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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有争论,但通说认为为从物; 所有权保留之机器:非从物; (2)抵押权是否及于后来之从物 不及于;物权法200条
(3)从物应否于抵押权设定时一并登记
分情况而定;物权法180条、187条、188条 (4)从物处分后,抵押权人有无追及权 有;物权法191条
(5)于同一从物之上,不动产抵押权与动产抵押权得否并存,其位序关系如何 可以并存;物权法199条
3.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产生孳息的物。
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前者是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果实与动物的出产物。 后者是指因法律关系而得到的利息、租金及其他收益,该法律关系多是基于法律行为而生的。
? 区分意义:确定孳息的归属。 ? 《物权法》第116条 1
?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不改变其性质或影响用途的物。
? 不可分物,是指经分割会改变其性质或者影响其用途的物。 ? 区分意义:
? (1)在共有财产分割中,可分物可通过实物分割的方式,而不可分物只能采取变价分
割或作价补偿。物权法第100条。
? (2)如果债权人留置的债务人的动产是可分物,则债权人只能留置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的动产。如果该债务人的动产是不可分物,则债权人可以留置全部的债务人的动产。物权法233条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 物权的概念
?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关键词:
? 直接支配特定物 ? 排他性 物权的特征
? 1.物权是一种支配权。
? 支配是指依据权利人的意思对权利客体进行管领或处置。而“直接”意味着权利人实现
权利完全无需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权利人的力可以直接作用于权利客体之上。 ? 2.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 绝对权也称对世权,它能够对于权利人之外的每一个人产生效力,每一个人都必须尊重
它。换言之,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与妨害物权人权利的义务。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 物权是支配权、对世权 ? 债权是请求权、对人权 ? 物权具有排他性 ? 债权具有平等性 ? 物权具有排他的效力,同一物上不能设立两个所有权,也不能并存两个性质上不能兼容
的物权。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 一、物权效力概述
?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产生之后,为实现其内容,法律上所赋予的效果与权能。 ?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或者内容相互冲突的两项他
物权,即一物一权。 ? 具体体现:
? 1.在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项所有权。共有共有例外。 ? 2.在第三人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某物的所有权时,该物上原先存在的所有权因而消灭,物
的原所有权人不能再基于其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 3.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互不相容的他物权。此主要指用益物
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
? 物权的优先效力不仅包括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也包括同一物上存在多项物权时其相
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 1.物权优先于债权
? (1)特定物即使已经成为某一债权的标的物,如果其上物权成立,则该物权优先于债
权。eg:一物二卖。
? (2)当某物构成某人的一般财产时,其债权人即使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或者破产程序提
出请求权,就该物享有物权的人,也优先于债权人。eg:第三人异议之诉;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破产取回权;破产别除权。
? 《企业破产法》第38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
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
权利。”
? (3)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 ?买卖不破租赁,《物权法》190条;
? ?物权不能优先于法律赋予了优先效力的某些债权; ? 《企业破产法》第132条:“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
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 ?物权不能优先于办理了预告登记的债权,《物权法》20条。
? 2.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物上并存互不冲突的多项物权时,设立在先的物权优先
于设立在后的物权。如果设立时间相同,则两个物权之间的地位平等。 ? 《物权法》第199条 ? 《物权法》第239条 第四节物权的类型
? 一、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 分类标准:以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
? 所有权,又称自物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
利。
? 定限物权,又称他物权、限制物权,是指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权利人基于与所有权
人的合意或者法律的规定而取得了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某些权能,他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定限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物权法》第39条、第40条、第117条、第170条 ? 区分意义: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 分类标准: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 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动产抵押权、留置权
?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抵押权 ? 分类意义:物权变动要件和公示方法不同。
? 动产物权:物权变动以交付为条件,以占有为公示方法,注重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 不动产物权:物权变动以登记为要件,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注重对权利归属的保护。 三、从物权与主物权
? 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
? 主物权是指独立存在的物权。eg: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 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eg: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 分类意义:从物权与主物权共担法律命运。《物权法》第172条
四、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 标准: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 意定物权是指虽属法律明确规定,但须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产生的物权。eg:建设用地
