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011年保代培训讲义

2018-10-20 21:25

1、重组超过20%的(有重要影响),至少需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即重组的内容要反映在报表基准日前。

2、重组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事项的,被重组方合并前的净损益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并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即追溯调整,扣非。

3、同一控制下的非企业合并事项,且被重组方相关指标超过20%的,应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构在申报期期初即已存在,编制备考报表,并由会计师出具意见。 (二)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

在说到税收返还时,指出中国税收制度不规范,税法执行受政策影响大,企业纳税不合规情有可原,但无论如何,发行人不能将可能的风险转嫁给新的投资者。 对历史上的税收不规范,如某企业迟延交税,06年该完的税至08年才交,处理建议:1、找当地政府政策支持,如该企业提交了县政府会议纪要,对该类企业可减免缓;2、当地税务部门认可,不处罚;3、律师、保荐人意见;4、股东承诺。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建议:1、按当地政策计提;2、股东承诺如计提不足,原股东补足。

二、在审企业2008年年报相关情况和关注问题

1、与在审IPO公司申报会计师沟通

共涉及31家会计师事务所,涉及在审企业116家,占40%。 2、重点关注问题

建议重点关注08年下半年的业绩变化情况: (1)在审企业所处行业在2008年下半年的变化情况

(2)纵向比较在审企业2008年下半年与2008年上半年主要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指标

(3)横向比较2008年下半年在审企业与同类上市公司主要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指标

(4)确实出现业绩下滑迹象的再审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对相关风险及影响因素作具体披露,影响重大的,须作重大事项提示。

目前,汽车零部件、房地产、远洋运输、出口导向型企业,下滑严重。对2008年业绩下滑要有平常心,如实反映,下滑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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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26家企业撤材料,14家因业绩下滑撤,分别为:电子元器件3家(出口配套),纺织2家,金属制造2家(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文化用品1家,证券公司1家,普通制造5家。90%的企业集中在制造业,反映了国内经济的结构性问题,出口导向,外需为主。

目前在审汽车零部件企业较多,受影响的也较多。

三、其他问题

1、资产评估增值问题

(1)对于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进行评估调账的,不构成障碍,但要求持续运行三年方能申请。

(2)对于公司以评估增值的自有资产对自身进行增资的情况,属于出资不实,必须进行纠正。

(3)对于企业历史上的出资资产质量差、评估价值较高的情况,属于会计问题,应合理计提减值。如要对评估增值过高的出资进行现金补足,不需要对出资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补足的现金直接计入资本公积。

(4)对于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未能进行评估的,属于程序瑕疵,不提倡评估复核,需要主管部门对改制出具意见。如改制时资产已摊销完毕,对目前财务状况无影响的话,不构成障碍。 2、非典型同一控制人下合并、业务重组

(1)通过资产、股权收购方式属于典型的同一控制人下重组,要将收购的资产、股权可作为独立核算主体,进行追溯调整,纳入合并申报报表。

(2)通过业务承接、人员承接、销售渠道承接的方式属于非典型的同一控制人下的重组,要做延伸审计,即将被承接业务、人员、销售渠道的原企业进行审计,并纳入备考合并利润表,以供参考。 案例一:

A公司与发行人甲是同一控制下企业,A公司向甲销售控制系统和控制装置,为上市需要,甲收购A公司的控制系统和控制装置的相关资产,构成非典型同一控制下合并、业务重组,参照企业合并进行。A公司前三年的会计报表要由申报会计师审计,追溯调整,除非能论证出A公司不具备会计核算条件。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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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乙与销售公司A、B、C为同一控制下企业,为上市,发行人乙接受了A、B、C的人员和渠道,拥有了完整的销售体系。但在整合过程中,呈如下特点:1、没有对价;2、A、B、C三公司债务与乙无关系;3、A、B、C已注销或正在注销。此时,需对A、B、C进行延伸审计,防止虚假销售。报表不合并,备考利润表,披露。

以上案例中,发行人甲收购资产的行为构成企业合并行为,发行人乙的行为不构成,但甲和乙的行为均适用3号意见。

另,指出:如有同一控制,又有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但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为辅时,两种合并统一计算,按同一控制下合并的相关指标计算运行时间。实质为放松管制。

