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90210114程丹奕[毕业论文120510152500]

2018-10-20 19:00

毕业论文(设计)正文

题目: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问题的探讨与思考

The discussion and thinking of Personal income tax reform

学 院:杭州商学院 专 业:财务管理 班 级:财务08甲 学 号:0890210114 学生姓名:程丹奕 指导教师:徐金仙

二○一二 年 五 月

毕业论文:正文

学生姓名:程丹奕 定稿时间:2012-05-09

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问题的探讨与思考

摘 要:

个人所得税有着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但由于近几年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物价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来源呈现多元化并且收入差距有不断拉大的趋势,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就愈显得不尽完善。由于在税制模式税率结构和税收征管等方面的缺陷,导致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缺失非常严重。因此,必须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全面改革。文章将基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存在的弊端,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税收体制的优势,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的设想。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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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姓名:程丹奕 定稿时间:2012-05-09

The discussion and thinking of Personal income tax

reform

Abstract: Individual income tax has an affect to increasing revenue and adjusting income distribution, but the mor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in recent years,the price level improve continuously, Individual income source diversified and the income gap is widening, the current individual income tax system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mperfect, due in the tax model rate structure and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and other defects, the current 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in China is very serious lack of fairness. Therefore, must be comprehensive reform of 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The article will be based 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personal income tax in our country, analysis of China's 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model the malpractice of existence, draw lessons from foreign developed country tax system advantage, combined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to put forward the idea of improving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Keywords: Personal income tax tax re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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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姓名:程丹奕 定稿时间:2012-05-09

正文目录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4

(一)分类征收.................................................. 4 (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并用.................................... 4 (三)费用扣除从宽从简.......................................... 4 (四)课源制和申报制相结合的申报方法............................ 4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不足...................................... 4

(一)分类征收原则无法体现税负公平.............................. 4

1.个人所得税的横向公平缺失分析............................... 5 2.个人所得税的纵向公平缺失分析............................... 6 (二)税基相对较窄,税率结构仍可优化............................ 6 (三)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忽略家庭差异............................ 6 (四)费用扣除不合理, 缺乏指数化机制............................ 6 (五)税收征管不力,公民纳税意识淡薄............................ 7 三、改革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重要性.................................... 7 四、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思路.......................................... 8

(一) 逐步建立混合税制模式....................................... 8

1.实行混合税制模式的现实要求................................. 8 2.实行混合税制模式的优势..................................... 9 (二) 优化税率结构,注重公平与效率............................... 9 (三) 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设计.................................. 11

1.个人所得税应允许以家庭为计税单位.......................... 11 2.充分考虑家庭结构,优化纳税所得额并试点推行................ 11 (四) 完善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 12

1.对不同地区确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以达到不同地域间的公平 12 2.对税收实行指数化调节,与 CPI等相关指标挂钩 ............... 12 (五) 完善个税征管方式提高征管效率.............................. 13

1.完善税收征管流程.......................................... 13 (1) 建立完善的预征制度.................................. 13 (2) 加强源泉扣缴管理.................................... 14 (3) 完善双向申报, 设计纳税人编号,建立诚信纳税档案 ...... 14 2.建立完善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 15 3.构建重点税源监控体系,加强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15 4.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 16

五、结束语.........................................................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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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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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姓名:程丹奕 定稿时间:2012-05-09

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同时也会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有如下特点: (一)分类征收

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所谓分类所得税,是针对各种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规定不同税基和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进行课征的那一类所得税。

分类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中使用较多,其计税依据的基础是法律所确定的各项所得,而不是个人的总所得。这类所得税的税率,多为比例税率或较低的超额累进税率。例如,把应税所得可分为薪给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根据这些所得类别,分别规定高低不等的税率,分别依率计征。分类所得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并以课源法征收。此税制首创于英国,但目前实行纯粹分类所得税的国家已不多见。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

(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并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等,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均适用20%比例税率。

(三)费用扣除从宽从简

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3500元(2008年3月1日前,减除费用为1600元,2008年3月至2011年8月31日减除费用为2000元);对劳务报酬等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等。

