建设
用地规模之和,应与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调控指标一致;
c)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中的城镇允许建设范围和独立工矿区的图上量算面积之和,不大于规划确定
的城镇工矿用地调控指标;
d) 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图上量算面积应与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一致,中心城区有条件建
设区图上量算面积与经核定的有条件建设区规模一致; e)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标注的基本农田,与保护区外的基本农田和未上图的基本农田规模之和,不
低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 10.7.3 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或调整部分的质量等别有所提高。
10.7.4 规划基期耕地面积与规划期间各种因素减少耕地面积、补充耕地面积之和,不低于耕地保有量指标。
10.7.5 规划图件要素表达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清晰表示能够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安全格局的基本国土生态屏障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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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清晰表示城镇建设用地布局适度集中,与基本农田布局相协调的空间格局;
c) 交通沿线的耕地、城镇扩展边界外的耕地、独立工矿、集镇村庄周边的耕地,应划为基本农田并清晰标示;
d) 中心城区周边一定范围内较集中的城镇建设用地纳入中心城规划范围。 11 成果应用
11.1 县级规划成果经批准后,应对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规划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违反规划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依法公告。
11.2 对县级规划成果实施状况进行动态评估、监测和预警。 11.3 县级规划成果纳入国土资源管理的信息化体系。 11.4 县级规划成果的调整、修改应遵照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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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含义 表 A.1 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含义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含义 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1.0m,北方宽<2.0m的沟、渠、路和田埂。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有收益的株数达到合理株数70%的土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点内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指农民、农民集体或其他农业企业等自建或联建的农田排灌沟渠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地坎。 耕地 水田 水浇地 旱地 园地 农 用 地 林地 牧草地 设施 农用地 其他 农用地 农村道路 坑塘水面 农田水利用地 其他 农用地 田坎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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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 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含义(续)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含义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居民点用地、独立工矿用地、特殊用地、风景旅游用地、交通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等。 指城镇、农村区域已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采矿用地等。 指城市、建制镇居民点,包括城镇范围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学校等单位用地。 指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矿、工业、仓储、学校等用地。 指独立于居民点之外的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不含盐田)。 指采矿地以外,对气候、环境、建设有特殊要求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各类建筑用地。 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交通运输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其中,交通运输用地是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用地,包括公路、铁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管道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是指用于水库、水工建筑的土地。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城镇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 农村 居民点用地 采矿用地 其他独立 建设用地 铁路用地 建 设 用 地 交通水利用地 公路用地 民用机场用地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港口码头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水库水面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指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水电站、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水工建筑用地 风景名胜 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盐田 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特殊用地、盐田。 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指以经营盐田为目的,包括盐场及附属设施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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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土地用途区最小上图面积 表 G.1 土地用途区最小上图面积规定
土地用途区类型 图上面积 平方毫米 20 20 20 20 20 100 100 100 100 1:10000实际面积 公顷 0.20 0.20 0.20 0.20 0.20 1.00 1.00 1.00 1.00 1:20000实际面积 公顷 0.80 0.80 0.80 0.80 0.80 4.00 4.00 4.00 4.00 1:25000实际面积 公顷 1.25 1.25 1.25 1.25 1.25 6.25 6.25 6.25 6.25 1:50000实际面积 公顷 5.00 5.00 5.00 5.00 5.00 25.00 25.00 25.00 25.00 1:100000实际面积 公顷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般农地区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独立工矿区 风景旅游用地区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林业用地区 牧业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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