3、出资时存在虚开发票问题

某公司上市过程中被举报设立时实物出资(固定资产和存货)时用的是假发票,称系评估机构评估时要求提供,而股东取得资产时未有发票。涉及金额700万元,占当时注册资本的90%;且申报期末固定资产、存货已经没有账面余额。目前该项目还没有上会,会里意见是虽然目前来看金额不大,但性质是作假,要做特别提示且提请发审委关注。 4、评估增值过大

某公司股东以生产线出资,原值7800万增值为3亿元,使得公司注册资本由750万变为3.5亿元。会里认为评估报告和后来复核的评估报告不能反映资产评估增值的合理依据,企业关于对该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等原因导致增值说法,会里表示难以认同。

5、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差错

会计估计变更,应未来适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应追溯调整。如某企业2008年末账面股票投资由于股价下跌存在浮亏,即使2008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时股票价格已大幅上涨,但该企业2008年末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还应依据2008年末的市场价格确定。

某证券公司,2004年因擅自将委托方资金购买股票涉诉,1亿元委托资金产生损失8300万元,当年作了预计负债,导致当年亏损。2007年因满足上市条件需要,又根据07年的市场环境认定该处理为会计差错,进行了追溯调整,使得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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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盈利。属于典型的滥用会计差错。 6、发行前相近业务剥离

业务相同,为包装业绩而剥离不符合整体上市要求;纵然是不同业务,也不鼓励剥离,重点鼓励整体上市。 7、原始报表和申报报表差异

无差异是不正常的,说明作假;有差异没有关系,披露即可。 差异大,大幅调增报告期利润的:

(1)取得充足证据,说明该差异的真实性;

(2)由于差异产生的补缴税款事项,需要取得税务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确认不对补缴税款进行处罚;

(3)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如因补缴税款事项而遭到罚款,由其承担。 会里要求提供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公司当年度向税务部门实际报送的财务报表。目的是通过报表差异发现问题。

目前很多公司按照经申报会计师审计后的申报报表,相应更改原始报表,导致原报与申报基本无差异,由此掩盖了重大审计调整事项。 7、“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理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中,“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是从合并口径要求的。对于母公司报表的最近一期末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要做出合理说明、解释。同时对于母公司属于控股型公司的情况,要关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力,要从制度安排上保障将来的利润分配能够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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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

上市公司再融资政策解读

主讲人:罗卫

一、 审核依据

主要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以及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试行规定》。

二、上市公司融资产品介绍

(一)目前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审核情况

1、非公开发行股票:目前唯一正常审核和发行的融资方式,2009年公司18家发行,金额合计129亿。

2、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可转债:受理后正常审核,但是均未提交发审委。 3、公司债:发审委审核通过后均未取得发行批文。 4、可分离债:由于涉及权证问题,目前暂停受理和审核。

5、可交换债:目前受理2家,由于可交换债需要将股份登记质押,目前证监会正在与最高院协商该质押的优先权问题,避免股份在登记质押后被司法冻结。

(二)上市公司融资产品介绍 1、配股

必须采用代销方式,认购股数没有达到拟配数量的70%,发行失败。 对发行价格没有约束,发行股份没有锁定期。 2、增发 特点:

(1)市价发行,在市场不好时存在较大的承销风险,券商对该品种比较谨慎。06年之前增发可以打折发行。

(2)稀释老股东权益。中外合资上市公司增发要注意外资的比例,一般外方比较关注股权的比例。

(3)融资规模。理论上没有融资规模的限制,现实情况需要考虑市场因素、公司现有净资产规模,保荐人必须务实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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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11

1

历年保代培训讲义

1、2007年保荐代表人培训总结 ......................... 3

2、 2008第一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班材料 ................. 18

3、 2009年保荐代表人第一次培训记录 ................. 37

4、 2009年保荐代表人第五期培训内容 ................. 58

5、 2010年第一、二、三期保荐代表人培训主要内容 ...... 83

6、2010年第四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班听课笔记 ........... 101