(四)课源制和申报制相结合的申报方法

课源制,支付单位来代扣代缴税款;申报制,有些个人所得的项目要自行申报纳税。我国目前是实行个人所得支付单位来代扣代缴税款为主,以纳税义务个人自行申报为辅的两种征税方法。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不足 (一)分类征收原则无法体现税负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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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姓名:程丹奕 定稿时间:2012-05-09

分类税制模式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先天性公平缺失,很难有效地发挥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功能。我国自1994年以来个人所得税就是实行分类税制模式。这种征收模式与我国当时的特殊国情是相符的,当时税收问题主要表现在公民纳税观念淡薄,收入渠道比较单一,征管手段落后等。然而,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分配制度的不断调整,我国个人收入的来源和结构都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特别是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来源,其工资性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逐渐下降,多数已达50%左右,有些比重甚至更低;而其他收入中,比如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等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在现行经济条件我国居民收入渠道多元化的情况下,分类税制模式已经无法对个人的收入总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来综合课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导致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横向公平缺失和纵向公平缺失,最终难以发挥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重要功能,更严重时便会出现逆向调节作用,这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周全林,2010) 1.个人所得税的横向公平缺失分析

在我国现行的税率结构体制下,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是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但工薪所得适用的是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虽然后者的最高边际税率45%比前者35%高出很多,但实际上,前者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负往往要远高于工资薪金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在分类征收税制情况下,由于应税所得项目的来源不同因而在取得所得的次数上也不同,即使纳税人获得的是相等的收入金额,也可能会导致纳税人之间的税负缺乏公平性,也就是违背了税收横向公平的原则。如,假设甲乙丙丁四人的全年所得额为12万元,但他们的所得项目类别有差异,那么他们的税收负担是不尽相同的。(如表1)

表-1分类所得税制下不同所得来源应纳个人所得税税负比较 单位:元

纳税人 甲 乙 丙 丁 所得项目类别 工薪所得 工薪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户生产经营所得 每月所得 全年所得额 10000 5000 5000 10000 120000 120000 120000 120000 适用税率形式 3%-45%累进税率 3%-45%累进税率 20%比例税率 20%比例税率 5%-35%累进税率 19200 13650 +10260 +4710 年应纳税额 税负差距 8940 10140 0 +1200 注:(1)税负差距是指不同纳税人的全年应纳税额与其中同等收入下最低年应纳税额之间的

差额

(2)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月,个体工商户的费用扣除标准按最新税法修改

后42000元/年的标准计算,其他费用扣除按全年所得额的20%进行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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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姓名:程丹奕 定稿时间:2012-05-09

从表中看出,虽然以上四个纳税人的全年所得金额数目完全相同,但他们所承担的所得税负却有很大差距,甲全部为工资薪金所得,相比之下税负最轻,而丁的所得为生产经营所得,其税收负担相对比较重。而在综合税制或者混合税制模式下,以上四个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应该是相同的。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税制模式有违背税收横向公平原则的缺陷,这一缺陷使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公平收入分配作用上的效果大打折扣。

2. 个人所得税的纵向公平缺失分析

在分项征税条件下,由于应税所得项目的来源不同取得所得的次数不同,还可能会导致个人所得税的纵向公平缺失,对纳税人的收入分配产生逆向调节作用如,假定甲只有劳务报酬收入,全年取得收入共20 次,每次收入均为4000 元,全年收入为80000元;乙只有工薪收入,每月工薪收入8000元,全年工薪收入96000元此时,甲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12800 元,而乙全年应纳税额仅为4140元,所以乙比甲少纳税8660元。显然由此可见,分类征收税制模式不利于实现我国“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的税收原则。 (二)税基相对较窄,税率结构仍可优化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针对11类征收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相对较窄,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级距多且差额小,使得税额计算繁琐,工作效率低,不符合世界范围简税制的发展趋势。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和比例税率的方法,2011年9月1日实施的新税率将原有的九级税率减少到七级,将最低档税率由5%降低到3%,级别被进一步扩大。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个税征收结构仍然复杂得多,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六级以下的税率档次,如美国采用六级档次,加拿大和英国采用四级档次,而且最高45%的边际税率也远远高于大多数国家。过高的边际税率可能会打击合理致富者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效率的提高,一定程度上有碍于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个税制度的完善有赖于税率结构的进一步优化。(杨卫华,2011) (三)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忽略家庭差异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这种纳税单位的选择虽然有利于税收征管、方法简便,但忽略了家庭收入、负担差异等,因此并不是十分科学。在实际生活中,每个纳税人家庭负担不尽相同。单身贵族和夹心族的生活,负担差距较大。现行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扣除额也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忽略了家庭状况对纳税人实际负税能力的影响。这实际上是对家庭成员之间必然发生的经济关系的一种否定,而且很可能导致人均收入在贫困线以下不具备纳税能力的个人也负担了税款,从而拉大贫富差距。(江月,2011) (四)费用扣除不合理, 缺乏指数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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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姓名:程丹奕 定稿时间:2012-05-09

