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测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监督行为,推进监督工作标准化,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闽建建[2010]74号)等规定,结合我站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站监督范围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监督抽查抽测坚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相结合,抽查建设各方主体行为与抽查抽测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相结合的原则,适时调整,突出重点。
第四条 监督抽查抽测内容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实体安全防护、质量安全控制资料5大类别。各类别监督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利用监督资源。
第五条 监督抽查抽测工作由监督科室组织实施。监督科室根据监督工作实际以监督组形式开展监督抽查抽测工作。
工程检测监督及监督检测工作由监督科和检测监督科共同完成。
第六条 监督抽查抽测根据工程建设过程和监督内容按开工条件核查、结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过程监督、结构验收监督、装修与设备安装过程监督、竣工验收监督五个监督阶段进行。
第七条 各监督阶段的主要监督抽查抽测项目及最低频次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测频次(试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各阶段抽查抽测项目(试行)》的规定执行。
具体实施监督过程中,可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和管理
状况等,确定监督抽查抽测项目,随机检查其中一项或若干项。
第八条 主要监督抽查抽测项目的内容、方式、记录、处理意见按照《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测工作手册(试行)》实施。
第九条 遵循差异化监督管理原则,在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监督抽查抽测最低频次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增加抽查抽测频次。
(一)建设工程参建单位中,企业的建筑市场信用等级在BB+(不含BB+)以下的,结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过程监督阶段增加不少于1次监督抽查抽测。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校安工程等省市重点重要工程,结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过程监督阶段增加不少于2次抽查抽测。
(三)参建单位在我市所承接的工程中,本年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因质量安全管理不善受行政处罚的;在省级以上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受通报、查处的,其各在建工程增加不少于2次的监督抽查抽测。
(四)由在厦单项注册备案的施工、监理企业承接的工程,监督过程增加不少于3次的抽查抽测。
(五)台风季节、汛期等不良气候条件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应根据具体情况增加不少于1次的监督抽查抽测频次。
以上五种情形累积增加的监督抽查抽测频次可控制在5次以内。
第十条 监督机构可根据辖区内主体结构、主要使用功能及施工安全突出问题,阶段性调整抽查抽测频次和内容。
监督抽查抽测可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质量安全专项治理等专项监督工作结合进行。
第十一条 监督人员应根据施工阶段、工程类别等因素,在实施监督抽查抽测前确定本次抽查抽测的项目,做好
监督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应对照《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测工作手册(试行)》开展抽查抽测,及时在监督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形成抽查抽测记录。
抽查抽测过程中发现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问题严重程度及情节分别采取责令整改、暂停(局部暂停)施工、违规记分、约谈、记录不良行为、立案查处等监督措施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后,监督人员应汇总监督抽查抽测记录,收入监督档案,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执行情况与效果作为监督工作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1年12月10日起在本站监督实行,各区站根据各自情况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