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的功利主义
从杰里米·边沁说起,他被称为系统功利主义的奠基人,密尔对于边沁和他的功利主义这样说到:
像边沁哪种方式的运用的功利原理,确实成为把我的分散零碎的只是和信仰融合在一起的基本原理。使我对事物的概念统一起来。我有一个信条、一个学说、一种哲学和宗教,值得作为一生的重要目标。我有了一个宏伟的想法,就是那个理论将改变人类的现状。
--约翰.密尔
从边沁提出系统的功利主义直至今天,这种学说仍然活跃在今天的西方,虽然它有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之处,等下我们也可以试着稍加思考,不过,功利主义仍然风采依旧。
(一)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亦称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哈奇森与休谟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以及休谟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首先由英国哲学家边沁提出。他被认为的系统功利主义的奠基人。1871年他的代表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在伦敦出版,功利主义的原则第一次得到了明确的表达。继边沁之后,他的学生密尔对功利主义进行了发展和修正。
(二) 杰里米·边沁
(Jeremy 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
边沁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他还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边沁出生在一个保守党律师家庭。他被视为一个神童,因为他作为一个初学走路的孩子时便已在父亲的书桌边阅读起英格兰历史并且在三岁就开始学习拉丁文。
边沁在1760年入读牛津大学的女王学院并在1763年和1766年先后取得他的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他修读法律并于1769年获得律师资格,但他很快就认为英国法律缺乏理性基础而厌倦了。他认为英国法律是就事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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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武断。他希望法律的指导原则能从科学中汲取营养,而不是像18世纪那样为纯粹的特权、自私和迷信所支配。在得到父亲的允许和帮助以后,边沁开始研究法律并着手写书。《政府片论》是他最早发表的一部著作,也是第一部较系统的将功利原则运用与政治思想领域的著作。
在边沁的一生之中,他曾先后提出或支持过以下的观点:(1)个人以及经济的自由,(2)国教分离,(3)言论自由,(4)女性的平等权利,(5)废除奴隶制度和体罚(包括儿童),(6)离婚权,(7)自由贸易(8)爱高利贷,(9)同性恋的合法化。
由边沁发展出来功利主义学派有着一些重要的追随者,他们是:詹姆士·穆勒、其子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和包括罗伯特·欧文(社会主义的奠基人之一)在内的一些社会改革者。
(三) 主要著作
1776年发表《政府论断片》
1789年在英国发表其杰作《道德和立法原则概述》,因而闻名于世。
1811年用法文发表《赏罚原理》,后分为《奖赏原理》和《惩罚原理》,用英文出版在俄国时用书信体裁写成《为利息辩护》一书。
1823年,大力支持宣传哲学激进主义的《威斯敏斯特评论报》出版。
晚年著作《宪法典》,生前未及完成,仅第一卷于1830年出版。 由友人和学生整理出版的著作有:《谬误集》、《司法证据原理》、《新逻辑体系》、《义务学》和《行为的动力》等。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导言 前言
第一章 功利原理
1.人类由快乐和痛苦主宰 2.什么是功利原理 3.什么是功利
4—5.什么是共同体的利益 6.什么是符合功利原理的行动
7.什么是符合功利原理的政府措施 8.什么是功利法规或功利命令 9.什么人是功利原理的信徒
10.如何理解应当和不应当、对和错等等 11.无必要亦无可能证明该原理正确 12.但难得有人始终如一地遵从该原理 13.绝对无法首尾一贯地反驳该原理
14.为克服对该原理所持的偏见而需采取的途径 第二章 与功利原理相反的原理
1.功利原理以外的所有其他原理一概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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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项原理可以什么方式成为错误的 汉
8.禁欲主义原理从未被上述任何一类人坚定地应用于政府事务 9.禁欲主义原理恰恰来源于误用功利原理 10.禁欲主义原理绝对无法贯彻到底 11.什么是同情和厌恶原理
12.这与其说是实在的原理,不如说是对一切原理的否定 13.厌恶原理的信徒有何种情感
14.就是非标准而形成的各种理论体系皆可归结为该原理 15.该原理往往会和功利原理相符 16.该原理最易失之严苛
17.然而在某些场合失之宽纵