全国一刀切的个税起征点以及不合理的免税项目的设置,使个人所得税难以真正发挥调节收入的作用。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个税起征点应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直接挂钩,使个税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成本支出等相适应。

经过修改的《个人所得税税法》虽然对工资薪金所得的起征点提高到了3500元,并且也将九级税率缩减到了七级税率,但是仍然没有对个人实际的费用负担加以考虑。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医疗、教育、住房等支出在纳税人的支出结构中比重会日益增加,但是这些支出并未在法定扣除里得到体现;对于现在通货膨胀问题导致纳税人的日常支出增加,但税法并没有根据物价水平对费用扣除作相应调整的规定,这种缺乏指数化机制的费用扣除标准,会变相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等级。(衣娜,2011)

(五)税收征管不力,公民纳税意识淡薄

由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广,税额相对较小,加上现实生活中现金交易多加大了征管的难度。目前属于税收征管中范围最广,隐蔽最深,难度最大,征收成本最高的一个税种。个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征收机关掌握的信息不全面,执法和稽查力度不到位,惩治偷税不严导致个人所得税征管漏洞较多极易造成税款的流失。

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直接增加了个人所得税征税的困难。我国税法建立的时间较晚,而且法制宣传不到位,致使公民不了解税法,主动纳税更无从谈起,再者由于征管手段普遍落后,缺乏一些严密的纳税申报制度,对于取得纳税人收入的相关资料滞后,这样为一些高收入者分散和隐藏收入创造了条件,偷税逃税现象严重增加。

三、改革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重要性

个人所得税作为实现税收公平分配职能的首要税种,对社会收入分配调节起着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仍不健全,其调节力度和效果不尽人意。随着全社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期待日渐强烈,个税改革的呼声也随之高涨。

我国现行的个税制度是一种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进行分类,采取“分别征收、各个清缴”的征管方式取得个税收入。这种个税制度一方面在客观上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的问题。另一方面对个税的所有纳税人实行“一刀切”,而不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的轻重、家庭支出的多少。同时,对个税扣除标准缺乏动态管理,没有与物价指数、平均工资水平的上升实行挂钩,导致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呼声时有发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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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姓名:程丹奕 定稿时间:2012-05-09

提高,个人所得税税制和征管中出现了一些漏洞,因此,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成为税收制度改革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税收的基本职能首先是财政职能,也就是说任何税收首先必须能够为国家集中财政收入。只有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才能实现政府在社会公共服务上的投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全民共享发展成果。其次税收有着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即国家通过征税对经济活动(包括个人收入)进行起征点设置,达到调节收入,体现公平效率目的。个税改革理应秉持公平原则,最大限度地为中低收入者“减负”,从更合理的角度来降低纳税人的负担,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收管理。全面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有利于体现“民生为本”的和谐社会理念,完善收入分配格局,体现社会公平。 四、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思路

在借鉴国际经验和立足国情的基础上,依据税收公平原则,按照“转变模式,调整税率,规范扣除,强化征管”的思路,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进行全面性改革,提高其公平性,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 (一) 逐步建立混合税制模式