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抵押权等;
? 法定物权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物权。eg:留置权、法定抵押权 ? 《物权法》第230条
? 区分意义:成立要件和适用法律不同 第五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一、平等保护原则
? 《物权法》第3条第3款;第4条 ? 二、物权法定原则 ?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加以明确的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
创设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或者合意改变物权的内容。 ? 《物权法》第5条
三、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 公示原则: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23条
? 公信原则:物权法第106条 ? 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 ? 公示是指将物权设立、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
物权变动的情况。
? 公信原则:是指依法定方式进行公示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
使公示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所取得的权利仍予以保护的原则。
? 公信的内容,一是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只能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二是任
何人因为相信登记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从事了移转该权利的交易,该项交易应当受到保护。
物权的变动
第一节 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变动模式 ?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 从物权自身而言,即为物权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 从权利人的角度而言,即为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 ? (一)物权的取得 ? 1.原始取得
? 是指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而不是以原物权人转让其物权为基础而取得。 ? (1)无主物的先占 2.继受取得
? 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分为移转继受取得和创设继受取得。所谓移转继
受取得,是指就他人的物权依其原状而取得。所谓创设继受取得,特指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等定限物权。
? eg:买卖、赠与、继承属于第一种;定限物权的设定属于第二种 ? (二)物权的变更
? 即物权内容和客体的变更。在不影响物权属性的情况下物权的客体、效力范围、方式、
内容所发生的改变。 ? 《物权法》194条第1款
? (三)物权的消灭
? 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与主体的分离,就物权人方面,为物权的丧失。物权的丧失可分
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 物权的绝对丧失,是指物权本身终局地归于消灭,例如,物权标的物发生灭失,致使权利客观地发生消灭。
? 物权的相对丧失,仅指对特定的主体发生权利的丧失,也就是说,物权仅与原权利主体
分离,但其权利本身并未发生消灭,而是归属于其他的权利主体。 ? 通常所说的物权丧失,仅指物权的绝对丧失。
? 其中两种物权绝对丧失的方式:混同、抛弃(见课本第54、55页) 二、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 (一)法律行为
? 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欲发生一定私法上的法律效果,而将其意思表示表示于外的行为。
在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有意识的追求特定物权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效果,并将此效果意思表示出来,法律即依其意思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 由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是最为常见、也是最为重要的原因。 ? (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 ? 所谓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既包括人的行为中的事实行为,也包括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
如事件和状态。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无须对外作出某种意思表示,而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行为,即可发生一定物权变动效果的情形。 三、物权的公示和公信原则
? 公示原则: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23条 ? 公信原则:物权法第106条 ? 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 ? 公示是指将物权设立、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
物权变动的情况。
? 公信原则:是指依法定方式进行公示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
使公示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所取得的权利仍予以保护的原则。
? 公信的内容,一是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只能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二是任
何人因为相信登记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从事了移转该权利的交易,该项交易应当受到保护。
(一)不动产登记
? 1、登记机构 《物权法》第十条 ? 2、登记生效时间 《物权法》第十四条
? 3、登记薄与权属证书《物权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4、登记资料的查询 《物权法》第十八条
? 5、更正登记 《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6、异议登记 《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7、预告登记 《物权法》第二十条 (二)动产交付
? 现实交付:即出让人将对物的管领支配现实地移交于受让人。 ? 简易交付《物权法》第25条 ? 指示交付《物权法》第26条 ? 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7条 ? 后三种又称之为观念交付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的变动模式
? 物权的变动模式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物权变动何时发生效力,是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
还是依法进行了公示之时? ? 课本案例:甲将a物出售给乙 ? 问:
? 1.从时间点上考虑,a物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 ? 2.从效力来源看,所有权因何发生转移——因买卖合同,还是因在履行环节上的其他意
思表示抑或是事实行为?
? 3.如果买卖合同无效,那么所有权变动的结果是否一概不发生?