18.什么是神学原理?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原理 第三章 快乐和痛苦的四种约束力或四种来源 第四章 如何估算快乐和痛苦的值 第五章 快乐和痛苦的类型
第六章 影响敏感性的状况 第七章 一般人类行动 第八章 意图 第九章 知觉
3.什么是禁欲主义原理
4.什么人是禁欲主义原理的信徒
5.该原理在某些人那里出于哲学缘由,在另一些人那里出于宗教缘由 6.宗教狂奉行该原理的程度甚于道德家
7.该原理的哲学表现在文人雅士中间影响最大,其宗教表现则最吸引俗人粗
第十章 动机
第十一章 论人类的一般性情 第十二章 有害行动的后果 第十三章 不适于惩罚的情况 第十四章 惩罚与罪过间的比例 第十五章 一套惩罚所应有的特性 第十六章 罪过的分类 第十七章 刑法的界限
(四) 作为功利主义的理论基石的----功利原理
系统的功利原理,最早是在边沁匿名发表的第一步著作《政府片论》中被提出来的,该书在形式上批判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律诠释》。边沁认为,布莱克斯通对法律的叙述,至多不过是说明法律的现状,实际上是在阐述的伪装下为现状辩护。而法理学的真正职能是对法律制度进行批判,目的在于求得改进。这种批判的标准只能由功利原则提供,即只能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标准去判断是非。在《政府片论》中,边沁在评论布莱克斯通对法律所作的分类时指出,在法律科学中,一种自然的分类应当首先抓住那些我们称之为法律或制度的目的与行动的趋向或背离幸福的特性。法律制度之趋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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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离幸福的性质,是最容易吸引观察者并抓住他们注意力的。任何行动中导向幸福的趋向性,就是功利.而背离幸福的倾向则是祸害。关于法律特别有所规定的行为,惟一能使人们清楚地看到自己所追求的行为的性质的方法,就是向他们指出这些行为的功利或祸害。
而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功利原理得到了进一步的阐释,边沁在第一章就明确地提出什么是功利原理,他说
?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者来势必增大或减少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 这里有几点需要加以说明:
一是这里的利益相关者不仅指个人,还指一般的共同体,至于二者利益的关系,如果没有个人的利益,就没有共同体的利益的存在。同时,又不能局限与个人利益,应当建立“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把个人利益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起码不能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二是如何理解这里的幸福概念,以及它与快乐的关系,“幸福就是最大的快乐和最小的痛苦的结合” 边沁是这样定义的,
?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样一个性质,由此,它倾向于给利益相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失、痛苦、祸患或不幸。如果利益相关者是一般共同体,那么就是共同体的幸福,如果是一个具体的个人,那就是这个人的幸福。? 三是功利原理不仅是知道私人伦理的法则,而且是政府从事实践工作、指定各项措施的原则,这就突破了私人伦理的局限,把它应用到立法、行政等领域,而后者才是边沁真正使之发挥作用的场所,他的立法理论就是以这一原理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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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作为功利原理的理论基石的----苦乐原理
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的一开始就声明:功利原理承认人始终被快乐和痛苦所支配,并且仅仅把快乐和痛苦当做旨在依靠理性和法律之手建造福乐大厦的制度的基础。他说:
?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一个人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再受其支配,但实际上他照旧每时每刻对其俯首称臣。? 也就是说,边沁首先确认所有的人都受快乐和痛苦主宰,都有一种趋乐避苦的自然天性,由此得出了他的功利原理,即一种评判人的所有行为的标准。一种行为是否合理,关键在于看它是否导致了人的快乐或幸福。于是,功利主义内在地包含了快乐主义,因为功利原理说到底就是快乐或幸福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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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这里,我们也许可以思考一下是否真如边沁所说的那样,人们做所有事最后的动因都是趋乐避苦的,有没有违犯这一原则的例子?)