1. 实行混合税制模式的现实要求

在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主要分为三种,即综合税制模式、分类税制模式以及混合税制模式(即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这三种模式有着各自的优点与缺点,综合税制模式的优点体现在它的公平性,其缺点就是对相关征管条件以及配套措施的要求相对较高;分类税制模式的缺点就是公平性差,但是它在征管条件上却相对比分类税制低;混合税制模式兼具分类以及综合税制的的优势,也就是在既能体现税收公平这一原则,又能符合我国目前税收征管以及配套约束条件不完善的税收现状,从当前情况看,只有少数发达国家和少数发展中国家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其他大多数国家都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这一税制模式。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这种税制方式并不能从整体上来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税收负担能力,因此会造成所得来源较多,综合收入较高的纳税人不纳税或者少纳税,而收入来源少的却要承受更大税收负担的不合理情况,最终会造成税负的不公平。所谓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将家庭或个人当年的全部所得以及资本所得进行加总,并以此为依据确定“高所得高税率,低所得低税率”的征税方式。(邓玲,2011)综合所得税制最大的优势就是能够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符合个人所得税制量能负担的课税原则。与分类征收模式相比,综合制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方面更能体现公平性原则。

通过综合分析这三种税制模式同时结合我国国情不难发现,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是最公平、最合理的一种模式,同时,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还能同医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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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姓名:程丹奕 定稿时间:2012-05-09

状况以及个人保险等相关项目的改革相匹配,有利于规范各项费用的扣除标准,同时提高纳税人的积极性。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劣势表现在,它对实行条件的要求比较高,比如需要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收入实行单户式管理,需要依靠计算机对个人收入进行信息传输存储及其监控,同时需要提高纳税人的合法纳税意识等等。综合上述因素,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全具备上述征管条件,因此,建立综合税制模式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最终方向与目标,目前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分步实施战略。混合税制模式兼具分类税制模式以及综合税制模式的优势,对税收征管配套条件的要求相对较低,所以,在我国当前经济制度条件下,采取混合税制模式有一定合理性和必要性。 2. 实行混合税制模式的优势

个人所得税作为收入分配的重要经济杠杆,必须通过改革和完善税制才能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在我国实行混合税制模式是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改革的理想选择。

混合税制模式,更能体现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既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综合计算,对全部所得按累进税率征税,又坚持了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所列举的特定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征税,做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混合税制综合了综合与分类税制的优点,既实行源泉扣缴防止漏税,又坚持合并申报综合衡量个人的税收负担,同时,混合税制的运行条件相对比较宽松,与分类税制模式区别不是很大,所以可以再分类税制的基础上进行改动,有利于施行以及逐步完善。

在分类所得税制下,个人的收入被分散为多个项目,经过对多种途径取得收入者的实际税收负担分析比较,不难发现纳税人从不同途径取得收入有着不同的税负。例如,某人月薪5000元,按最新规定扣除3500后按3%税率,需要纳税45元,而如果他的收入是5000元劳务报酬,扣除20%后,应纳个人所得税为800。但如果按综合收入来计算,两者的税负应该是相等的。所以,综合考虑分类和综合税制模式来确定应纳税额更能体现税收公平,实现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 (二) 优化税率结构,注重公平与效率

科学合理的税率结构,是实现我国个人所得税公平与效率的重要环节。从国外个人所得税制的发展趋势看,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各国纷纷按照“降低税率,简化税制,扩大税基”的原则进行税制改革,主要内容就是降低税率,减少累进档次。在对个人的综合所得进行课税时,各国采用的累进税率档次一般不超过 6 级,多数国家采用 3-4 级税率;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一般在 35%至40%之间 (如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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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姓名:程丹奕 定稿时间:2012-05-09

表-2 部分国家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情况(2008年) 国别 美国 澳大利亚 加拿大 法国 德国 希腊 韩国 波兰 日本 英国 个人所得税税率 税率幅度 10%,15%,25%,28%,33%,35% 15%,30%,40%,45% 15%,22%,26%,29% 5.5%,14%,30%,40% 15%,45% 29%,39%,40% 8%,17%,26%,35% 19%,30%,40% 5%,10%,20%,23%,33%,40% 10%,22%,40% 累进档次(级) 6 4 4 4 2 3 4 3 6 3 数据来源:www.oecd.org 科学确定个税税率是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关键。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趋向于简化税率级次,拉大级距降低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的方向。现阶段的个人所得税应以调节个人收入、缩小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为主要目标。通过设计科学的税率制度,发挥个税对个人收入的分配调节作用,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和谐。(杨卫华,2011)

