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制度

2018-10-21 18:15

河北神力集团有限公司 被考核人 全体员工 考核组织 综合管理部 编制人 审批人 总11页 河北神力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条例 第1页 文件编号 GL-HBSL-06-18 原则: 第一条 精神与物质相结合,将约束与激励机制充分体现在奖惩制度中。奖励上,以精神鼓舞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惩罚上,以思想教育为主,经济惩罚为辅。 权限与程序: 第二条 员工的奖惩,由各级主管负责,按权限提请公司综合管理部审核后实施。 第三条 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表彰。业绩突出,符合奖励条件由主管部门或综合管理部提出,经执行副总经理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实施并备案。 奖励: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表彰,奖金1000—3000元的奖励。(每年度评估一次) 1、遇有意外事件或突变,奋不顾身、不避危难,维护公司利益而避免重大损害者。 2、对于营私舞弊或其他危害公司利益的事件,能事先检举揭发或设法阻止发生,使公司免于重大损失者。 3、研究改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及配方有特殊功效者。 4、对于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实施,结果卓有成效者。 5、冒险执行任务卓有功绩者。 6、奋勇保护员工安全,维护公司利益者。 7、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表彰,奖金300—1000元的奖励。(每季度评估一次) 1、发现设备故障,处理得当,将损失减至轻微程度者。 2、遇有突发事故或抢修工作,能及时采取得当措施减轻损失者。 3、防止盗窃得力者。 4、节约物料、消耗品或对于废品利用有特殊成绩者。 5、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绩效者。 6、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完成,表现良好者。 7、检举违反规章制度,避免公司利益受损者。 8、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运用、人力调度等方法有重大改善,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9、其他有较佳之功绩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表彰,奖金50~300元的奖励。(每月评估一次) 1、品行端正、遵守纪律、服从指挥,堪为楷模者。 2、工作效率高于标准者。 3、爱护公物具体表现突出者。 4、勇于负责,对机械设备保养良好者。 5、全年未曾迟到、早退、请假者。 6、拾金不昧者。 7、拒收贿赂者。 8、服务认真,获客户赞许者。 9、年度考评成绩优秀者。 10、其他功绩者。 第七条:年内连续受到表彰3次者,增加奖金500元。凡是受到物质奖励200元以上者,均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加薪之依据。 惩罚 第八条 惩罚分为开除、留岗察看、罚款和通报批评,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按损失大小、情节轻重,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员工的奖惩,并协同各级主管人员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员工执行公司规定的情况,对所属员工违纪行为按规定进行惩罚,如各级主管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所属下级违纪,视情节严重者,按受惩员工被罚金额的50—150%给予各级主管经济处罚。 第九条 给予员工开除处分,一律报综合管理部审核,执行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准实施。 第十条 员工留岗察看处分,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期间按同级计时工资标准的80%发放。期满后仍没有转变者给予辞退。 第十一条 员工违章违纪,处罚(赔偿)2000元以上的由综合管理部核实,总经理审批;500元~2000元(含2000元)由各部门主管按处罚条款执行,执行副总审批。500元以下由主管副总审批。 第十二条 员工处罚程序:处罚通知单一式3联,当事人一联,综合管理部一联,财务部一联,并以书面形式公布对员工的处理决定,向全公司通报,罚款从发薪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工资按50%记发。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者赔偿。 1、工作态度很差,经常与客户吵架,吵架次数月累计达3次者。 2、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公司秩序者。 3、玩忽职守,给公司资财造成重大损失者(损失金额达50000元以上,不含交通事故)。 4、工作不负责任,违犯操作规程,经常产生不合格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公司资财、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者(价值50000元以上)。 5、遗失保管机件、物件或工具者(价值50000元以上)。 6、胁迫主管领导,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领导,行为严重者。 7、出卖公司机密者。 8、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或调度者。 9、煽动他人怠工或罢工者。 10、故意损坏公司各项设备或建筑物者。 11、特种做业、危险岗位人员(含机动车驾驶员)酒后作业,造成事故者。 12、在公司禁火区内无证引火者。 13、贪污、盗窃公司财物者。 14、接受与公司有往来客商之贿赂,或抽取佣金,使公司受损者。 15、利用工作之便,挪用公款,或私自将公款借给他人使用者。 16、请假期间,到外单位工作者。 17、在公司内聚众赌博者。 18、其他情节重大者。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待岗查看处分,视情节轻重给予500~1000元罚款。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按损失额的15~30%赔偿,若违纪者为各级主管,主管如犯同样的错误罚款加倍,情节严重者撤销其职务。 