物权法期末复习
第一章导论:有恒产者有恒心
? 物权法的功能:定纷止争
? 物权法的价值:物权法的人文价值
? 物权法立法根基:尊重人民对财富的进取心 ? 物权法的性质: ? 私法属性 ? 财产法属性 制定:
从1994年开始制定 ? 至2007年开始颁布 ? 历时13年
? 梁彗星教授编制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 王利明教授编制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 ? 历经全国人大及常委会7次审议最终通过。 物权法的体系
? 《物权法》分5编,19章,247条 ? 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编 所有权 ? 第三编 用益物权 ? 第四编 担保物权 ? 第五编 占有
? 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一章 基本原则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 第二节 动产交付 ? 第三节 其他规定 ?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 第四章 一般规定
?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第七章 相邻关系 ? 第八章 共有
?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 1.该编的条文占全部法律条文书目的2/5左右,是我们国家最重要的物权制度
? 2.该编条文体现了所有权核心主义的立法观念,尤其是土地公有制条件下物权的特点
幻灯片8
第三编 用益物权
? 第十章 一般规定 ?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 第十四章 地役权
? 注意体会第二编与第三编的联系
第四编 担保物权
?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 第十六章 抵押权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 第十七章 质权
? 第一节 动产质权 ? 第二节 权利质权 ?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五编 占有
? 第十九章 占有
? 《物权法》全文之后还有两条附则 物权法的立法特点
? 1. 结构上,采取由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特殊的立法技术。
? 2. 规范内容上,以对现行规范的重新整合和明晰化为主,适当引入新规定。 ? 3. 表述上,寻求专业化与通俗化之间的平衡。 物权法的法律渊源
? 物权法法律渊源的意义
? 社会应该理解已经制定的《物权法》虽然重要,但是它只能解决一般的物权问题,
而不能解决中国社会全部的物权问题。《物权法》之外的物权问题的解决,需要借助于其他的法律,这些法律中规定的物权规范,有时对于物权问题的解决还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 当然,《物权法》构成了最为重要的物权法的法律渊源。 物权法的其他法律渊源 ? 《宪法》 ? 《民法通则》 ? 《土地管理法》 ? 《农村土地承包法》 ? 《担保法》 ? 《森林法》 ? 《草原法》
? ??
物权法的基本理念
? 一、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的一体保护 ? 《宪法》
?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
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并给予补偿。 ? 《物权法》
?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侵犯
? 讨论:
? 1.“平等保护就是将富人的豪宅和穷人的讨饭棍平等保护” ? 2.平等保护还是杀富济贫 ? 参考:
? 1.巩献田公开信 ? 2.电视剧天道 ? 二、从归属到利用
? 《物权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
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归属:定纷止争 所有权 ? 利用: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 三、自由与效率 ? 意思自治
? 发挥物的效用:相邻关系;共有事务的管理 ? 四、所有权的社会义务与所有权保护的强化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物
? ? ? ?
一、物权的客体
研究物权客体——物的意义:
物权,为物上的权利,是对物的支配权
物的形态如何反过来又对于物权种类的形成、物权的行使以及物权变动的规则发挥决定性的作用。
物权客体除了物以外,还有权利 《物权法》第2条第2款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180条;《物权法》第十七章第二节 权利质权
? ? ? ? 物
? 在民法上,“物”指的是存在人体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且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
活需要的有体物。
? 要注意民法上的物和公法上的物的区别
? 公法上的物是指公共权利能够支配的客观存在的物。此范围要大于民法上的物。
? 例如:土地。国际法上的领土也被称为国际法上的土地,但是,主权支配的领土实际上
包括领海、领空等。民法上的土地仅指陆地上的坚硬部分,海水、领空,甚至相当大一部分领水,都不是民法上的土地比如内水水面,在传统民法中,只有被私法主体长期稳定地控制的内水(如自然人长期种植或者养殖的湖面、内河水面),在法律上才被当作土地。
物的特征
? 1.须为有体物
? 有体物,是指占据一定空间而有形存在的物质实体。
? 无体物,即相对于有体物而存在的物,具体是指没有物理意义的形体,但是具有财
产意义的一切现实存在。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由知识产权法规范的精神财富;一类是被纳入商事习惯或有些特别的商事法规范的无形财产。
? 物权客体为有体物的原因为:一、物权的支配属性的内在要求;二、物权与其他财
产权区分的前提
2.须为人力所能控制即可支配性
? 在物权法上,物主要是指人力能够控制而且有控制必要的物。 ? 月亮、沙漠的沙子、海水
? 3.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即可利用性 ? 4.须存在于人体之外即伦理性
? (1)人的身体能否构成民法上的物? ? (2)人的遗体能否构成民法上的物? ? (3)移植的器官能否构成民法上的物? ? eg:妻子捐献肾脏,而后要求返还一案 ? eg:冷冻胚胎问题
动物是否是物权法上的物? ? 两种立法例:
? 一是,法律规定动物不再是民法上的物,而是法律上的特别“客体”,要求民事权利主
体对待动物不能像对待一般的动产一样处分。
? 二是,把动物放在物的一类,但是极其严格地限制动物所有权人的处分权。 ? 另外,还有部分人主张动物是民法上的主体。 物的分类及意义 ? 1.不动产与动产
? 不动产是指依其自然性质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便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和
土地附着物。
?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 准不动产:部分动产如机动车、航舶、航空器等道路运输工具因法律允许其物权变动准
用不动产物权的某些规则如进行登记等。 ? 区分意义:
? (1)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
? ? ? ? ? ? ? ? ? ? ? ? ? ? ? ? ? ?
