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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直隶高阳县李文炳供:31岁。刘氏(24岁)为妻。乾隆五十四年十月十二日,小的再村头酒铺喝酒,到一更天回家,撞见邻人伍某在女人房里,伍赶忙逃走。当夜小的同父亲要找伍某拼命。父亲李英因女人做出这等丑事,生气,叫女人到伍家寻死。女人不走,小的寻一条麻绳同父亲把女人拉到伍家门口,父亲用绳在屋门上槛结成活套,小的把女人抱入套内,逼着吊死。会审意见:李英起意同伊子李文炳逼勒伊媳刘氏缢毙,实属激于义忿。李英合依本夫之父捉奸杀死奸妇者,与本夫同科杖八十,律杖八十,折杖三十板。李文炳系李英之子,业经罪坐
伊父,应予免议。
返回 案例二:
直隶宁河县张三碌供:56岁,与杨文种(29岁)同庄。张刘氏为亲嫂。桂姐为侄女(15岁),同院居住。乾隆四十七年一月十日晚上,嫂子刘氏对小的说,方才侄子张文柱往对门屋子里去拿柴草,见桂姐和杨文种在屋行奸。杨当时逃跑了,这样不才的女儿留她何用,叫小的把她致死。小的听了生气,想杨文种败坏我家门风,起意一起致死。当下就叫张文柱把侄子张文超,小的儿子张羊儿、张九儿都叫了出来,同到杨文种家里把杨叫出来拿住,又叫张九儿用带去的草绳把杨两手绑缚,一同押到小的家门口。杨文种兄弟杨文举来查问,小的向他告知情由。杨文举向小的哭求,被小的吆喝走了。因桂姐不肯出来,小的又叫张文柱进去把她押出来。侄子们把杨文种、桂姐押到河边,要把他们推到冰窟窿里淹死。杨文种央求替他解了绳子,情愿自死。张九儿给他解
下。桂姐见得这样情形,哭着自己先跳到冰窟窿里。杨文种说这是汉子家做的事,也就自己跟着跳了下去。
案例一:
江苏无锡县寡妇戴氏供:32岁,有一儿一女,小妇带领孀守。小妇家有田3亩,夫在日交堂叔翁许宁大耕种。四十七年五月,小妇因家中乏人照料,许宁大又没得住房,叫许搬来同住。六月二日,他与小妇成奸。到十月小妇怀了3个月身孕,恐败露,向许说知,叫他觅人打胎。许去寻蒋许氏用牛膝草给小妇塞入产门,次日胎块堕下,尚未成形。小妇给蒋许氏1斗米,许宁大原许蒋许氏钱7百文,当给钱70文,余钱未还。?-?-
案例二:
江苏通州未婚女子卢转娜供:19岁,卢再兴是远房族兄。乾隆五十二年六月,卢再兴来小女子家,见母不在,与小女子成奸,以后乘便奸宿。五十三年二月小女子怀了身孕。五十三年三月里卢再兴领小女子出去用药把胎打掉。
“堕胎之恶,全由药术,每见郡邑乡镇,辄有匪人于通衢狭巷,遍布招贴,煽惑男女,服之者无不伤胎,兼且害母。且奸民恃此私奔苟合,愈长淫风。”(《格言联璧》附《焚毁淫书十法》
?李伯重:《堕胎、避孕与绝育 ?a?a宋元明清时期江浙地区的节育方法及其运用与传播》,《中国学术》2000年第1辑
?案例三:
广东嘉应州林梁氏供:乾隆四十一年正月,丈夫往省城学剃头手艺,只遗小妇一人在家。四月丈夫远方族侄林亚癸来小妇家,见四下无
人与小妇成奸。?-?-四十九年三月丈夫回家,小妇因已怀孕3个月,恐腹大难以抵赖,不时用手揉抓。四月初三日,小的产下死胎。 钗头凤
近世中国的婚姻、家庭与社会 人文学院历史研究所 邓庆平 E-mail: dqp4210@sina.com 第二讲 近世中国的婚育礼俗 一、中国古代婚礼的意义 二、传统婚礼:六礼 三、民间婚俗 四、近世生育习俗 一、中国古代婚礼的意义 1.别男女
“婚姻之礼,所以明男女之别也。”
“凡淫乱生于男女无别,夫妇无义,婚礼享聘者,所以别男女,明夫妇之道也。” 2.分尊卑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3.定长幼
二、传统婚礼:六礼 西周遗制,秦汉以来一直沿用 士婚礼
民间婚嫁多沿各地习俗
宋代礼制删减六礼,去烦就简,欲民之易从
南宋理学家朱熹大力倡导民间婚嫁遵从古礼 礼、俗杂糅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
古时婚礼之首,男方属意女方时,延请媒人作媒,向女家求亲,谓之纳采,俗称“提亲”。
?问名:
男方探问女方之姓名及生日时辰,以卜吉兆,谓之问名,俗称“合八字”。
?纳吉:
问名若属吉兆,男家遣媒人告知女方家长,并致赠薄礼,谓之纳吉,俗称“过文定”或“小定”。 “庚贴”
?纳征:
男方奉送礼金、礼饼、礼物及祭品等,即正式送聘礼,也称纳币,俗称“过大礼”。 尚财竞富之风 买卖婚
?请期:
纳征后,男方择定婚期,告知女方家长,求其同意,谓之请期,又称“乞日”,俗称 “择日”。
?亲迎:
新郎赴女家迎娶新娘,谓之亲迎。(图)
?六礼改为四礼