7、 2010年第五期保代培训讲义(2010/10) ........... 121

8、2010年第六期保代培训最新审核政策关注 ........... 180

9、2011年第一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讲义 ................. 186

2011年第二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 ....................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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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年保荐代表人培训总结

一、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王林

新老划断后,IPO审核通过率为78%,再融资为91%,总体通过率为85%。IPO 被否的主要原因包括:1)独立性问题;2)持续盈利问题;3)高管发生重大变化;4)会计政策不谨慎;5)业绩严重依赖税收优惠等。

截至目前在审IPO共计70家左右,2007年IPO过会率75%,平均审核期4个月,香港平均审核周期为180天。 二、 IPO非财务审核中的主要问题 (一)

关于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讲解

1. 管理办法的监管理念

1) 严格对发行人的独立性要求,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不得存在严重缺陷。(第二节)

2) 适当提高发行人的财务指标 (第33条) ??

3) 关注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第37条) ??

2. 主体资格问题

1)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

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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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中未对重大变化规定量化指标,董事、高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完全根据量的变化,还要看个人对公司的重要程度,这需要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作出专业判断。

2) 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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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要求,国资委不作为实际控制人来披露,而且国资委对发行人股权的划转所引起大股东变化将被认为是构成实际控制人变更,如确实属于国家、省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统一调整,可申请豁免。

3) 关于一致行动人问题 ??

如中小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证监会接受的前提是发行人近3年在股权结构、管理层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针对股权结构十分分散,亦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但股权结构保持稳定,可不确定实际控制人,但合计持有51%以上的前若干名股东锁定期需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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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委托持股、信托持股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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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持股、信托持股、职工持股会的存在均被视为股权不清晰,不符合要求,不能存在,必须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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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股东中如有信托投资公司,且该公司发行了信托产品,则必须清理,要么转让,要么将信托产品持有人转变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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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不能直接或间接参股,不符合《工会法》的要求,职工持股会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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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会股份转让,如有员工不同意转让,强行转让,则存在权属纠纷问题,不能简单以多数通过来解决。即职工代表大会不能代表员工个人通过转让协议,即使职工半数以上通过也不能完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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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前股权转让需核查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愿,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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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在申报期间发生股权转让事项,则要求撤回申报材料,中介机构重新履行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再行申报。

3. 独立性问题 1) 关于资产完整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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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利应尽可能注入,否则会影响审核进度。

2) 关于外协加工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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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问题在审核过程中较为突出。如果严格按照市场化运作不反对,关注重点是发行人是否利用外协做文章。要求披露与加工方的关联关系、合同情况、相关信息需披露、价格,是否属标准化生产,稳定性如何?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调节等,并要求保荐人进行判断。

3) 关于和大股东、董事、高管共同投资问题 ??

董事、高管人员投资企业与发行人经营同类业务,或于发行人共同投资同类业务,无论所占股份高低均需清理。

4) 关于A股分拆上市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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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无明确规则,在境外分拆上市属正常的手段,使公司业务板块更为清晰,但目前国内无法做到,无规则可循。

4. 募集资金运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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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现有资产收益情况要相匹配;

技术依赖问题:是否与他人合作,若为自己开发项目关注所处阶段; 土地:最低需签署土地出让合同或转让协议;

产品认证:如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需要认证后方能投入使用,由于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则需完成产品认证后方能作为募投项目。

(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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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IPO项目的审核重点 税收政策

报告期内如存在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法规不符的情况,需省级税务部门出文确认,并对可能存在被追缴的风险作重大事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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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后发行人的税收政策必须合法合规;

关注发行人在发行前是否存在明显避税的情况,如存在则可能导致无法通过发审会,原因是作为公众公司社会示范效应不好,同时也一定程度说明发行人缺乏一定的社会责任感。

2. 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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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折价入股、出让、受让、租赁等方式,应明确披露土地取得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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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土地的方式不合法的,应依法纠正 中介机构应就土地取得的合法情况予以核查

3. 关于环境保护 1) 保荐机构应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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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生产经营、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

环保设施是否正常,报告期内环保投入,以及日常环保费用的提取及支付情况。

2) 对于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电力、建材、造纸、酿造、制药、纺织、??