党的十七大提出: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改变宏观分配格局不合理的现状。2011年三月的“两会”上,温家宝总理明确表示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将会成为国务院讨论的重要问题。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召开会议,最后决定,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 3500 元,将超额累进税率中第1级由5%降低到3%。这一决定将在2011年9月1 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最新的一次调整,个税起征点的提高有利于保护中低收入阶层,扩大中等收入阶层的比重。同时这也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制度的改进与优化。

税率结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优化:首先,可以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级距。通过对税率结构的调整,不但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同时能够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监控,有利中等收入阶层的发展壮大,推进我国橄榄型社会结构的形成。其次,可以调整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标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都是劳动者的合理收入,应该承担相同的税负。所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劳务报酬所得可以考虑按月计征。通过各种措施拉近两者的税收负担,促进税负公平。(杨卫华,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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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新设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 1.个人所得税应允许以家庭为计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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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姓名:程丹奕 定稿时间:2012-05-09

个人所得税应以家庭为计税主体。也就是说,纳税人应有权利选择是以个人为纳税主体还是以家庭为纳税主体,并允许纳税人自主选择。具体申报方式需分别就单身纳税人和联合申报的纳税人确定不同纳税办法。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人会选择对自身最为有利的申报方式,实现个体的“效用最大化”。同时为防止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并简化税收征管工作,在源泉扣缴环节,不必

考虑纳税人的最终计税方式,而是对所有纳税人一视同仁,进行税款的扣缴,即使是联合申报的纳税人个体,在取得收入时也应分别预征个人所得税。而在年终汇算清缴时,才允许其实现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最终的纳税申报。具体流框架设计如下图所示:

图1 以家庭单位计征个人所得税流程框架

2.充分考虑家庭结构,优化纳税所得额并试点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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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姓名:程丹奕 定稿时间:2012-05-09

现行个税征收办法还存在这样的弊端:收入相同的纳税个人,家庭成员情况不同,赡养人数不同,家庭支出情况不同,如果采取统一的扣除标准,显然也有失公平。例如:两对夫妇,总收入都是10000元,除了孩子需要抚养,还有双方父母需要赡养;而另一对夫妇收入10000元,双方父母都有固定收入,赡养费支出相对较少。在这种情况下,同样收入维持人员生活的质量就会不同,这样一来,如果以同样的标准计缴个人所得税。那么税收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的作用很难充分体现。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可以将家庭的综合所得在进行生计费用扣除之后实行超额累进税制。选择这一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能充分考虑一个家庭的实际支出情况,从而使实际税负尽量公平。具体而言,应根据家庭的不同情况建立一套合理的生计费用扣除制度,应考虑纳税人抚养及赡养人口负担状况、婚姻状况、健康状况等因素,对于无收入来源的配偶、赡养的老人、抚养的受教育子女等,制定相应的配偶和养老育幼扣除标准。同时,考虑家庭的大额医疗支出项目。在这个计征体系中,不抚养子女与抚养子女;抚养一个健康子女与抚养一个残疾子女等一系列情况都会被区别对待,家庭劳动也被纳入社会分工的大系统中予以考虑,这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

所以,以家庭为单位计征个人所得税是个税改革的合理导向,但这种改革设想在实施过程中涉及人员较多,情况复杂;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税收征管体系并未十分健全,在技术方面还不够成熟,因此以家庭为单位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并未完全具备,不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但可在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地区启动试点。绝大部分专家学者认为,已有部分城市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已具备进行试点条件。以点带面,循序渐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一构想,并使其得以在更大的范围内推广实施。 (四) 完善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

