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CW公约2010修正案关于值班规定

1970-01-01 08:00

STCW公约附则2010修正案 关于值班规定

STCW公约附则2010修正案

第VIII章 值班

第VIII/1条 (强制性) 适于值班 1、为防止疲劳,各主管机关应:

.1据《STCW规则》第A-VIII/1节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值班人员以及被指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人员的休息时间制度;并且

.2要求值班制度的安排能使所有值班人员的效率不致因疲劳而受到影响,并且班次的组织能使航次开始的第一个班次及其后各班次人员均已充分休息,并在其他方面适于值班。 2、为防止滥用药物和酗酒,各主管机关应确保依据第A-VIII/1节的规定制定适当的措施,并考虑《STCW规则》第B-VIII/I节中的指导。 第VIII/2条

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

1、主管机关应使公司、船长、轮机长和全体值班人员注意到《STCW规则》中规定的要求、原则和指导,以确保在所有海船上始终保持安全、连续并适合当时环境和条件的值班。 2、主管机关应要求每船船长考虑船舶当时环境和条件,确保其值班安排足以保持安全值班,并且在船长全面指导下:

.1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在值班时间内始终在驾驶台或与之直接相连的场所,如海图室或驾驶台控制室,对船舶航行安全负责;

.2无线电操作员在值班时间内,在适当的频率上负责保持连续值守;

.3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根据《STCW规则》的规定并在轮机长的指导下,应能立即就备并随时待命到达机器处所,并且在需要时应在其负责的时间内身在机器处所; .4当船舶锚泊或系泊时,为安全起见,随时保持适当和有效的值班。如果船上载有危险货物,值班安排充分考虑到危险货物的性质、数量、包装和积载,以及当时船上、水上或岸上的任何特殊情况;以及

.5如适用,为保安起见,保持适当和有效的值班。

STCW公约附则2010修正案A部分

关于值班的标准

第A-VIII/1节 (强制性) 适于值班

1、主管机关应考虑海员,特别是涉及船舶安全和保安工作职责的海员,由于疲劳所引发的危险。 2、为所有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参与值班的普通船员以及涉及指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人员提供的休息时间应不少于:

.1任何24小时内最少10小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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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何7天内77小时。

3、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求有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14小时。 4、在紧急或在其他超常工作情况下不必要保持第2段和第3段规定的关于休息时间的要求。紧急集合演习、消防和救生艇演习,以及国家法律与规则和国际文件规定的演习,应以对休息时间的干扰最小且不导致船员疲劳的形式进行。 5、主管机关应要求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易显见处。该值班安排表应按照标准格式* 使用船上工作语言和英语编制。 6、在海员处于待命情况下,例如机舱处于无人看守时,如该海员因被召去工作而打扰了正常的休息时间,则应给与充分的补休。 7、主管机关应要求使用船上工作语言和英语按照标准格式* 保持对船员每天休息时间的记录,以监督和核实是否符合本节的规定。海员应得到一份由船长或船长授权的人员和海员签注的有关其休息情况的记录。 8、本节任何规定并不妨碍船长因船舶、船上人员或货物出现紧急安全需要,或出于帮助海上遇险的其他船舶或人员的目的,而要求海员从事长时间工作的权利。为此,船长可暂停执行休息时间制度,要求海员从事必要的长时间工作,直至情况恢复正常。一旦情况恢复正常,只要可行,船长就应确保在原定休息时间内完成工作的任何海员获得充足的休息时间。 Exception clause 例外情况—标题为编者加

9、缔约国可以允许对上文第2. 2段和第3段中所规定的休息时间有例外,但在任何7天内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第2.2段规定的每周休息时间的例外,不应超过连续两个星期。在船上连续两次例外时间的间隔不应少于该例外持续时间的两倍。

第2. 1段规定的休息时间可以分成为不超过3个时间段,其中之一至少为6个小时,而另外两个时间段均不应少于1个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间隔不得超过14个小时。例外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两个24小时时间段。

例外应尽可能考虑到在B-VIII/1节里关于防止疲劳的指导。

10、为防止酗酒,主管机关应对正在履行安全、保安和海洋环境职责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其

他海员设定血液酒精浓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 mg/L,或可导致该酒精浓度的酒精量的限制。

第A-VIII/2节 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 第1部分 发证

1、负责航行或甲板值班的高级船员的资格应完全符合第1I章或第VII章有关航行或甲板值班职责的相应规定。 2、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的资格应完全符和第III章或第VII章有关轮机值班职责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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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航次计划

一般般要求

3、对预定的航次,应在研究所有有关资料后事先作出计划,并应在航次开始前对设定的任航线进行核实。 4、轮机长应与船长协商,预先确定计划航次的需要,并考虑对燃料、淡水、润滑油、化学品、消耗品和其他备件、工具、供应品的需要以及任何其他需要。 每一航次前的计划

5、每一航次前,各船船长应保证充分并恰当地运用本航次所必需的海图和其他航海出版物,对自出发港至第一停靠港的预定航线作出计划,所述海图和航海出版物应包含永久性的或可预测的以及涉及船舶航行安全的航行限制和危险的准确、完整和最新的资料。 计划航线的核实和标绘

6、在考虑了所有有关信息并核实了航线设计后,计划航线应清晰地标绘在相应的海图上,在航行期间供值班高级船员随时使用,他应在使用之前核实将采用的每一航线。 7、如果在航行期间决定改变计划航线的下一停靠港,或者因其他原因船舶需要大幅度地偏离计划航线,那么,应在大幅度地偏离原计划航线之前计划出经修改的航线。

