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2017法律文书形考民事判决书

2018-10-20 10:54

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

被告:孙X林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

上列原告诉被告解除收养关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木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杰诉称,原、被告系叔关系,200年8月,经被告的父母请求,原告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被告为养子,并将被告的户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2011年4月,孙X杰为孙X林找了份工作先后在XX公司积XX制药当工人,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原告每月给被告5000元零花钱,还给被告购买衣服、鞋子等物,关系一直还比较好。2012年9月以后,被告以自己在婚侧问题上与原告存在分歧为由,在当年10月,搬出了原告家,从此不再将工资交给原告。2013年3月上句,原、被告义因被告的婚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被告便于2013年4月23日晚与其生母趁家中无人的机会将原告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做走,原告得知后,要求被告归还电视机未果,故诉全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养父子关系,并归还电视机被告孙X林附称,与原告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2012年10月,由于原告不资助被告结婚而产生了一些矛盾,被告就搬至其工作的制药)住,原告也不给零花钱,但被告每连节假日还买些食品去看看原告.2012年12月,原告因病住院,其查因故不予服,被告不计前嫌,特在单位请了假,并购买食品和生用品到选原告,被告将自已每月2000余元的工资全部父给原告,几年来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截止到2012年10月又从原告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线和物品,所以搬走原告彩电这只是以此作为被告结婚的一点补偿,并要求法院判令原告退回被告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4年,后来双方因在被告始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4年期间,被告将工资交给原告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被告零花钱,为被告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原告返还所交工资之理。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口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养父子关系 二、被告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X杰。

三、原告孙X杰付给被告孙X林结婚资助款5000元钱。 四、本案受理费用6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00元。

1

如不服木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XX 人民陪审员 朱XX 人民陪审员 王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2

(院印)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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