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型城镇化背景之下的农村土地确权问题

2018-10-22 21:55

浅谈新型城镇化背景之下的农村土地确权问题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加快,为了响应我国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目标,怎样对农村土地确权问题进行合理的解决就成为了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所以,基于我国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大力推进,怎样对农村土地确权问题进行及时、合理的调整具有十分关键的意义。本文基于新型城镇化的大背景,首先对农村土地确权问题具有的重要性进行了概述,接着对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展开了分析,最后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希望可以为农村土地确权问题的解决提供几点思考。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 农村土地确权 策略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03-0240-01

1、新型城镇化背景之下农村土地确权具有的重要性 1.1 农村土地确权对城乡土地市场的规范、统一具有促进作用

对农村土地确权进行明确协调可以对土地市场环境的规范、统一进行保障,同时还有利于土地资源的流通。第一,只有相关的书面资料证明都具备的情况下才可以展开土地交易,对农民具有的权利是一种保障;第二,按照农村土地

确权的相关要求,不管是什么土地交易都要对经济和市场发展的规则进行遵守,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流通和合理配置,基于土地自由价值提升和农民利益得到保障的前提基础之下,实现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深入推动。 1.2 农村土地确权可以保障农民对土地自由支配的权利 对农村土地确权进行相关活动展开的过程之中,农民能够对自己的土地利用者和支配者的角色进行明确,农民能够按照国家政策和自身具备的土地状况对土地进行自主支配。同时,明确土地确权的时候,农民在维权的活动之中不再处于弱势地位,即使存在土地被征收的情况,农民的正常生活也不会因为没有经济收入而受到影响。这是对农民合法权益的极大保障,满足我国推动新型城镇化的建设目标,能够促进城镇化的深入发展。

1.3 农村土地确权可以实现土地利用率的提高 因为存在土地确权问题,因此农民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持一种观望的态度看待土地的流通交易,对相关活动都尽量避免。然而,以明确农村土地确权为基础,各项活动的展开都有法律的支持,受到法律的保护,农民在土地方面的权益得到了维护、保障,农民能够放下警惕态度,展开相关的土地流通交易,实现土地价值的提升,对自身的生活状况进行改善。基于这样的环境,能够帮助农村实现土地集体化经营,确保经营过程之中的规范性和先进性,实现新型城镇

化建设的深入推进。

2、农村土地确权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对土地权证具有作用的认识不深入

受到求学、进城务工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地区流出了大量人口,剩下一些文化素质不高的小孩儿和老人留守在农村。这些人员对一些直接利益问题,例如土地被占用时相关的补偿规定、土地流转金额的限制等,但是却比较忽视一些土地权利方面的基础性问题。若是继续由农民进行土地的耕种,最为在意的还是收成问题。这样的结果就是农民没有深入的了解到土地权证的意义和作用,因此没有很积极的参与到土地确权之中,对农民收益和土地的流转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同时还造成了土地的使用出现非农化。尽管农民得到了土地权属证书,也不会使用。除此之外,因为农村土地确权不能体现很直接的经济效益,而且还需要很多的开导、解释工作,在实践过程之中地方乡政府并没有很大的积极性对土地确权工作进行推动。

2.2 难以落实私自开垦土地的土地确权

在农村地区,农户总会对荒滩、荒丘、荒沟、荒山进行开垦,但是没有和村集体进行承包合同的签订。尽管扩大了耕种面积,开发了荒地,但是在我国对农村土地确权深入推进的背景之下,这些土地的归属就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若是在没有签订承包合同的前提之下按照“谁先占,土

地就归谁”的原则对确权证进行颁发,那么就不能很好的保证公平性,阻碍了土地确权工作的深入展开。 3、耕地的私自占用对土地确权的阻碍

在实际生活中,对耕地进行私自占用的问题严重的影响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展开。虽然农业税被取消了,但是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程度却在提高,然而因为城乡间和工农业之间存在收入水平的差异,因此很多农民选择外出进行务工,对土地的耕种收益有所忽视,过多关注土地的补偿和流转收益。受到严格宅基地审批手续的限制,一些农民为了图省事,会直接在承包地之内进行新房的搭建,同时基层政府缺乏管理,导致这种现象频频出现。不仅阻碍了农村土地界址、权属、分布、数量、类型的确权工作,还严重的浪费了可利用的耕地。

4、对农村土地确权进行有效推进的相关对策 4.1 对农村土地产权进行落实

因为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农村土地确权制度和相关系统在过去没有得到完善,导致土地的测量出现误差。因此,需要对每个组、每个村具有的农用地进行测量和界定,要在宅基地的四周进行界线的设定,将晒场、道路等空地根据股份进行折算,给予相对应的农民。若是以后对这些地方进行开发,就有助于农民对经济收益的获取,而且,农民还可以清晰的对土地确权进行认识。

4.2 为土地确权并且流转之后的农民提供市民化的保障 土地确权不仅要对土地之上附着的相关权属关系进行明确,还要在这个基础之上,对土地的集中进行适当的促进,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现代化。现阶段,有很多进城务工的农民都处在“半市民化”的一种境地。这其中的一个主要因素就是没有明确农村土地的权属关系,不愿意在转入市民之后损失具有的土地财富。所以,农民的土地确权并实现流转之后,为其提供市民化的保障,这样才可以最终实现土地流转的目标。

4.3 做好“四荒”土地的开发、利用工作

我国农村有很多的“四荒”土地,怎样对其进行有效的利用,就成为了土地资源利用率提高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同时还能对土地资源稀缺的问题进行缓解。第一,需要对开发“四荒”土地的农民加大补贴力度。第二,对在土地确权中,开发者的优先地位进行明确。第三,给予优惠政策和财税支持,对农民进行引导,促进“四荒”土地的开发利用。 参考文献

[1]周武林,蔡明江.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土地确权问题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6(6). [2]郑振清.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土地确权问题探讨[J].农技服务,2016, 33(7):188-188.

[3]江林泉.探究城?化背景的农村土地确权问题[J].农民

致富之友,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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