不动产:登记 动产:交付
(2) 能够设立的物权类型不同
用益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仅限于不动产。 动产原则上只能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
(3)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要多于动产所有权
不动产:物权法第42条,对不动产的征收;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 动产:物权法第44条 2.主物与从物
从物:是指非主物的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于一人之物; 主物:为从物所辅助的物
从物的构成要件:
(1)该物必须是独立的物而不是物的成分; (2)该物常常是用来进一步发挥另一物的效用;
(3)该物与另一物必须有一定的空间上的结合关系; (4)主物与从物必须属一人所有;
(5)交易上没有特别的习惯认为两个物之间不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区分的意义:
《物权法》115条 从物随主物原则,即当主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从物的所有权也发生相应的移转。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3条:“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
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案例:不动产抵押权与从物
? 甲经营工厂,于3月1日向乙银行贷款,并以厂房及基地设定抵押权。其时工
厂内有a及b(该机器钱款尚未付清,采取所有权保留方式)两部机器,生铁千斤及铺设的轻便轨道,只是都没有同抵押权一并办理登记。甲于4月1日新购c部机器,并于同日将a部机器出售于丙。甲于5月1日以b部及c部机器为丁设定动产抵押权。 ? 问题:
? 乙于8月1日实现抵押权时,得否将a、b、c三部机器、生铁千斤及轻便轨道一并
拍卖,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 就上例分析之,所应研究的问题有以下5个: ? (1)哪些属于从物?
? (2)抵押权之效力是否及于其设定后所增加之从物? ? (3)从物是否以于抵押权设定时一并办理登记者为限?
? (4)不动产所有人将从物让与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否追及该从物,以实现抵押权? ? (5)于同一从物之上,不动产抵押权与动产抵押权得否并存,其位序关系如何?
? (1)从物之认定
? 生铁千斤:非助工厂之效用,非从物; ? 轻便轨道:符合从物特性,为从物;
意思主义模式
? 是指不动产抑或动产上的物权仅因当事人的合意而发生效力,无需进行登记或者交付。 ? 特点:
? 1.不区分债权发生的意思表示和物权发生的意思表示。
? 2.使物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仅需当事人的合意即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公示原则所
要求的交付或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而非成立或生效要件。 ? 3.物权有因性
? 4.意思主义强调当事人意志的作用力,但它并非完全置交易安全于不顾,而是使欠缺公
示的物权变动丧失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将物权变动的效力相对化,即仅在法律行为的直接当事人间发生效力。
物权形式主义模式
? 是指债权合同仅发生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和债务,而物权变动还需要当事人有物权
变动的合意,并履行登记或交付这一法定形式,否则物权变动不生效力。 ? 立法例:德国民法典、台湾地区民法典 ? 特点:
? 1.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
? 2.物权合意虽然直接指向物权的变动,但其本身仍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还需
要履行登记或者交付之法定形式。
? 3.在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并存的情况下,物权行为采取无因性,即物权行为独立地发生
物权变动的效果,债权行为有效与否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
债权形式主义模式
? 是指当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当事人间须有债权合意之外,还须践行登记或
交付的法定形式,始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 特点:
? 1.实行公示生效主义,以登记或交付之法定形式的践行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 2.实行物权变动的有因主义。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债权行为必须有效,才能引起物权变
动的效力。
? 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 详见课本73页 物权行为
? 物权行为的概念
? 物权行为是以物权的得丧变更为直接内容的法律行为; ? 物权行为是由物权的意思表示与外部的变动特征(交付或者登记)相互结合而成的法律
行为。 ? 要点:
? 1. 物权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以意思表示为其构成要素,体现行为人的意思自治。 ? 2.物权行为属于处分行为。
? 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行为,它与负担行为相对,
包括物权行为和所谓准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理论
?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指物权的变动须有一个独立于买卖、赠与等债权行为以外,而以
物权变动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从而在体系上,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而存在。 ? 以买卖法律行为为例,其中包含三个法律行为:
? 1. 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特定给付义务的债权合同 ? 2. 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物权合同 ? 3. 转移价金所有权的物权合同
?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原因行为(债权行为)的影响,债权行为
即使不成立、被撤销或者无效,物权行为也并不因此而受影响,仍能独立地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 继承或受遗赠:物权法29条 ? 征收
? 法院判决:物权法28条 ? 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 ? 占有时效
?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物权法30条 ?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 先占、取得实效、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等
? 第二节 物权的保护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 概念,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旨在排除对物权现实的或潜在的妨害,从而回复物权圆满
支配状态的请求权。
? 物权法第34条是原物返还请求权;物权法35条是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 原物返还请求权构成要件: ? 1.请求权主体:权利人有哪些? ? 2.义务人:所有物的现实占有人 ? 3.占有的不法性