?将问名合并到纳采中,请期并入纳征中。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朱子家礼》
?纳采、纳征、请期、亲迎 ?实际省为三礼
?六礼之后,妇至夫家,尚有同牢、见舅姑、庙见诸礼。
同牢,又称合卺
婿与妇同食,破瓠为两瓢,各执其一以饮酒 。(图) 见舅姑,又称妇见。
成婚翌日清晨,妇拜见舅姑,舅姑赐茶酒给新妇,妇供食物给舅姑,舅姑食毕,新妇食其余。
经此礼,成妇之礼始备,以示供养孝顺之义,且将继舅姑以承家事。 庙见
舅姑已逝,则婚后三月,妇见于庙之礼。 宋代《朱子家礼》缩三月为三日。 元明清婚礼俱从之。 三、民间的婚俗
催妆、障车、合髻(结发) 障面、转毡、撒帐、闹房
1.新娘障面
2.转毡
新妇至门,步履不着地,以毡展转承之而行 始见于北朝
近世中国的婚姻、家庭与社会 人文学院历史研究所 邓庆平 E-mail: dqp4210@sina.com
第一讲 近世的婚姻法规与实施 一、中国古代婚姻立法概述(内容) 二、近世的婚姻法规与社会现实(内容)
婚姻缔结的条件(法定婚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内容) 一夫一妻多妾制(内容) 婚姻的禁忌与限制(内容) 离婚的规定(内容) 对于奸罪的惩处(内容) 一、中国古代婚姻立法概述
中国古代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依据,是由氏族的习惯,逐步演化为“礼”与“法”的形式。
《礼记》:“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
“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葬……” “礼法并用”、“礼法相结合”
“详于礼而略于法”、“以礼为主,以法为辅”
汉代《九章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厩律、兴律、户律。户律主要包括户籍、婚姻和赋税等规范,这是我国成文法中最早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正式立法。开辟了以后各朝律法设“户婚律”的先河。
二、近世的婚姻法规与社会现实 1.关于婚龄 (1)经传之记载
经传关于古适婚年龄的记载均为:?°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男)二十曰弱冠,三十曰壮有室?±
?°(男子)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女子十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而嫁。?±(《礼记》)
(2)历朝法典规定
唐:贞观初定制,男二十、女十五以上嫁娶 开元中定制,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嫁娶 宋:男年十五岁,女年十三岁,听嫁娶 元:女年十五以上
明: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并听嫁娶 清:同明代 (3)实际婚龄的混乱 男子婚龄过大 早婚(图)
幼男娶年长女子为妻(民谣)
(1)“父母之命” 主婚人
《诗》:“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 不告而娶,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凡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 (瞿同祖)
?案例一
河南嵩县张范,十二岁时父母为其说了个媳妇,董氏,当时八岁。董氏自幼笨丑,张范平日嫌她。乾隆四十三年,完婚时,张范不肯与董
氏拜堂,在他哥哥的劝说下圆了房。张范始终嫌妻丑陋,看见生气,四十四年上竟因此得了疯病,疯病发作时,总嚷着要把他女人砍死。四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张范病发,拿了两把镰刀把董氏砍死,然后自尽身死。
?案例二
乾隆年间,山西平陆县张氏口供:从小由父母说给孙面换。乾隆四十五年九月娶过门,小妇见夫长相丑陋,身材矮小,又患痨病,为人有些痴呆,小妇不喜欢。及至如今已有一年多,男人不但连夫妇事都不晓得,反痴痴呆呆,遇到一点事情不和,他就骂,因此不和睦,时时吵闹。小妇公婆和娘家哥哥也经常劝小的,小的料想也没个出头日子,所以时常哭,咒骂丈夫,不想做人,只求早死干净。乾隆四十七年一月十二日,男人让小的帮他梳辫子,小妇不理,他打小妇,心中忧愤,起意害死丈夫。晚上趁公婆都睡着了,就用裤带勒死丈夫。
