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妆品公告批复及复函汇总

1970-01-01 08:00

一、化妆品 1

目 录

一、化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2号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2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卫通[200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卫通发〔2001〕1号

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开展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2004年化妆品皮肤病监测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卫法监卫生部关于批准二甲基-共-二乙基亚苄基丙二酸酯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多色号系列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批准籽瓜提取液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通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育发化妆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国已使用化妆品成分名单2003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际命名化妆品原料(INCI)英汉对照名称(2003

一、化妆品 2

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检验规定(2002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审核表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批准高粱红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认定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水杨酸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开展卫生部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委托加工化妆品包装标识标注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果酸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限制浓度的通知

关于下发“化妆品中溴硝丙醇等11种防腐剂的测定—HPLC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对《化妆品卫生标准》中吡啶硫酮锌的最大允许浓度的补充通知

关于审批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颁发《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资格认证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通知 关于颁发《化妆品卫生标准》等四项卫生标准的通知 三、批复及复函

卫生部关于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一、化妆品 3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督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标识资生堂的进口化妆品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化妆品监督执法有关请示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浴精”应纳入《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调整范围的批复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到期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超过有效使用期等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如何处理请示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对进口化妆品实施进口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函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在化妆品中使用咖啡因请示的复函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中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安徽省卫生厅有关化妆品检验方法问题请示的复函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测定防晒产品SPF值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请示的复函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目录》法律效力的复函

卫生部关于不同意将酮康唑作为化妆品原料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宾馆、旅店使用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将抑制粉刺类产品作为化妆品生产和销售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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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 部 公 告

(2002年9月21日)

经调查核实,在向卫生部为除臭类化妆品“狐臭立除净”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过程中,河南省镇平县华日化工厂使用了伪造的检验报告,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部对该申报产品不予批准,并对河南省镇平县华日化工厂提出警告,该单位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产品的卫生许可。

特此公告。

(2002年 第18号)

卫 生 部

公 告

(2002年7月5日)

针对目前化妆品出现宣传疗效、违法宣传功效和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等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和宣传,加强化妆品的监管,现公告知下:

一、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是以涂擦、喷洒或

(2002年 第14号)

一、化妆品 5

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化妆品的宣传要严格按照化妆品定义范畴进行。

二、化妆品不得宣传医疗作用,不得暗示疗效,不得进行虚假夸大宣传,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功效。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本规定自行膏理整改,严格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规定。针对目前市场上出现的宣传“抗菌、抑菌、除菌”等作用的沐浴液及其他化妆品,我部重申:自200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化妆品禁止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其他相关宣传材料中宣传或暗示“抗菌、、抑菌、除菌”及其他医疗作用。2005年7月1日前已经生产的此类化妆品可以销售到产品有效期截止。

卫 生 部

公 告

(2002年4月23日)

为防止牛海绵状脑病(以下简称“疯牛病”)传入我国,保障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卫生部与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1号公告和卫生部2002年第2号公告,现就有关事宜进一步公告如下:

(2002年 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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