制革、采矿等重污染行业,需取得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的证明文件,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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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由国家环保总局出具证明文件。

4. 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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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时根据其过往情况,着眼于未来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

(二)股东超200人问题,原则上不要求、不支持为上市而进行清理。如股东自愿转让,需由中介对转让双方是否知情、是否自愿、是否存在纠纷进行逐一核查确认。股东的股东超过200人,也不行,但如属小股东且本身就是上市公司的除外。城商行2006年后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不行。委托、信托持股不行,清理也不能超过200人。对于在发行人股东及其以上层次套数家公司或单纯为持股目的设立的公司,股东人数应合并计算。但要看具体情况。

(三)独立性问题。主业独出,还是整体上市,更侧重于整体上市,对集团经营性业务,原则上要求应整体上市;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资金占用,不仅是解决的问题,还要关注其他业务的现金流,关注其他业务对拟上市公司资金的渴求程度,从公司架构上判断未来是否发生。

(四)重大违法行为的审核。重大违法,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原则上,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均属重大违法行为,但处罚机关认定为不属于重大、且能依法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对行政处罚不服正在行政复议或诉讼的,不影响对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可申请暂缓作出决定。 (五)上市前多次增资或股权转让问题的审核。对IPO前的增资和股权转让,重点关注行为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即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是否签署了合法的转让合同,是否是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已经支付价款、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有代持;关注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新股东与发行人或原股东、保荐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要求披露该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说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涉及工会或持股会的,要一一确认并核查;

定价方面,对于以净资产增资或转让、或者以低于净资产转让的,要说明原因并中介核查,涉及国资的,关注是否履行评估及报备,是否履行公开挂牌拍卖等程序,如程序违规,需取得省级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

关于股份锁定,发行前一年增资的股份锁三年,发行前一年从应当锁三年的股东处转让而来的股份锁三年;高管的直接、间接持股,均需符合公司法142条的锁定要求。

(六)环保问题。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保荐人和律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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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核查意见,并取得相应环保部门的意见。 (七)土地问题。保荐人及律师应就发行人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募投项目用地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文)作为规范性文件,应将其作为核查及发表意见的依据。

房地产业务,要专项核查以下内容并发表意见:1、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办理情况;2、土地出让金或转让价款的缴纳或支付情况及其来源;3、土地闲置情况及土地闲置费的缴纳情况;4、是否存在违法用地项目;5、土地开发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是否存在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于房地产项目的,项目用地应已经落实,即要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投资非房地产项目的,项目用地应基本落实。招股书中应披露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方式、相关土地出让金、转让价款或租金支付情况、产权登记手续办理情况。 (八)先A后H及H股公司回境内上市问题。先A后H要点:A股材料受理后,可向港交所提交申请材料;A股的发行比例须满足法定最低比例(10%或25%);H股的价格须不低于A股发行价,H股定价原则须披露;H股公司可独家发起,先A后H不能独家发起;信息披露按A股要求进行。H股公司回境内上市要点:按首发要求申报和审核;计算最低发行比例时合并H股公众股;信息披露从“孰严原则”;面值不是1元的也可发行;暂不考虑香港创业板上市企业转A股,可先转让香港主板后A 股。 (九)文化企业上市问题。

共性问题:股份公司设立不满三年。独立性有缺陷,难以做到整体上市,如出版集团中,有的出版社不能进入上市公司;报业及电视台改制,核心资产不能进入上市公司;存续部分生存能力差。经营区域性明显,行政分割制约了发展空间。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不突出。

建议:支持文化企业整体重组;先规范改制,大量的文化企业豁免发行上市条件是不现实的;支持拟上市文化企业跨区域拓展,形成优胜劣汰机制;支持已上市文化企业并购重组,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十)军工企业上市信息披露问题。军工企业申请信息披露豁免,首先,必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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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同意;其次,保荐机构须判断豁免披露是否影响投资者的判断;如果豁免披露的内容过多,将被认定不适宜成为公众公司。