第3部分 值班的一般原则

8、值班应基于下列驾驶台和机舱的资源管理原则:

.1应确保根据情况合理地安排值班人员;

.2在安排值班人员时应考虑人员的资格或适合能力的局限性; .3应使值班人员理解其个人角色、责任和团队角色;

.4船长、轮机长和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应保持适当的值班,并最有效地使用可用资源,如信息、装置/设备和其他人员;

.5值班人员应理解装置/设备的功能和操作,并熟练使用;

.6值班人员应理解信息及如何回应来自每一工作站/装置/设备的信息; .7所有值班人员应适当地共享来自工作站/装置/设备的信息; .8值班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应保持适当的相互交流;并且

.9对为安全而采取的行动产生任何怀疑时,值班人员应毫不犹豫地通知船长/轮机长/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

第4部分 海上值班 适用于值班的一般原则

9、缔约国应指示公司、船长、轮机长和值班人员注意遵守下列原则,以确保能始终保持安全值班。 10、船船长必须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保持安全航行值班或货物值班。在船长的统一指挥下,

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在他们的值班期间,特别是他们在涉及避免碰撞和搁浅时,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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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各船轮机长必须与船长协商,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保持安全的轮机值班。 保护海洋环境

12、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应了解操作性或事故性的海洋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并应采

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防止这类污染,特别是有关国际规则和港口规章规定范围内的污染。 第4-1部分 航行值班中应遵循的原则

13、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是船长的代表,并在任何时候,主要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和遵

守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瞭望

14、遵照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5条随时保持正规的瞭望,并应达到下目的:

.1针对操作环境中发生的任何重大变化,利用视觉和听觉以及所有其他可用的手段持连续戒备状态; .2全面评估碰撞、搁浅和其他航行危险的局面和风险;以及

.3探明遇险的船舶或飞机、遇难船舶人员、沉船、残骸和其他航行危险物。 15、瞭望人员必须全神贯注地保持正规瞭望,不得从事或分派给会影响瞭望的具他工作。 16、瞭望人员和舵工的职责是分开的,舵工在操舵时不应视为瞭望人员,除非在某些小船上,

操舵位置具有四周无遮挡的视野并且没有夜视障碍或其他保持正规瞭望的妨碍。在下列情况下,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在白天可以是唯一的瞭望人员:

.1对局面作了充分估计,确信无疑这样做是安全的; .2充分考虑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切相关因素:

—天气情况, —能见度, —通航密度,

—邻近的航行危险物,和

—航行在分道通航制内或附近时必要的注意;以及

.3当局面发生任何变化而需要时,能立即召唤人员到驾驶台协助。

17、在判断航行值班的组成是否足以保证能连续保持正规瞭望时,船长应考虑所有的相关因素,其中包括本规则本节所述的因素和以下因素:

.1能见度、天气状况和海况;

.2通航密度,以及发生在船舶航行区域内的其他活动;

.3当航行在分道通航制或其他定线制水域内或附近时必要的注意; .4由船舶功能的性质、即时操纵要求和预期操纵所引起的额外工作量; .5应召并被指定为值班人员的任何船员适于值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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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船舶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专业适任能力的了解和信心;

.7每个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的经验和对船舶设备、程序和操纵能力的熟悉程度; .8任何特定时刻船上发生的活动,包括无线电通信活动,和必要时召唤人员立即到驾驶台给予协助的可能性; .9驾驶台的仪器和操纵装置(包括报警系统)的工作状况; .10 舵和推进器的控制以及船舶操纵特性; .11船舶尺度和指挥位置的视野;

.12驾驶台的结构,这种结构可能对值班人员利用视觉或听觉探测外部情况所造成的妨碍程度;以及 .13本组织通过的涉及值班安排和适于值班的任何其他有关标准、程序或指南。 值班安排

18、在决定可能包括合格的普通船员在内的驾驶台值班组成时,应特别考虑下列因素:

.1在任何时候,驾驶台不许无人值守; .2天气情况、能见度以及是否白天或黑夜;

.3接近航行危险物可能需要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执行额外的航行职责;

.4助航仪器,如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雷达或电子定位仪以及任何其他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设备的使用和工作状态; .5船上是否装有自动操舵装置; .6是否履行无线电职责;

.7装备在驾驶台上的无人机舱(UMS)控制装置、警报和指示器及其使用程序和局限性;以及 .8特殊的操作环境可能导致对航行值班的出乎寻常的任何要求。 交接班

19、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如果有理由相信来接班的高级船员不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则不应向其交班,在这种情况下应通知船长。 20、接班的高级船员应确保本班人员完全能履行他们的职责,特别是他们夜视的适应性。接

班的高级船员在其视力未完全调节到适应光线条件以前,不应该接班。 21、接班的高级船员在接班前,应彻底搞清本船的推算船位或真船位,并核实本船的计划航

线、航向和航速以及无人机舱控制装置(如有的话),还应注意在他们值班期间预计可能遇到的任何航行危险。 22、接班的高级船员应亲自搞清以下有关情况:

.1船长对船舶航行有关的常规命令和其他特别指示; .2船位、航向、航速和船舶吃水;

.3当时和预报的潮汐、潮流、气象和能见度以及这些因素对航向和航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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