舍己救人,边沁会说,帮助别人时你得到更大的快乐。
虔诚的动机, 他说,看圣经里对天堂和地狱的描述,那就是趋利避害最好的写照,可见创造宗教的人就非常了解人类的这种心理,不然他们不会用哪种方式描述天堂和地狱。
不过有一个例子,是一个叫罗伯特诺齐克的人提出的,就是假如有一种机器可以和人相连接并且控制你的感受,让你一直保持快乐。(各种提到的快乐)没有任何痛苦和副作用,那你愿意将自己与那个机器永远的相连接么。这样你一生都在快乐中度过。 为什么人们不愿意?
1缺乏自我控制和自由,失去自由将是一个很大的痛苦。
2人们不能确定到底结果如何,谁来控制电脑?这种不安全感。也是痛苦的来源。
对快乐的论述古已有之,而边沁的不同之处在于从感觉经验出发,对快乐进行分类计算,建立了他苦乐原理。他的快乐是从经验中观察总结出来的,并对快乐进行了归类。
边沁认为快乐和痛苦通常有四种可辨认的来源,它们分别是自然的、政治的、道德的和宗教的。而且每一种来源的痛苦和快乐都能对法律和行为规则产生约束力。自然的约束力来自寻常的自然过程,既没有人为的干预,也没有最高存在的非凡介入;政治的约束力来自代表一个国家机关行使权力意志的人控制;道德的约束力来自共同体内某个人的自发意向,没有任何已确立或者共同商定的规则的根据,亦称为俗众的约束力;宗教的约束力则来自最高的存在,无论是在现世还是在来时所产生的力量。在四中约束力中,自然约束力是政治和道德约束力的基础,而宗教的约束力如果是在现世对人的苦乐产生影响,那么也要通过自然约束力起作用。可见快乐和痛苦可以因为人类生活中的各种力量而产生,这些都是可以观察和体验到的,除了宗教约束力对人的来世的影响。苦乐可以有不同的来源,性质上都是相同的,只有量上的不同,正因为如此,它们可以进行比较和估算。
对快乐和痛苦的估算要考虑到七个方面的情况?①强度②持续性③其确定性和不确定性④其邻近或偏远⑤其丰度,指随同感觉而来的可能性即乐有乐随之,苦有苦随之⑥其纯度,指相反感觉不随之而来的可能性,即苦不随乐至,乐不随苦生。⑦广度,即苦乐可以影响的人数。其中强度和持续时间这两个指标最重要。
对单独一个人来说,一项快乐或痛苦的值多大多小,他认为依据这项快乐的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或不确定性、邻近或偏远这四种情况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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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也就是说,要估算一项快乐或痛苦的值,我们需要考虑它的强度、持续的时间长短、确定性或不确定性,以及它的邻近或偏远。这里所谓的邻近与偏远是指快乐或痛苦的发生在时间上的远近。这是在估算每一项快乐或痛苦的时候所要考虑的四种情况。在单独估其一项快乐或痛苦的值时,并不需要考虑后两种情况。仅仅是在估其一项行动究竟会带来多大的快乐或痛苦时,才需要把它引起的快乐或痛苦的丰度或纯度考虑进去。对一群人或一些人来说,苦乐值的大小,除了需要考虑前面六种情况以外,还需要考虑快乐或痛苦的广度。
?此外,边沁把苦乐分成“简单”和“复杂”两类。他把简单快乐分为以下共计14种类型:(1)感官之乐;(2)财富之乐;(3)技能之乐;(4)和睦之乐;(5)名誉之乐;(6)权势之乐,(7)虔诚之乐;(8)仁慈之乐;(9)作恶之乐;(10)回忆之乐;(11)想像之乐;(12)期望之乐;(13)基于联系之乐;(14)解脱之乐。他同时把简单病苦分为12种类型:(1)E乏之苦;(2)感官之苦;(3)棘手之苦;(4)敌意之苦;(5)恶名之苦;(6)虔诚之苦;(7)仁慈之苦;(3)作恶之苦:(9)回忆之苦;(10)想像之苦:(11望之苦;(12)基于联系之苦。简单痛苦的第12项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初版中没有,是在1823年版中增补的。边沁自信以上列举的这些苦乐类型,是人性可感觉的若于简单苦乐的一分完整的清单。而“复杂的苦和乐”是由数种简单的苦和乐汇合而成,复杂的快乐是简单的快乐在量上的扩大,它们之间并没有质上的区别。小孩子的游戏所提供的简单快乐和诗歌所构成的复杂快乐在性质上并没有区别。
而事实上,大家认为快乐是否存在质上的区别? 似乎密尔在这点上对边沁的理论作出了修正。
边沁对快乐的分类及其计算,都是想把行为的标准建立在客观量化的基础之上,用苦乐计算的结果来决定行为的取舍,衡量行为的价值。他反对形而上的思辨,把自己的研究建立在经验分析之上。虽然对快乐的计算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行的,但是在苦乐的七个特征当中,有一项即强度,却无法找到度量的方法,强度又是估算快乐的重要指标,简单快乐和复杂快乐之间的界限也是模糊的,缺乏确定性,同时,也缺乏一种衡量体系来检验这种估算的结果正确与否。尽管这样,快乐估算方法贯彻边沁整个理论体系,理解这一方法,是理解边沁的前提。