? 排除妨害请求权构成要件:
? 1.主体必须是所有权人以及其他能够依法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他物权人。 ? 2.妨害必须是不法的。
? 在所有权人或者他物权人不负有特别容忍的义务之时,任何对所有权或他物权行使的圆
满状态的阻碍都构成不法的妨害。
? 特别容忍义务来源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 消除危险请求权
? 危险是指尚未实际发生的但有可能出现的妨害。 ? 危险的判断标准:
? 1.危险必须是可以合理预见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 2.危险必须是确实存在的且其对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可能。 物权确认请求权
? 《物权法》第33条
? ? ? ? ?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特征:
1.确认物权的请求权的主体是利害关系人。
2.确认物权的请求权的内容是物权的归属和物权的内容。 3.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行政主管机关,也可以请求法院、仲裁委员会等确认物权的归属和内容。
恢复原状的请求权
? 《物权法》第36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
或者恢复原状。” ? 特征:
? 1.请求权人为权利人,即所有权人或者他物权人。 ? 2.该请求权适用于不动产或动产被损毁的场合。
? 3.该请求权指向的义务人承担的责任包括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与限制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四节 相邻关系 第五节 共有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 没有任何事物能够像所有权那样,如此广泛地激发人们的想象力与情怀;也没有任何事
物像所有权那样,让一个人可以对世界外在之物提出主张、独断专行地加以支配,并完全排除任何其他人的权利。
——莱克斯通 ? 所有权的概念:
? 法条概念:物权法第39条
?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 学理概念:所有权是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 ? 所有权的特性 ? (一)全面性 ? (二)整体性 ? (三)弹力性 ? (四)恒久性 所有权的分类
? 依据所有权的主体不同:
?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 1.国家所有权 ? 概念:《物权法》第45条 ?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
? 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是否一样?
? 2.集体所有权 ? 物权法58-63条 ? 3.私人所有权 ? 物权法64-66条
? 依据所有权客体的性质区分,可分为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 ? 依据所有权人数量的不同,可分为单一所有权与多数人所有权
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 ? 积极权能: ? 占有 ? 使用 ? 收益 ? 处分
? 消极权能:排除他人不当干涉 ? 所有权权能的分离:《物权法》第40条 占有
? 占有,是指对标的物的现实管领和支配。 ? 占有是表现所有权的直接方法,同时它往往是所有权人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必要措施。
? 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占有与物权法上更为广义的占有概念的区别:课本第88页。 ? 作为权能的占有,所有权人不仅自己可以行使,也可以通过他人来行使。 使用 ? 使用
? 使用应根据物的性质,在不加以损毁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以满足所有权人需求的
方式对物加以利用。 ? 使用的限制:
? 基于特定的公共利益,法律可能限制所有权人对物的利用方式; ? 特定的使用方式如果必然造成他人的损害,则法律可能要求所有权人限制自己的使用方
式;
? 对物的使用不得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否则构成权利的滥用。 收益、处分
? 收益权能,指的是收取所有物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的权能。 ? 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的归属 ? 处分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两种,前者指的是事实上毁损消灭标的物
或者使其性质改变;后者指的是使所有权发生转移、限制或者消灭,从而使所有权发生法律上的变动。
? 尽管占有、使用、收益权能可以从所有权中暂时分离而不改变所有权的属性,但是处分
权能原则上不得与所有权人相分离。 二、对所有权的限制
? (一)所有权的社会化与权利限制 ? (二)对所有权限制的限制 ? (三)征收、征用问题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
? 善意取得:物权法106条 ? 拾得遗失物 ? 拾得漂流物 ? 发现埋藏物 ? 发现隐藏物 第四节 相邻关系
? 概念:是指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就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发生的相互给
予便利或对一方权利加以限制而对另一方权利加以延伸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 特征:
? 1.相邻关系发生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
? 2.相邻关系的本质是对不动产权利人的限制与延伸; ? 3.调整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由法律加以规定。
? 处理相邻关系的具体规则: ? 1.法定 ? 2.习惯
?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按管理公约即约定 ? 常见的几种相邻关系: ? 1.用水、排水 ? 2.通行
? 3.相邻土地的利用 ? 4.通风、采光、日照 ? 5.环境保护 ? 6.危险预防关系 第五节 共有
? 共有的概述:
?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状态。 ? 共有类型:
? 按份共有:94条 ? 共同共有:95条
? 共有物的管理:96、97、98 ? 共有物的分割:99、100 ? 优先购买权:101
? 共有物上的债权、债务:102 ? 共有类型的推定:103条 第六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概念:物权法第70条
? 内容:单独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管理权 ? 2.业主的专有权
? (1)专有部分的判断标准
? 住宅、经营性用房,其他未规定 ? 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
? (2)业主的专有权的内容及限制 ?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 相邻关系;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用途
业主的共有权
? 共有权的客体范围 ? 业主共同管理权 ? 共同管理的权利:
? (1)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 (2)重大事项的共同决定权
? (3)公共维修资金的共有和共同使用权