(2)“媒妁之言”
撮合男女嫁娶者,曰媒,又称媒妁。
媒,谋也,谋合二姓者也。妁,酌也,斟酌二姓者也。 《诗》曰:“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嫁娶有媒,卖买有保。 为婚之法,必有行媒。
三姑六婆(尼道卦;牙媒师虔药稳) 媒婆形象(图片)
这壁厢取吉,那壁厢道喜,砂糖口甜 如蜜。沿街绕巷走如飞,两脚不沾地。俏
的矜夸,丑的瞒味,损他人安自己。东家 里怨气,西家里后悔,常带着不应罪。 笑话 小脚不大周正乌黑头发没有麻子 3.一夫一妻多妾制 (1)根本原则是一夫一妻
唐律:“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一夫一妇,不刊之制” 笞四十七,离之 杖九十七,离异 (2)实质上的一夫多妻
“有妻不得求娶正妻,若娶妾,许明立婚书求娶” “有妻更娶,自愿者,改为妾” (3)法律的限制与民间的实际情况 妻妾地位有别
限制纳妾数量及条件(内容)
家庭中的妻妾关系:两个案件(内容) 4.婚姻的禁忌与限制 (1)宗法原则的限制 同姓不婚(内容) 亲属不婚(内容) (2)等级制度的限制 良贱不婚(内容) (3)特殊关系的限制
官吏不得与娼妓为婚(内容) 监临官不得与被监临人为婚 相奸男女不得为婚(内容) (4)特殊身份的限制
僧道不得娶妻(内容) 宦官不得娶妻(图) 5.离婚
(1)“七出”、“三不去”
“七出”: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嫉妒;五、有恶疾;六、口多言;七、盗窃。
“三不去”:一、在舅姑丧期内;二、娶时贫贱后富贵;三、有所去无所归。 (2)现实情况
离婚案件统计表(图) (3)其它离婚形态 “义绝”(材料) “和离”
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6.对于奸罪的惩处
?奸,犯淫也。(《说文解字》)
?奸罪,主要可以分为和奸罪、强奸罪。 ?奸罪之入刑,渊源久远 。 ?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唐律·杂律·奸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强者各加一等。
?唐律之奸罪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1.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之奸罪 2.破坏社会等级秩序之奸罪 3.破坏人伦道德之奸罪 4.破坏行政纪律之奸罪
?元明清改为杖刑
?元史·刑法志:诸和奸者杖七十七,有夫者杖八十七,诱奸妇逃者加一
等,男女同罪,妇人去衣受刑,未成者减四等。良家妇女犯奸,为夫所弃,愿为娼者,听。
?明律·刑律·犯奸门·犯奸条: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杖一百。 ?妇女的贞节问题(材料)。
?本夫于奸所将奸夫奸妇杀死,不予论罪或免重刑(案例)。 ?民间私自处死犯奸罪之男女的事件很多(案例)。 ?通奸致孕问题(内容)
几点总结
宋元明清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般都称为?°户婚律?±; 法律条文中对婚姻制度的规定反映了当时社会上盛行的宗法原则、等级制度、妇女贞节观念等内容;
婚姻法规与社会现实之间既有某些一致性,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谢谢大家!
明代禁止早婚告示石刻。现位于四川剑阁至阆中的古驿道上。上刻:?°都察院示谕军民人等知悉,今后男婚须年至十五六岁以上方许迎娶,违者父母重则枷号,地方不呈官者,一同枷责。?±落款为大明万历十三年(1585)。 返回
?十八岁大姐周岁郎,半夜三更要奶尝,是你妻子不是你娘,如何问我要奶尝?不看亲娘待我好,刷头刷脑几巴掌。
?十八岁大姐周岁郎,高矮个子一般长,白天喂吃又喂喝,晚上帮他脱衣
裳。来尿糊屎都我待,说是老婆像他娘。
?抬头天,天又高,低头看草草老了,回头看郎郎不长,心里好似插把刀。
这样日子过不了。
?井里开花不露头,妻大郎小夜夜愁,等到日后郎长大,奴家已经白了头。
亲妈哟,俺心的日月哪天过到头?