(六) 最大幸福原则
边沁在阐述功利原理的时候,发觉这个名称有诸多不便之处,主要体现在“功利”一词不像幸福那么清晰的表达快乐和痛苦的概念,它也不引导我们考虑受影响的利益的数目,而这两点却是边沁功利原理的核心内容,整是因为这种表达上的却是,边沁考虑换一种提法,
?我在《片论》中使用的功用原理,是从休谟的论文中借用过来的……我和休谟的不同之处在于,他用这个词描述的是‘是什么’,我则是‘应当是什么’,那之后,佩里没有注意到,我也在用这个词,并且是在我使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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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词的意义上来用的。我所做的就是吸收普里斯特利的概念—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不管是他本人也好,还是其他什么人,都没运用过这个概念。? 可是,“最大多数人”这个概念可能比“功利”还要模糊,容易给人们的理解造成一定的困难和混乱。最后边沁又将概念改为“最大幸福”原理,他思考过后,对“最大多数人”给出的最终解释是“政府在任何情况下的目的都是组成它的个体的最大幸福”。他始终没有得到一个令人满意的称谓。
由此,边沁的功利主义又称为“最大幸福原则”边沁认为,边沁认为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一切社会活动都建立在快乐和痛苦的基础之上的,这些感情是以善恶为划分标准。边沁主张的善就是一般幸福,而且每个人总是在追求自己的幸福,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就是最大幸福原则。边沁站在自由主义的立场上提出社会利益只是一种抽象,是社会成员个人利益的总和,个人利益才是具体,不能因为抽象而牺牲具体。如果个人利益都牺牲了,那就没有社会利益可言了。所以,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是以社会利益为起点,以个人利益为终点。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有冲突时,只能按照功利原理取大舍小地实现社会利益,因为社会利益意味着更多的快乐和幸福。
此外,根据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边沁在其法律思想及其他思想上都得到了现如,立法的目的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性情的好坏取决于效果,取决于增大或减少社会幸福方面的效果。”这些主张都能够体现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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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种最大的原则,将会如何,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两个人A和B。A比B的效用大,那为了增加这种最大幸福,大家应该把所有书都给A。这好像涉及到了分配的问题。同时让我联想到过去我在经济学中学到的一个规律:边际效用递减规律,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就是指。。。
由此功利原则似乎仍然合理,因为人们不可能把所有的东西都给同一个人A。
那现在我们来聊另外一种情况,如果,一个穷人很可怜,一个富人很有钱,那么根据功利原则我们应该如何。拿到两人的效用平等为止。。
这是功利原则带来的财富分配问题上的问题,这是一种向下分配的原则。 这样就对富人造成了一种巨大的冲击,想象,假如你是那个富人,你愿意这样么?事实说明很多富人,宁愿把财富毁掉也不愿意分给那些穷人。
这样我们是不是陷入了某种悖论?遵循功利原则之后,将减少社会的最大幸福。富人会降低积极性,那么最大幸福就会减少。。这是个有趣的问题,后来也有不少人在研究和探讨这个问题。
(七) 自然主义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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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在早于达尔文(1809-1882)半个世纪前就写下了他的准则,并以人类生存的需要为基础,他认为这种趋利避害的原则,有一个自然的生物基础。尽管前面我们提到他认为快乐和痛苦有政治、宗教、道德等来源,不过他认为其实这些都是次要的。物质上的,作为政治,道德和宗教的基础也包含在其中。