? (4)决定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的分摊和收益的分配的权利 ? (5)自行管理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 (6)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侵害自身权益的决定 ? 共同管理的义务:物权法83条 用益物权
一、 用益物权概述 ?概念:
?《物权法》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意义
?对他人之物合理利用的两种典型方式: ?债权式的利用 ?物权式的利用 ?用益物权的功能:
?增进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用;使物的利用关系物权化;
?用益物权的种类
?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用益物权的特征
?1.标的物仅以不动产为限;
?2.原则上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设定多个用益物权,但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用益物权的内容不相排斥,则他们可以并存于一个标的物上, ?3.用益物权的设定、移转等通常都需要登记。
?4.用益物权的设定有的无偿,有的为有偿,依当事人的约定或者设定的目的而定。 用益物权的得丧变更
?取得:订立合同的方式取得。
? 不同用益物权对登记的不同要求:
?《物权法》第129条、139条、155条、158条、169条 ?消灭:标的物灭失;标的物被征收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概念:是指农业经营者通过签订承包经合同在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家所有的农用地上享有的进行耕作、养殖或者放牧等利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特征:
?1.客体特定:农村土地(第124条第2款) ?2.主体特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内容特定:占有、使用、收益 ?4.期限稳定:第126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 ?1.家庭承包方式 ?概念: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用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 ?土地承包合同:《物权法》第127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物权法》第12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发包人的义务:不得调整承包地、不得收回承包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129条 ?2.其他方式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物权法》133条 ?此种承包合同的承包人须缴纳承包费;
?此种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也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是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优先承包权;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即为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发包人的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权利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的权利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权利。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人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4)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承包方权利
?(1)土地承包经营权,具体包括使用承包土地的权利、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
收益权及流转权等。
?(2)承包地被征用、占用时依法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包方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流转的方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 ?流转的原则:
?1. 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需有农业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终止 ?p42
?1.承包期届满
?2.承包地的收回或者交回 ?3.土地的灭失 ?4.承包地的调整
?5.因土地的征收而消灭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1.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特征
?(1)客体:国有土地
?(2)内容:利用土地建造建筑物、并依法享有地上建造物的所有权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多层次性:《物权法》136条 ?(4)出让时有偿,划拨时无偿。 ?(5)有期限性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A、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权人,并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1)出让土地使用权依出让合同而取得(2)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转让(3)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设施。(4)出让土地使用权有期限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协议出让方式或招标、拍卖方式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
?B、划拨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特征:
?(1)通过划拨取得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明确的期限
?(3)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土地使用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无须向国家支付对价。 ?(4)划拨土地使用权,除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可以用于划拨的建设用地的种类为:p144
?3.房屋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 ?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146条、147条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
?139条 设立登记;145条 变更登记;150条 注销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利用土地从事建筑的权利 ?2.获得所营造之建筑物的所有权
?3.可将该权利进行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物权法》146、147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1.期限届满
