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船舶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2018-10-19 12:00

XX银行船舶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信贷支农力度,满足不同客户的信贷资金需求,切实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XXXXXXXX等相关法律法规及XX农村合作银行(简称本行,下同)有关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抵押贷款业务是指本行对符合贷款

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客户提供的,以借款人所有或共有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海洋捕捞船舶作为物的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船舶抵押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服务渔民、渔港经济发展为方向;(二)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经营原则;(三)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诚实守信;(四)对贷款实行全过程尽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船舶抵押贷款业务对象、基本条件等参照《XX农村合作银行客户综合授信管理办法》XX、《XX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2012修订》、《XX农村合作银行流动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XX农村合作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其他相关XXXX信贷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贷款条件、用途、利率及其他管理规定

第五条 借款人除符合本行信贷客户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在XX县境内有常住户口,有固定住所;法人单位在XX县境内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借款人须从事渔业捕捞生产活动;

(三)借款人须为申请抵押船舶的所有权人之一;

(四)提供抵押的船舶属钢质结构且船舶作业在有效的使用年限内(一般为船舶建成15年内);

(五)一艘船舶只能以其中一个所有权人名义申请本业务。 第六条 贷款用途

(一)海洋捕捞、运输业方面的生产资料购置; (二)海洋捕捞、运输作业船舶的维修; (三)海洋捕捞、运输作业船舶证件办理费用; (四)海洋捕捞、运输作业船舶相关设备购进; (五)海洋捕捞、运输作业船舶短期流动资金; (六)更新购置海洋捕捞作业船舶。 第七条 担保管理特别规定。

(一)办理对私船舶抵押贷款时,信贷人员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变现能力、市场价值以及所设定抵押物的合法性进行调查。XXXX(二)船舶抵押的借款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安贷宝”保险。

(三)办理抵押的船舶保险单(XX省渔业互保协会渔船互保凭证或本行确认船舶财产保险单,第一受益人须为本行)。

XX(四)XX船舶抵押贷款须按规定要求,到有权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确保抵押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五)未经总行同意,一律不得办理第三者船舶所有权抵押业务。 第八条 贷款额度和抵押率控制: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该船舶保险XX金额(由XX省渔业互保协会出具的渔船互保凭证和本行确认船舶财产保险单两者之和)的70%(含)以内。

XX第九条 贷款期限:借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一年(含)以内,抵押借款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的到期日超过原保险到期日的,应要求客户首先办理船舶续保手续。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日本行规定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 审批权限:办理船舶抵押贷款业务时,其抵押额度的审批权限按房产抵押贷款额度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二条 抵押登记操作的有关规定。

(一)统一授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总行统一授权经办信贷人员办理船舶抵押登记相关手续。在有效授权期限内,XX经办信贷人员按总行授权内容规定,到有权登记机构办理抵押贷款登记相关手续,若信贷人员岗位有变动的,支行应将变动情况及时上报总行,由总行合规风险管理部协助做好授权调整工作。

(二)抵押登记手续的一般流程。

1、抵押借款合同签署后,经办信贷人员或指定专人必须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所要求的各项登记须提交的资料,陪同客户到XX船舶所在地海洋渔业局等有权机构协助办理登记申请相关手续,接受相关询问和签字确认,代领《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经办信贷人员和临柜监督人员须对登记后的合同及权利证书上的要素进行审查,以确保抵押贷款的法律有效性。

2、船舶抵押登记的注销:参照抵押房产贷款的注销手续规定执行。借款人或受托人(须为船舶所有权人)到经办网点提出申请,在确保客户已归还全部抵押贷款本息后,经办信贷人员方可出具《船舶抵押注销登记申请表》。

第三章 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船舶抵押贷款业务具体操作流程必须遵循以下基本程序运作,不得擅自减少步骤和逆程序操作。

基本操作程序: (一)客户申请及提供相关资料;(二)贷款人进行调查、审查与审批;(三)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四)经办信贷人员与客户签订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五)按规定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六)贷款监督及贷款发放支付;(七)贷后检查;(八)贷款收回。

第十四条 客户申请:“船贷通”贷款业务申请人(客户)如实填

写《借款申请书》,向本行及其辖属网点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合法有效、真实完整的资料:

(一)借款人和船舶所有权人的有效身份证;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船舶国籍证书; (四)捕捞许可证; (五)年检审验登记证书;

(六)特殊许可证书:如船舶安全证书(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七)XX省渔业互保协会渔船互保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八)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申请资料。

第十五条 贷款人进行调查、审查与审批。经办信贷人员受理并进行初步调查后,对客户提交资料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核、验证。对同意受理的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按《XX农村合作银行授信工作

尽职实施细则》规定职责进行实地尽职调查,签署调查意见,交由

其他信贷人员交叉审查,再按规定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所有信贷档案资料应按《XX农村合作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管理规定收妥保管

第十六条 办理相关保险手续。经审批同意后,须要求客户办理船舶保险相关手续,确保XX省渔业互保协会渔船互保凭证保险单上约定保险赔付第一受益人为本行;同时,在贷款存续期间,须保证保险期间覆盖贷款期间,以确保贷款保险受益的法律有效性。客户自愿办理“安贷保”的,其“安贷保”保险单原件须交由经办网点的会计部门与权利凭证一起入库保管。

第十七条 合同的签订:按规定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及相关手续,并确保以下手续的到位:

(1)船舶所有人为多人的,须确保船舶的所有权人在《股东同意抵押意向书》上签字确认;船舶所有权人为1人的,所有权人及其

配偶须在抵押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

(2)抵押借款合同的借款起止日期须在互保凭证的有效保险期间之内,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八条 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完毕,经办信贷人员或指定专人须陪同客户,携带以下资料,到海洋渔业局协助办理登记申请相关手续,并领取相应的抵押权利凭证:(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机构代码证);(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适用于在建船舶);(6)抵押合同及借款主合同、抵押物品清单;(7)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8)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9)船舶技术证书;(10)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视需要而定)

XX。

第十九条 贷款监督及贷款发放支付。 船舶抵押登记相关手续办妥之后,由贷款审查监督人员按规定职责对办理的贷款手续进行审核监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发现不符合规定手续的,审查监督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退回相关资料。客户经理在收妥船舶保险单和《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后,应通过内部传递进行抵押品登记,方可根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12修订)》、《XX农村合作银行流动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XX农村合作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支付规定进行贷款支付审查,XXXX签订借款借据发放贷款。会计人员必须按规范化操作规程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支付及入账手续。

第二十条 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经办信贷人员应按规定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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