1、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2、擅自在外参与、经营与公司有关业务者。 3、见灾不救,酿成大祸者。 4、无故经常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私事外出每月达7次(含7次)以上者。 5、连续旷工3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次(含7次)以上者。 6、泄露公司机密者。 7、仿效上级主管鉴字或盗用印信者。 8、玩忽职守,给公司资财造成损失者(损失金额5000~50000元,不含交通事故)。 9、工作不负责任,违犯操作规程,经常产生不合格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公司资财、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者(价值5000~50000元)。 10、遗失保管机件、物件和工具者(价值5000 ~50000元)。 11、房屋毁坏不及时修理,致使公司物资蒙受损失者(价值5000~50000元)。 12、特种作业、危险岗位人员(含机动车驾驶员)酒后作业者。 13、为逃避或转移事故责任,做虚假记载、报告,供述或捏造诬告同事者,或为他人犯规做伪证者。 14、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包庇者。 15、弄虚做假,骗取奖励者。 16、受诱怠工、罢工者。 17、其他严重违纪予以处分者。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300~500元罚款。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按损失额的10~30%赔偿,若违纪者为各级主管,同时撤销其职务。 1、玩忽职守,给公司资财造成损失者。(损失全额500~5000元,不含交通事故)。 2、工作不负责任,违犯操作规程,经常产生不合格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公司资财、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者(价值500 ~5000元)。 3、遗失所保管机件、物件和工具者(价值500~5000元)。 4、房屋毁坏不及时修理,致使物资蒙受损失者(价值500~5000元)。 5、因监督不力,循情失察,或对机械设备不注意,导致事故者。 6、擅离工作岗位,或对机械及其他设备疏于检查,导致事故者。 7、对于易燃、易爆或其他物品的处理不加注意,致烧毁物品或设备者。 8、利用公司名义,进行私人交易者。 9、无故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因私事外出,每月达5次(含5次)以上者。 10、连续旷工2日,或年内累计旷工达4日(含4日)以上者。 11、利用公司材料、工具制造私物或命令他人制造私物者。 12、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无理取闹者。 13、散布谣言,妨碍工作者。 14、故意撕毁公文,或公共文件者。 15、班前或工作时间饮酒(非公务宴会),醉酒后在公司内滋事,影响秩序者。

16、工作调动逾期不办移交手续或移交不清者。 17、擅自改变工作方法、工作程序、工艺配方,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18、遗失所保管重要文件、帐册者。 19、未经允许接受往来客商宴请者。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100~300元罚款,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按损失额的5~30%赔偿。 1、无故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私事外出,每月达3次(含3次)以上者。 2、无故旷工1日以上,年内累计3天(含3天)以上者。 3、工作时间,在现场睡觉,偷闲躲懒者。 4、颓废不振、工作迟缓、办事不力,屡教不改者。 5、玩忽职守,给公司资材造成损失者(损失金额200~500元)。 6、房屋毁坏不及时修理,致使物资蒙受损失者(价值500元以下)。 7、遗失保管机件、物件和工具者(价值200~500元)。 8、因个人疏忽导致机械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破坏或伤及他人,情节较轻者(损害价值500元以下)。 9、工作不负责任,违规操作,产生不合格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 10、不爱惜公物或滥用材料超过规定标准数量又不服从管理者。 11、对所使用的机械设备不正当保养者。 12、对公司规定的各项工作,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13、对上级特别交办的事项处理不力者。 14、对各级主管言语失检、态度傲慢,经劝说不听者。 15、扰乱秩序、侮辱同事或妨碍他人工作者。 16、不接受主管领导在规定工作时间(含节假日)范围以外所安排上班工作者。 17、遇事推托或借故逃避者。 18、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集众谈笑、怠慢公务或妨碍工作者。 19、遗失所保管一般性文件者。 20、无故拒绝接受公司教育者。 21、行为不端,有伤风化,给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者。 22、未经批准,公车私用者。 23、连续通报批评2次者。 24、擅离工作岗位,对机械设备疏于检查,导致事故隐患者。 25、因监督不力,循情失察,或对机械设备不注意导致事故隐患者。 26、对于易燃、易爆或其他物品的处理不加注意,导致事故隐患者。 27、擅自指挥安全教育或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员工上岗操作者。 28、其他妨碍秩序或不良行为应予以处分者。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给予50~100元罚款。 1、因过失导致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事故隐患者。 3、不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未完成工作任务者。 5、物料乱堆乱放、导致管理困难者。 6、对于废品长时间不做适当处理,造成无法利用者。 7、与客户吵架者。 8、应请示之事项,擅自变更处理者。 9、对于客户请求事项,故意刁难者。 10、驾驶员私自将公司车辆停放在公司以外过夜者。 11、因过失损坏公物(其价值500元以下)者。 12、遗失所保管机件、物件和工具者(价值500元以下)。 13、在公司喧哗、嬉戏或吵闹,不听制止者。 14、连续3次托人代打或替打考勤者。 15、擅自让外来人员在公司留宿者。 16、未经批准,私自出车者。 17、其他妨碍秩序或不良行为应予以处分者。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20~50元罚款处分。 