?2.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
?3.因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法使用土地或者长期不使用土地,而由出让人提前收回土地 ?4.因土地灭失而消灭 四、宅基地使用权 ?1.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为集体土地 ?(2)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3)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性质,依分配方式获取 ?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通过审批取得新增的宅基地使用权
?通过集体组织成员内部的转让以及继承获得宅基地
?3.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规则 ?(1)须经法定程序
?(2)应确有因建造住宅而需要用地的必要
?(3)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为建造住宅的目的而使用宅基地 ?2.保有所建造住宅的所有权 ?3.有限处分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 ?《物权法》第154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五、地役权 ?1.概念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了便利地使用自己的土地,而通过法律行为设定的或者依法取得的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使用的权利。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需要其他土地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需役地”,而提供此种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2.地役权的法律特征 ?A.从属性
?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而存在,并与该主权利同命运。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而单独为转让,也不得单独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164条、第165条
?B.不可分性p151 ?是指地役权的取得、消灭或者享有应及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得分割为数部分或者仅为一部分而存在。
?地役权的功能
?1.以供役地供使用、收益 ?2.禁止供役地为某种使用
?地役权的设立 ?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供役地权利人、需役地的权利人都即包含所有权人也包括用益物权人。 地役权合同的内容:利用的目的和方法;地役权的期限;费用 地役权的登记:《物权法》158条 地役权的效力: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 地役权的消灭
?2.地役权的设定
?通过地役权合同设定地役权
?设定地役权应当经过用意物权人同意
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
?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动产或某些权利为
客体而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权利人有权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一种限制物权。 ?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之清偿为其目的
? 2.担保物权系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之物或者权利上所成立的权利。
? 特性
? 从属性(172条);
? 不可分性(担保法解释71、72条); ? 物上代位性(174条); ? 权利行使的附条件性
?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
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 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处理(第176条)
二、抵押权 ? 1.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 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 ? 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 2.特性
? 从属性;不可分性; ? 3.抵押权的取得
? 抵押合同:书面 185条 ? 抵押合同的条款 185条
? 当事人:抵押人、抵押权人 ? 标的物:抵押财产 ? 允许抵押的财产 180条 ? 禁止抵押的财产 185条 ? 禁止留押契约 186条 ? 4.抵押登记
? 登记生效主义 187条 ? 登记对抗主义 188条
? 5.抵押权的顺位 194条、199条 ? 6.抵押权的效力
? (1)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173条
? (2)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 ? 从物(担保物司法解释63条)、从权利、添附之物(担保法司法解释62条)、孳息(197
条)、替代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182条、200条) ? (3)抵押权人的权利 ? 变价处分权 ? 优先受偿权
? 顺位权199条、194条 ? 保全权193条 ? 7.最高额抵押权
? 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 203条
? 8.浮动抵押
? 是指作为抵押人的经营者与抵押权人约定,以其现有的和将有的所有经营性动产作为一
个集合客体并在其上设立抵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行使变价和优先受偿的权利。 ? 181条、196条 三、质权 ? 1.概念
?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 转移占有
? 客体为动产、可转让的权利
动产质权
? 动产质权的设定:质权合同,条款210条第2款 ? 动产质权的效力
? 动产质权的担保的债权范围:173条
? 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从物、孳息、添附物、代位物 ? 质权人的权利 ? 质权人的义务 权利质权
? 有价证券质权 ? 基金份额质权 ? 股权质权 ? 知识产权质权 ? 应收账款质权
四、留置权 ? 1.概念
? 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的留置
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 法定担保物权;动产;占有 ? 2.留置权的产生要件
? (1)债权人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
? (2)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 (3)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 (4)不存在不得留置的情形。
? 留置权的效力 ? 留置权人的权利 ? 1.留置标的物
?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 3.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 留置权人的义务
? 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 留置物的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