四、提问环节的主要问题

1、关于取消证券发行实质性审核的建议

考虑到对于发行人的规范运作、持续盈利能力方面判断存在难度,而且申请文件可能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形,因此取消证券发行的实质性审核目前难以实现。 (1)中介机构要对推荐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尤其是保荐机构要做实质性判断; (2)证监会的初审阶段:合规性审核,尽量不做实质性审核; (3)发审委审核阶段:投票表决方式决定其具有实质性审核特点。 2、关于提高审核过程中透明度的建议

认为目前审核过程中的沟通机制是畅通的,保荐人、发行人与证监会相关审核人员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沟通: (1)见面会阶段的沟通; (2)书面反馈后的沟通; (3)发审委会议上的口头陈述。 3、外资化架构问题

关注的对象是:本来是境内个人持有的境内企业,境内个人在境外设立SPV,然后将境内企业股权转给SPV。真外资投资的,不受此审核要求影响。

审核态度:将外资架构恢复为境内直接控股,如果没有导致实际控制人、高管、业务的调整,且外资化和落地过程符合外资、外汇管理规定,则不构成上市障碍。对于境内企业外资化后转让股权的部分,可以保留,仅要求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部分恢复为境内直接控制。

外资化架构不变的企业上市,目前仍然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目前来看存在的问题:

(1)资金流动、股权安排、股东承诺等情况比较复杂,如公司治理、股权退出、对堵条款等情况难以核实;

(2)避税港公司本身缺乏透明度,控股股东等情况难以核查; (3)假外资现象突出(超过三分之一),对经济存在负面影响

根据1995年1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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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该规定尚未明确废止,目前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后3年内办理股权转让如经过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原审批机关批准即可,并不属于违反规定。 4、分拆上市

(1)境内上市公司作为第一大股东:尚不可操作,关键取决于上市部的意见。 (2)境外上市公司作为第一大股东:取决于境外是否有相关规定,审核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业务的相关性。 4、实际控制人在服刑期间

虽然首发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但认为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应比高管更为严格,因此,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5、合伙企业持股问题

由于目前合伙企业开户问题尚未解决,因此,对于合伙企业持有股份的公司申请上市,目前虽然受理但无法进行具体审核。 6、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问题

由于我国的社保、公积金缴纳规定不尽完善,各地具体操作不尽相同,使部分企业在为农民工、流动职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方面存在困难。

对于未能为部分员工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的企业,需进行以下工作: (1)

核实和说明未能缴纳的原因; (2)

取得当地社保部门的相关文件; (3)

实际控制人承诺:如需补缴,由其承担。 7、国有企业改制程序瑕疵问题

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程序中存在未经评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净资产等瑕疵问题,不建议进行补充评估等方式,可通过以下方式弥补: (1)核查改制当时是否存在相关特殊规定或文件;

(2)国资部门的事后确认文件,对于重大程序瑕疵需取得省级国资部门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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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8、外资企业同业竞争问题

外资企业在大陆和海外都存在业务的,通过市场分割协议或海外停业等方式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很难得到认可,主要是市场边界难以确定。 9、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问题

(1)审核关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话,不要求撤回材料,但需要就变更的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发表意见。

(3)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无明确限定,要结合企业的行业特点、经营模式确定,如工程类企业募集资金多数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是可行的,而传统的生产型企业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宜过大。

10、持股比例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则认定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11、审核期间股权变动,撤回重报。小股东的股权变动也要撤,小股东中有工会持股,也不行。

5月8日

首发企业财务相关问题

主讲人:常军胜

一、近期发布的首发申请财务方面规定

(一)3号适用意见,关于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法规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无重大变化,但现实是实际控制人为上市需要有整合业务的需求,为此出文规范。

主要内容,同一控制下的重组,从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扣内部交易)、利润总额三个指标考察,以大吃小,增加披露要求,要含最近一期财务数据;以小吃大,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同时,不仅考察财务指标,还要考察业务相关性。相同业务,上下游业务,为满足业务完整性的调整(如整合销售公司),视为同一控制下的重组。完全不同的业务,不行。发行申请前一年一期多次重组的,累计计算,以加权方式测算指标。 对申报报表的编制,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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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量的变动趋势、关联交易公允性及其对独立性的影响 重要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合规性