他还提出,人们会被功利原则所束缚,就像自然法则会无意识的束缚人的身躯一样,当我们对于行为的解释与效用原则不符时,我们也会感受到这种束缚。
他在《经纪人的心理学》中提到:
?如果我们没有遵守功利主义,人们就不能继续存在了,及时不在几天或者几周之内,但在几个月内,我们会需要它? 也就是说,功利主义表达了我们作为生物的客观利益。
以上是一些关于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也许边沁是这样一位思想家,即使再他死去的一天,也没有一个人会完全地被他说服,但是他存在的价值不容忽视。在功利主义上,他吸引你去了解这种观点,并且最终你会给它加上一些限制,因为边沁的理论也许超越了某种限度,如果人们一直试图去发展和修正这种理论,你将会看到它的巨大影响和作用。
(八) 对边沁功利的阐发和修正
1密尔的发展与修正
2密尔之后西方伦理学家对功利主义的继续阐发和修正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的现代新功利主义伦理学得到全面发展。主要的新功利主义伦理学家,除了英国哲学家威廉斯,还有在英国受教育后迁居美国或澳大利亚的哲学家如麦金泰尔、斯马特等人;也有纯粹土生土长的美国人布兰待、罗尔斯。这些学者理论修正的出发点或者理论批判的对象,都是英国古典功利主义即边沁功利主义理论。这一时期西方伦理学界对边沁传统功利主义的阐发、修正和补充,主要采取了行为功利主义、准则功利主义和社会契约功利主义这三种形式。 1行为功利主义
行为功利主义与传统功利主义有最直接的继承关系。边沁的古典功利主义理论是行为功利主义的早期形式,密尔的理论是带有某些准则功利主义特点的行为功利主义,西季威克的理论则是典型的行为功利主义理论,在西季威克之后的伦理学家如摩尔等人都遵从行为功利主义的方向。秉承传统功利主义的基本主张,行为功利主义坚持用行为的最后的实际效果来评价行为的道德价值;但又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元伦理学派的批评,采纳非认识主义的立场来分析道德行为,不再把道德看成是与人的情感和态度无关的纯理性的功利计算。这样,行为功利主义便使自己成为从古典功利主义向现代功利主义过渡的第一个环节。行为功利主义最著名的代表是斯马持,其代表作是《功利主义伦理学体系概述》。在这本书中,斯马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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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了传统功利主义的两大基本原则,即效果论原则和最大幸福原则,并根据反对者的批评对上述两太原则做了某些修正和补亢。 2准则功利主义
准则功利主义不赞成行为功利主义把对效果的可能性的理性计算作为行为选择的惟一依据,而主张合理吸收义务论和元伦理学的某些积极成果,来弥补传统功利主义的不足,并建立适合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生活的道德规范体系。推则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主要有美国的布兰特,他在1959年出版的《伦理学理论》一书中较早地对行为功利主义和准则功利主义做了区分,后又在1979年出版的《善与正当的理论》一书中系统地阐述了准则功利主义的基本主张。 3.社会契约功利主义
准则功利主义为了摆脱传统功利主义的困难而援引义务论的积极成果并取得了实际的成效,但是准则功利主义尚未能彻底解决功利追求与道德义务的统一问题。于是便出现了一种试图从契约义务论出发来解决这一难题的理论倾向,其代表人物就是罗尔斯,其代表作就是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
此外,功利主义在现代的影响还表现在实际道德生活方面,这一点,我们从英国、美国的职业或部门伦理学的研究中可以看出来。例如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一些人肯定节育和人工流产的道德性,就是认为这些措施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有的人反对试管婴儿、无性繁殖,其理由也是这些做法将会带来不利于人类社会生活的灾难性后果,等等。所以,直到20世纪60年代,一些伦理学家仍然指出:时至今日,带有相当传统性的功利主义不是没有它的辩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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