1. 对不同地区确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以达到不同地域间的公平

我国的经济发展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以及城乡差异,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快速发展,沿海地区与内陆的经济差异进步一拉大,在全国范围内,制定一个统一的起征点,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不同地区居民收入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扣除标准的设置上也不应该采取全国一刀切的方式,可以综合考虑各地区的收入水平差异后,允许各地根据当地的物价指数、消费指数在一定幅度内浮动,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符合各地具体经济的发展状况,从而达到不同地域间的公平。 2 .对税收实行指数化调节,与 CPI等相关指标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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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姓名:程丹奕 定稿时间:2012-05-09

李瑾 (2010)认为我国税制改革应建立费用扣除指数化制度。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与纳税人收入水平相当的扣除制度,根据居民收入水平及物价水平的提高来确定适当的扣除标准,只有这样才能遵循税收制度的量能负担原则。刘伟玲(2011)认为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各种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进行细化,考虑CPI变动,可以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更加合理,管理更加规范,从而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加体现科学、公平和人性化。

所谓的税收指数化就是将居民的个人所得税和一系列相关指标挂钩。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将个人所得税和我国目前的经济情况挂钩。 经济状况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实际收入水平,为减少经济波动对个人税负的影响,可根据上年的通货膨胀率,对今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进行合理调整,调整公式设计为:调整后的指标=调整前的指标*(1+通货膨胀率)。(邓玲,2011)在这种设计下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充分考虑消费者价格指数(CPI)等相关指标,因此更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 第二,将个人所得税和职工的支出水平相挂钩。将个税起征点与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直接挂钩,可设定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3倍。这样不仅避免全国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标准,同时更能体现税收公平,这样做法使个税起征点的调整有了更为明确的依据。不仅能够减轻调整个税起征点的制度成本,提高公共政策的执行效率,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拓宽税基,保证国家税收实现。这不仅考虑了收入水平高低,而且也体现成本支出的大小,有利于人民增收提高生活水平。(林善珍,2011)但是在现行环境下,由于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子女人数、需要赡养的老人数等方面的不同,使得相同收入的纳税人有着不同的生活费用支出水平。所以说,如果个税征收时将纳税人各自情况充分考虑在内,更有利于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

由此可见,在费用扣除方面,我们可以采取因时因地因人而异的方式。因时指的是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充分考虑每年的通货膨胀因素实现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因地指的是根据我国东中西地区不同经济状况,并结合当地的物价指数及生活水平等条件,来确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因人指的是充分考虑家庭成员数量构成和家庭成员的健康,失业状况,子女教育费用等等。 (五) 完善个税征管方式提高征管效率

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是充分发挥其功能所在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 《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宣传和实施力度 ,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 ,配备必要的先进设备工具 ,加强税务稽查力度。 1. 完善税收征管流程 (1) 建立完善的预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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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预征环节可以只允许工资薪金所得进行费用扣除,且仅限于固定数额的扣除标准。其他扣除项目可在年终申报环节进行汇总扣除,从而实现预征环节的有效简化。工资薪金收入减去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或其他收入的收入总额,就是预征时的税基。其次,预征率的结构应尽量简化。实施综合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模式,也需要以各项收入的源泉扣缴为基础,虽然最终的税负是以全部收入加总计算的,但是为了防止税收流失,仍需要在取得各项所得时建立以源泉扣缴为基础的预征制度,并在汇算清缴环节实施“多退少补”。(黄凤羽,2011)预征率如果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可以考虑三级左右,不宜级次过多,甚至可以考虑单一比例税率。此外 预征率水平的确定也是重要问题,预征率过低不利于激励纳税人的年终申报,而预征率过高则,会加大财税部门的年终退税压力且不利于提升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水平。 (2) 加强源泉扣缴管理

由于个人所得税源相对比较分散,而且税额相对较小,实行源泉扣缴仍是目前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防止税源流失的有效手段之一,因此充分发挥扣缴义务人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断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检查和监督,加大源泉扣缴力度,落实和强化代扣代缴的责任机制,要让扣缴义务人清醒地认识到协助配合税务机关做好个税的征缴工作是一项法定的义务,同时要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增强代扣代缴的法律约束力。抓好源泉扣缴工作,不仅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同时有能发挥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这对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和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马颜,2011) (3) 完善双向申报, 设计纳税人编号,建立诚信纳税档案