宏观环境及宏观政策变化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股权融资的必要性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中资产评估问题、盈利预测问题 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及其潜在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毛利率的变动趋势及其与同行业差异较大的原因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效益与承诺效益差异较大的原因以及尚未使用资金的最新使用情况及项目最新进展

特殊业务或主体的内部控制情况 偿债风险及其披露

发审委否决意见涉及的主要财务问题 重大关联交易不公允 股权融资必要性问题

前次募投项目实现效益与预计效益存在较大差异,存在误导性陈述 本次募投项目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 拟收购资产评估问题

重大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不合规 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问题

保荐机构执业质量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建议 保荐机构执业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对新法规掌握不够 ②加强与发行人与审核人员的沟通 ③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④因人制宜,因时制宜

上市公司再融资审核 2008、9 北京 上市公司再融资审核 1、审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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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中的问题 审核依据

一、《证券法》、《公司法》 二、行政规章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交换债》很快就会征求意见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三、规范性文件

《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审核中的问题——审核重点 1、法定条件 四处重点关注

2、前次募集资金运用 三处重点关注 3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三、四处重点关注 4、重大资产购买 三、四处

5、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三、四处 三处关注程序履行 四处关注关联交易的影响

6、环境保护

审核重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法定发行条件 1、区分不同发行方式、发行品种进行审核 2、公开发行分一般条件和特别条件

(1)一般条件是所有公开发行证券必须满足的条件,主要是解释、丰富《证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包括上市公司治理、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要求等方面内容,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诚信水平提出全面、严格、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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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积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的变化) 用哪个利润

(2)特别条件,主要是根据不同的公开发行品种分别予以规定。包括增发条件、配股条件、发行可转债条件和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债条件。

审核重点——前次募集资金运用

1、是否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比例是多少,变更程序是否合规,变更原因是否合理

2、是否明确披露了前次发行承诺进度和效益的差异,是否有较大差距,原因是否客观合理

3、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的变化情况 审核重点——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三处

1、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取得有权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项目要论证 出文单位的权限、授权(对立项、环评、土地的批文权限有效性进行论证,可以提高审核效率)

2、项目实施方式、进度安排及目前进展

3、现有产品产能扩展或新产品开发,结合市场容量、自身市场占有率、行业地位、主要竞争对手、营销计划等说明的市场前景是否可信

产能利用率不高的情况下投资扩大产能的必要性

4、募集资金项目存在技术壁垒的,相应技术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如何理解“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中的“项目”?) 资金需求 不一定与生产的固定资产挂钩 公司债基本上是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

5、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是否明确,必要性是否充分 银行贷款的合同要附上

6、土地使用权是否取得,是出让地还是划拨地,或者是集体土地,是否需要新征土地,是否存在合法使用的法律障碍;如未取得,目前进展及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7、资金缺口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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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重点——收购资产

1、股东大会表决时关联股东是否回避,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及时 2、拟购买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晰(土地、房屋、知识产权等),是否存在被抵押、质押、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况

3、资产涉及债务转让的,是否取得了债权人的同意 4、资产为公司股权的,是否已取得该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

5、拟收购资产是否完整,进入上市公司后是否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6、拟收购资产的历史盈利情况、盈利前景及对上市公司盈利指标的影响 7、购买价格的确定方法;按评估值确定收购价格的,评估方法的选取是否恰当,评估增值幅度较大的是否合理,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之间的利润归宿是否明确

8、涉及国有资产的,是否经过有权的国资部门批准;评估价格是否履行了确认手续

9、重大资产购买后是否会导致新的违规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担保 10、大股东资产整合计划

审核重点——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1、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履行的法定决策程序,是否已依法披露,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或向上市公司输送利润 关联交易额及比例的趋势

2、重大关联交易是否造成公司的采购或销售严重依赖关联方 3、重大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公司是否有减少关联交易的计划 4、是否存在大股东持有发行人生产经营必需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并有偿或无偿许可发行人使用的情况