?今也巴来明也巴,小郎好容易才长大,长大不认结发妻,他骂俺老脸皱
皮一大把。
——安徽民谣 返回
婚姻目的中始终不曾涉及男女本人,所以男女的结合而须顾到夫妻本人的意志是不可想象的事。婚姻所以合二姓之好,只要二姓的家长同意于其子女的结合,经过一定的仪式,婚事便成立了。直系尊亲属,尤其是男性的直系亲属,有绝对的主婚权。他的意志可以命令他的子女与任何一定的人结婚,社会和法律都承认他在这方面的威权,予以强有力的支持,不容子女违抗。于是父母的意志在法律上成为婚姻成立的要件,子女即使在成年以后,即使仕宦买卖在外,也没有婚姻自主权,除非得了父母的同意。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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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会典》中就规定,亲王可以纳妾十人,一次选娶;世子、郡王可纳妾四人,二十五岁无子者可纳妾二人,有子即止,三十岁无子者,才可以纳足四妾;将军三十岁无子者可纳二妾,三十五岁无子者纳三妾……庶人四十岁以上无子者,许娶一妾。
《大明律》对民间纳妾现象予以限制:“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许
娶妾,违者,笞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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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广西南宁县陈玉琳供:43岁,小的娶李建胞妹李氏为妻有二十多年,并没生子,与妻兄没仇。乾隆三十九年间,小的娶妾金氏,要想生子。五十一年十月初九日金氏生一个儿子。十三日妻兄李建前来探望。那日上午小的叫李氏去买布,李氏要吃饭后才去,小的骂她懒,踢了她两脚。后李建来家,妻向其诉说,李建骂小的弃妻宠妾,要接李氏回去。后李建醉酒骂小的,小的将其打伤身死。
?案例二:
广东廉州何氏供:乾隆三十七年因父亲病故,乏银调理,哥何善全将小妇卖与贡生李大行为婢,得受身价钱六千文。四十四年一月,李大行见小妇人年已长成,他长子李振邦尚无子嗣,将小妇人给与李振邦为妾。是年十二月,小妇生育一子。因正妻钟氏与小妇人不和,经常吵闹。四十五年一月,李大行将小妇捏作婢女托媒郑宗汉寻人嫁卖,后郑与张守备说合,带小妇人去看过。二月二日,买小妾进署为妾。 ?a?a王跃生《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 返回 同姓不婚 西周时期 “男女辨姓” “娶妻不娶同姓” 唐律·户婚律·同姓为婚条: 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 《元典章》:同姓不得为婚。
明清律均规定: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 五点原因:
实际情况 返回 亲属不婚 ?同胞兄弟姊妹 ?堂、表兄弟姊妹
?同母异父、同父异母兄弟姊妹 ?唐律:缌麻以上(为婚)以奸论。 ?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现实情况
陆游的婚姻故事(内容) 《红楼梦》 收继婚
重组家庭的子女通婚
?唐宋时期的法律都规定良人不能与官私奴婢为婚
?金元时则听两愿,不加禁。
?元代典章规定,良家女嫁奴后,即随夫为奴婢;而良人娶奴婢或其女
为妻,则听其妻并所生子女从夫为良。
?明清律法关于良贱为婚的规定,仿照唐律,但刑罚较轻。 ?明律?¤户律?¤婚姻门?¤良贱为婚姻条
凡家长与奴取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取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门第不对,乡都垢笑?±
??°我族即不当与之并齿,生不许入堂,死不许入祠。?± ?打破门第观念之婚姻
于谦之例
明中期后出现婚姻论财而不重门第的倾向
?°婚娶之家,惟论财势耳,有起自奴隶,骤得富贵,无不结姻高门,缔眷华胄者。?± ?a?a[明]谢肇淛《五杂俎》
?°婚娶之家,惟论财势耳,有起自奴隶,骤得富贵,无不结姻高门,缔眷华胄者。?±
