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议录音整理
1、信息披露监管
(1)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①信息披露有效性不足:①披露内容公式化;②部分用语专业、艰涩,中小投资者难以理解;③上市公司主动披露意愿不强;
②事前审核、指定报刊制约信息披露时效性:①事前审核、指定报刊披露一般使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至少延迟1天;②遇到股价异动只能停牌;③部分媒体盯着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要通过公关公司来与媒体沟通,变相增加了信披成本;
③新媒体时代对信息披露提出新的挑战:①内幕信息传递非常迅速;②相关信息真假难辨,投资者容易被误导;
④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依然存在:2014年因信息披露立案调查的有25起。
(2)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①强化信息披露法律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要严格履行法律要求的义务,言行必须与所披露的信息一致。同时要强化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把关作用,督促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要适时召开媒体见面会,进行信息披露。
②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①在日常监管中,要将同业竞争、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方面的监管要求纳入到信息披露监管中;②研究制定、
完善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③完善上市公司业绩说明会、重大事项媒体见面会机制,充分利用“互动易”等平台与投资者展开互动。
③加快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 (3)信息披露监管改革
①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架构:将原来交易所事前形式审核和派出机构事后真实性审核转化为通过信息披露直通车的方式来进行信息披露;
②改革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原来是主板、中小板都采用同样的规则,只对少数行业进行了特殊规定。以后的改革方向是研究建立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特殊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鼓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自愿、自住的披露信息;
③改革指定报刊的披露方式:原来是指定几家报纸、报刊进行披露,改革方向是分步取消指定报刊披露内容,建立电子化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新媒体监管指引。
(4)信息披露直通车
目前有90%的公告是由上市公司自行提交公告的,市场也比较认可。但应注意信息披露直通车不是法定的披露媒体,不可以涉及未披露信息,未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部的在“互动易”等平台披露,不得以互动的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5)年报监管
三位一体,三点一线,先由交易所对年报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后,一方面通报派出机构,同时也抄报上市部,上市部将指导、协调派出机构通过非现场问核、通过现场检查去核实、了解交易所所发出的关注函、问询函中所存在的疑虑、问题,相关结果反馈给交易所,同时抄报上市部。如果出现违法违规,派出机构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严重的将提交立案,交易所将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和处分。
2013年年报监管,交易所采取自律措施的有2,566家次,2014年是1,750家次;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的,2013年是46家次,2014年是21家次。证监局2013年年报审核公司家数为775家,2014年审核854家,2013年采取监管措施30家次,2014年为80家次,移送立案的2013年为11家次,2014年为16家次。以上可以看出,监管重点向事中事后转移,证监局的监管力度在加大。
存在的问题有:
①信息披露不规范:年报披露不准确不完整,重大合同、诉讼、质押、担保、政府补助等信息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披露;业绩预告不慎重,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质量仍有待提高。
②财务会计披露事项存在不规范:债务重组确认依据、重大会计估计适当性、基于评估增值的公允价值调整等仍然存疑;企业合并中取得无形资产的辨认,合并范围的适当性有待商榷;资产减值、坏账准备、折旧、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等计提依据不充分;研发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的标准不明确;存在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司仍然占有相当比例,核算水平
有待提高,部分差错更正的合理性有待商榷;部分新业务,比如手机游戏、网络游戏收入确认的合理性有待商榷;
③其他披露事项存在不规范:如高管违规兼职、违规修改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的使用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仍然存在(比如为控股股东垫付工资、保险费等),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不规范,承诺未履行或承诺不规范的依然存在。
(6)新媒体监管
新媒体时代的特点是:信息传递迅速、传播范围广、影响重大;信息量大,真假难辨,误导投资者;媒体报道,质疑越来越多,越来越专业;投资者维权意识增强,投诉成本较低。
新媒体监管的重点在于规范发布、传播信息行为,引导上市公司提升对新媒体的应对能力。鼓励、推动上市公司做到及时关注、快速核实、准确披露:①建立媒体信息内部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做好信息披露归口管理和信息保密工作;②即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股票、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减少市场的误读误判;③控股股东和高管人员可以积极增持,稳定股价,稳定投资者信心;④坚决反对新媒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2、优先股试点
(1)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2)三类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①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分股;②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③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3)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 (4)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5)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交易或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
(6)证监会发布的优先股管理办法还对容易出现的利益输送的环节进行了相应规定:
①限制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要求其不得超过最近二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②发行公司的董监高及其配偶排除在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合格投资者范围之外,目的是避免利益输送;
③规定上市公司向关联股东发行优先股的,关联股东表决时应当回避;
④要求独立董事对于发行优先股要发表专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