5、发行人与大股东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其关于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解释是否全面、合理、是否制定明确的解决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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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重点——环境保护

1、环发办【2007】105号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属于上市公司跨省投资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环保核查意见。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环发【2003】101号文规定的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电力、建材、造纸、酿酒、制药、发酵、纺织、制革、采矿等重污染行业,需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环保是否合法的证明文件。

公司债券审核重点

发行13家 300亿 5家过会待发 162亿准备发 在审11家 1800多亿 1、债券的安全性以及相应的债权人保护制度是审核的重点

2、分离债权证上市需要强调的事项 权证上市的权限在交易所 由交易所批准 权证上市有自己的上市

3、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不是债券发行的法定条件 看试点办法

审核中的相关问题

1、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程序问题 公开发行要有上市部的监管意见函才能上会 公司债券反馈意见后三周就可以上发审会 积极推广的态度

2公司债券二次发行程序问题 24个月有效二次发行简化 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 目前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件 证监会备案 保荐机构、律师推荐 要有明确的肯定意见 一周左右就能完成程序

3、非公开发行当中的价格倒挂问题 过会24家 在审13家(允许修改方案)原则上发行方案可以修改,但有效期不变

4、重大资产重组导致实质控制人变更问题 5、公司债券发行当中的联合保荐问题

6、公司债券发行中,最近一期会计报表中期末净资产额是否需要审计 7、短期融资券是否计入累计公司债券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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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09年保荐代表人第一次培训记录

5月8日上午 部领导开班致辞

——主讲人:王林

王林指出,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加深的大背景下,投资银行业务既有挑战,又有机遇。当前证券市场发展的重点在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保增长、保就业、保民生服务,近期目标是提振市场信心,远期目标是建立市场稳定运行的良性机制。

一、保荐制度完善问题

保荐制度、发审委制度和询价制度是现阶段发行监管的基础制度,更是发行审核体制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强化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保荐人是第一道把关者,尤为重要。

2008年12月1日,《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此次保荐制度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1、完善保荐机构的内控制度,通过严格的内控实现对保荐业务的质量控制。强化保荐机构要建立保荐工作底稿制度,强化保荐机构负责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控负责人的责任。强化保荐机构取得保荐资格的条件,将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增加为4人,同时,要求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

2、强化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规范保荐代表人的行为,落实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市场反映少数保荐代表人利用其在发行上市环节具有的特定角色和独特作用,放松了勤勉尽责的要求,甚至有极少数保荐代表人沦为签字机器,不实际参与项目。还有少数保荐代表人放弃职业操守,借发行上市的机会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此,本次修订强化了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和处罚。保荐代表人必须参与尽职调查工作,强化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工作日志的管理。一旦发现签字保荐人没有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的,将采取措施,严重的要市场禁入。对保荐代表人职业操守提出更明确的要求,保荐代表人必须服从保荐机构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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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进行年度考核,并报告证监会。

3、强化保荐机构的管理职能。增加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权限,以便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实施更有效的管理。比如要求保荐机构定期检查保荐代表人的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督促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对保荐代表人应进行年度考核、评定,并将相关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

根据创业板推出的安排,《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将进行进一步修订。同时,继续对保荐制度、发行制度、询价制度进行改革完善,突出强化市场约束机制,提高审核、发行的透明度。目前,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工作如下: 1、发布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的格式准则。 2、发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3、起草保荐机构内控业务指引,明确内控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内控流程。 4、组织对保荐业务的现场检查。今年要组织证监局对保荐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内控、底稿制度的建立及履行情况。[5月9日下午李庆应在总结讲话时通知本月底就要开始检查,希望大家做好准备。另,通知及时补报保荐书和保荐工作报告] 5、对发审委否决项目的事后谈话。