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是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管模式。所谓“双向申报”,通俗地说,就是高收入者的工资薪金部分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单位代扣代缴,而工资薪金外的收入部分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该说,实施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管理是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需要。

同时,为了完善申报制度,可以建立以纳税人身份证号为依据的纳税编号,以法律形式规定当期收入或个人存量财产实名制,以便全面掌握个人收入及财产状况,进一步明确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特别要明确对于以各种原因瞒报、不报支付给个人收入明细的经济处罚措施。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采用纳税人的永久税号并且与支付方强制性的预扣税制度结合起来。加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把个人逃避税和偷漏税现象放进个人信用数据库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利用失信惩戒机制进行惩罚。(梁万泉,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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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诚信纳税档案既可为税收监控提供重要信息,也可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提供可靠依据。同时,加强税务部门与工商银行公检法等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加大对偷逃税行为以及不依法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的稽查与处罚力度,增强公民自觉依法纳税意识,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社会风气。 2.建立完善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

现代信息技术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综合运用使税务部门具有较强的税收征管能力,也是个人所得税制度有效实施的保证。为获取纳税人必要的纳税信息,经济发达的国家将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综合运用,以最 大限度地掌控纳税人的纳税信息,运用计算机技术对纳税人的纳税信息进行分 析、研究以确定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并抽取一部分纳税信息进行核对,对偷逃税者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逐渐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手段为税收工作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技术后备支持。

地税个人信息全国联网是家庭综合征收改革的前提条件。继全国主要城市个人住房信息、公积金信息、保障性住房信息相继启动联网工作之后,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的联网工作有望于2012年全面启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目前阶段个税改革更多的是技术问题。此前,如何统计异地同一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一直是个税按家庭征收改革的最大技术障碍。而实行地税个人信息全国联网是解决这一问题最为现实的途径。目前,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已准备在2012年启动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为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改革做好技术准备。

3. 构建重点税源监控体系,加强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余欣凝(2011)指出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构成中,税收的主要来源是高收入者,所以,对其进行监管显得尤为重要,只有保证对高收入者的有效征管,才能实现个人所得税体系的不断完善。因此,税收征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收入人员的重点监管。要加强对高收入纳税人的监控,可以在其进行纳税申报时,要求其向税务机关报告真实具体的收入及财产情况。同时,可以根据其以往的纳税实际选择重点项目进行监控,或者对曾有过偷税漏税行为的纳税人设置重点监控。同时扩大监控项目类别及其范围,采用更具体的措施来确保对高收入者的监督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等。建立健全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监控体系,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和外部涉税信息的获取与整合应用。密切关注持有公司大量股权、取得大额投资收益以及从事房地产、矿产资源投资、私募基金、信托投资等活动的高收入人群,实行重点税源管理。通过各类涉税信息的分析、比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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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入者经济活动和税源分布特点、收入获取规律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国税发〔2011〕50号)

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通过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等手段,加强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建立健全个人纳税档案。推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常态化管理,不断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加强申报补缴税款管理。逐步建立健全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交叉稽核机制,完善高收入者税源管理措施。 4. 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依法纳税是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依法纳税应该从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来规范。不仅要规范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流程,同时也要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在税收工作中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开展依法纳税的宣传工作,有利于税务机关坚持依法治税,有利于税收服务的不断优化。提高税收征管人员执法水平同时增强其服务意识,有利于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同时培养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意识,只有在纳税主体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税收征纳氛围,不仅保证了纳税人的合理所得也实现国家的财政收入,终将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 五、结束语

个人所得税作为实现税收公平分配职能的首要税种,对社会收入分配调节起来着重要作用。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着眼于个人所得税制的综合考虑。上述设计的个人所得税税制课税模式、税率和纳税单位的内容和标准、费用扣除体系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通过对现行征管模式的完善可以逐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是关系到社会成员个人切身利益的大事,牵涉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很多,只有不断改革与完善,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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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姓名:程丹奕 定稿时间:20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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