1、不按照公司规定程序办事者。 2、初次不遵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者。 3、在墙壁或机器设备上随意涂写文字、图画,破坏环境者。 4、工作时间携带眷属、幼儿进入工作场所者。 5、出入公司不遵守出入门管理规定或拒绝警卫查询者。 6、未经许可,携带物品入公司出售者。 7、未经许可,擅自进入高级主管办公室者。 8、未经主管人员许可,擅自进入变电室、化验室、财务室、仓库、食堂操作间及其他明令禁止入内的重地者。 9、无关人员进入以上场所,管理人员不加制止者。 10、未经许可,随意翻看他人的文件、帐册、报表、函件及材料者。 11、连续2次托人代打或替打考勤者。 12、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私自外出者。 13、因公外出,不按规定登记、填写“公出单”者。 14、班前或工作时间饮酒者。 15、在公司考试中做弊者。 16、享受公司通讯费用报销的人员,通讯不畅者。 17、不填派车单的车辆出公司不在门卫室登记者。 18、上班时间浏览无关网站,上网聊天者。 19、工作时间擅自离岗,集众谈笑者。 20、在公司内喧哗,嬉戏或吵闹者。 21、不及时传达接听的公务电话者。 22、不及时外发、递送文件、资料者。 23、与会人员不及时传达会议精神、文件者。 24、下班后工作场所不锁门、关窗者。 25、其他妨碍秩序或不良行为应予以处分者。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10元罚款处分。 1、每迟到、早退一次者。 2、培训、开会迟到或无故离开者。 3、培训、开会期间不遵守会议纪律,私自接打手机或其他影响会议秩序者。 4、工作时间,未经部门主管允许,接待私客者。 5、工作时间,利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者。 6、不注重环境卫生,随地抛弃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者。 7、不注重单身宿舍卫生者。 8、不能保持办公室、工作场地整洁卫生者。 9、不注意员工休息室、浴室、食堂等公共场所卫生者。 10、工作场所不按公司规定着装者。 11、未经部门主管允许在工作区就餐者。 12、工作时间吃零食者。 13、无故不按规定时间就餐者。 14、在食堂就餐,浪费饭菜者。 15、不遵守公共场所秩序者(如打饭排队等)。 16、管理人员不维护好公共场所秩序者。 17、水电用毕,不关闭阀门开关者。 18、工作时间赤膊坦胸者。 19、其他妨碍秩序或不良行为应予以处分者。 第二十条:员工赊欠款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按照损失额的150%给予赔偿。 交通事故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肇事,由公安部门认定属个人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如下处理: 1、属于重大交通事故或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者,给予1000元罚款处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损失额的10%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为20000元)。 2、属于一般交通事故或经济损失在20000~50000元者,给予600元罚款处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损失的8%赔偿。 3、损失额在20000元以下者,给予200元罚款处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损失额的5%赔偿(最低金额为500元) 第二十二条: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者,予以辞退,工资按60%计发。视情节严重情况,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综合管理部提出,执行副总经理批准,予以辞退。 1、员工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者。 3、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连续3个月不能完成任务者。 4、销售人员连续3个月,或年内累计6个月不能完成任务者。 5、员工在社会受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6、年终考核不合格者。 7、其他不宜留在公司工作者。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中没有做出规定的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相关的处分和经济处罚。 学习教育 第二十五条:连续受到3次罚款、惩诫处分的员工,应由综合管理部组织学习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申诉 第二十六条:给予员工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分清责任,得到证据,按管理权限核实后方可实施。允许受惩诫员工进行申辨,各奖惩主管部门所作的处罚,受惩诫员工可向综合管理部申诉。 时效 第二十七条:处罚时效为,从证实员工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超过7天,其他处分不超过3天。 第二十八条:员工申诉期限为7天。 宣贯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宣贯、落实、执行、监督。 第三十条:本奖惩条例为公司一级管理制度,各部门可据此制定具体的奖惩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为公司的基本条文,其他与此文相抵触的,皆以此文为准。 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被考核人 日 期

时效 第二十七条:处罚时效为,从证实员工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超过7天,其他处分不超过3天。 第二十八条:员工申诉期限为7天。 宣贯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宣贯、落实、执行、监督。 第三十条:本奖惩条例为公司一级管理制度,各部门可据此制定具体的奖惩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为公司的基本条文,其他与此文相抵触的,皆以此文为准。 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被考核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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