6、完善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违法违规内容进行披露。

二、保荐制度的成效及目前存在的问题

目前全国共有保荐代表人1180名,准保荐代表人987名。作为证券发行上市市场化约束机制的重要步骤,保荐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一是执业水平得到认可,一线人员水平的提升是市场化发行的基础。二是从源头上提高了上市公司的质量,防范了历史上出现过的欺诈发行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等恶性事件。虽有立立电子这样的事情,但总体情况向好。三是责任落实,特别是保荐办法修订后,保荐责任更具可操作性。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责任的落实,有利于逐步形成市场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担风险的良好局面。目前保荐制度的作用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同和支持。保荐制度的理念,已经逐步内化为保荐业务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但是保荐业务目前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1、保荐机构的质量控制和内部控制不够完善,缺乏严格的程序,推荐的企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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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明显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今年以来有20多家企业撤回申请,风险控制不到位。部分已上市项目风险的暴露也说明存在把关不严的情形。 2、保荐代表人的专业判断存在欠缺,对发行上市条件的理解与市场的普遍理解有差距,对独立性、持续盈利能力、实际控制人等问题,作过宽解释,曲解规则。 3、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不够,对在审企业未能及时持续跟踪和报告,申请文件制作粗糙、信息披露不全面,对发行人的风险、竞争优势、行业地位等信息的描述存在前后矛盾、夸大事实的情况。保荐代表人兼职现象严重,恶化了行业形象,对制度运行造成影响。

三、向保荐代表人提出的建议

1、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规范。现在有人频繁转会,谋取暴利。有人四年来转会四次,没做过一个项目。我们享受行业应有的高薪,但要有相应的付出,以形成保荐代表人良好的社会形象。

2、加强学习,提高专业判断能力。投行的使命在于价值发现,不仅要考察企业的合规性,更要关注其长远持续发展能力。要加强宏观经济发展的把握能力,提升对行业、市场的综合判断能力。

3、多反思自身的执业责任。对个人而言,现有的法规是最低要求;在新兴加转轨的市场条件下,当法规有冲突时,希从严把握、审慎推荐;全面落实新修订的保荐办法,还市场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对客户而言,要忠诚、平等对待,在同等条件下不能因规模大小而区别对待;要做好保密工作。保荐代表人队伍的市场形象需要大家共同维护,要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IPO审核有关问题

主讲人:陈永民 5月8日 一、对在审企业有关工作要求

当前在审企业处于历史最高水平。对在审企业要求如下。 (一)重大变化及时报告

当前,经济环境、市场环境变化大,有些行业的企业业绩可能出现较大变化,有些企业可能对投融资进行调整,保荐人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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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保荐人要对项目出核查意见,并重新征求发改委意见。

(三)在审企业,如果出现增资引入新股东,或出现股东(不论大股东还是小股东)进行股权转让,须撤回材料,重新申报。

(四)利润分配问题,发行人需在实施完毕后才上发审会,如分配股票股利,须追加利润分配实施完毕后的最近一期审计。保荐机构需对审核期间利润分配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对发行人财务情况、生产运营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出核查意见。以往招股书对利润分配的披露比较笼统,现结合《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招股书对利润分配的披露要包括股利分配的原则、股利分配的形式选择、是否进行现金分红、现金分红的条件等;选择现金分红的,可进一步明确现金股利占当期实现可分配利润的比例。 (五)在审企业期后事项、会后事项要认真核查

(六)为做到审核过程留痕,保持发行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减少申报的随意性,今后撤回材料要说明具体原因。

二、保荐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所报企业条件不成熟,申报项目把关不严,存在明显不符合基本发行条件的问题。

(二)信息披露核查不够,信息披露存在瑕疵。

(三)未对证券服务机构意见进行必要核查,其他机构所出意见存在明显不当。 (四)材料制作粗糙,文件内容前后矛盾,说法不一。

(五)不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股权变动、诉讼、市场重大变化),不及时撤回材料。

三、IPO审核若干问题

(一)董事、高管诚信问题

要求符合公司法21、147、148、149条,首发办法21、22、23条的规定。关注高管的竞业禁止,从改制、出资、历史沿革(子公司及兄弟公司)、资金往来等方面关注董事、高管的忠实、诚信义务。如国企管理人员新设公司收购原公司的情形、高管与拟上市公司共设公司的情形、高管持股公司与拟上市公司存在大量交易的情形,以及破产企业与高管关系的问题,需要重点关注。推荐企业发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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