?a?a[明]谢肇淛《五杂俎》
?°这靠山第一是财,第二才数着势,这势也是不中用的东西。?± ?a?a[明]西周生《醒世姻缘传》第九十四回 张瀚《商贾记》,福建地区
?°今日也门户,明日也门户,门你的头,户你的脑。除了龙王家里,就不吃饭了??±
?a?a[清]李渔《唇中楼》第九出
东庄有个红娥女,不嫁村夫田舍郎?-?-一心嫁在市城里,早起梳头烧好香。 ?a?a明代民谣《村女谣》
?古时士官娶娼妓者,礼法不禁。
?唐律中也无关于官吏娶娼妓之禁,社会观念也不以此为非。
?宋代判例始有此禁。自士以上娶倡者,为名教所不容,杖八十,离异。
不过民间多有士官娶娼妓者,禁令如具文。
?《元史?¤刑法志》:?°诸职官娶倡为妻者,笞五十七,解职,离之。?± ?然禁者自禁,娶者自娶。
?明(清)律?°乐人为妻妾?±条:?°凡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
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
?晚明时期的名宦与名妓
柳如是 返回
唐律中无明文规定。
宋代户令规定:诸先奸后娶为妻者离之。 然民间奸娶之例多有,虽经检举,官府亦不断离。 宋代马光祖判例 《逾墙搂处子》
花柳平生债,风流一段愁。邻墙乘兴下,处子有心搂。 谢砌应潜越,韩香许暗偷。有情还爱欲,无语强娇羞。 不负秦楼约,安知汉狱囚。玉颜丽如此,何用读书求。 判词曰:多情多爱,还了平生花柳债; 好个檀郎,室女为妻也不妨, 杰才高作,聊赠青铁三百索,
烛影摇红,记取媒人是马公。
?元史?¤刑法志:诸先通奸,被断,复娶以为妻妾者,虽有所生男女,犹离之。
?明清律无禁未婚男女先奸后娶之文。凡妇犯奸者,夫得嫁卖之,但不
得卖与奸夫。
?明律?¤刑律?¤犯奸条:
奸妇从夫嫁卖之,其夫愿留者,听。若价卖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
?民间相奸男女成婚未禁,官府断决仍往往援引马光祖之例,判合成夫
妇。
?小说作品中的反映。
乔太守乱点鸳鸯谱 刘璞 孙珠姨 刘慧娘 裴家公子 孙润(玉郎)
乔太守
弟代姊嫁,姑伴嫂眠。爱女爱子,情在理中。一雌一雄,变出意外。移干柴近烈火,无怪其燃;以美玉配明珠,适获其偶。孙氏子因姊而得妇,搂处子不用逾墙;刘氏女因嫂而得夫,怀吉士初非衔玉。相悦为婚,礼以义起。
鸳鸯错配本前缘,全赖风流太守贤。 锦被一床遮尽丑,乔公不枉叫青天。 返回
?僧道娶妻,古律未尝加以禁止。 ?唐律中无僧道不婚之文。 ?宋代出现了禁止僧道娶妻的禁令。
?《庆元条法事类》引户婚敕:诸僧道辄娶妻,并嫁之者,各以奸论,
加一等,僧道送五百里编管。有本师寺观寺主者,及同居尊长,知而听之者,各杖一百;厢耆邻保,知而不举者,杖八十,不觉察,减三等。
?元、明、清的法律沿袭了该禁令。
?元史?¤刑法志:诸僧道悖道娶妻者杖六十七,离之,僧道还俗为民,
聘财没官。
?明律?¤户律?¤婚姻门?¤僧道娶妻条: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
女家同罪,离异,寺观住持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托亲属或僮仆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奸论。
?洪武二十七年,明太祖敕礼部榜文:凡僧有妻者,诸许人捶辱之,更
索取钱钞,如无钞者,打死勿论。
陶谷《清异录》“梵嫂” 相国寺僧人澄晖“以艳倡为妻” 自称为“没头发浪子,有房室如来” 进士杨何“父本黄冠,母尝为尼” “牝驴牡马生骡子,道士师姑养秀才。” 杭州灵京寺僧人了然 娼妓李秀奴
“迷恋不已,乘醉往秀奴家,不纳,因击秀奴,随手而毙” “但愿同生极乐国,免教今世苦相思”
知州判词曰:“毒手伤人,花容粉碎。空空色色今何在?臂间刺道苦相思,这回还了相思债。”
僧道娶妻之风延续至元明清时期
《五杂俎》:天下僧惟凤阳一郡,饮酒食肉娶妻,无别于凡民。 《罪惟录》:卦和尚者,永平人……娶八妻皆死,寿百六十岁矣。 色中饿鬼
花里魔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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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宦官彩塑像
宦官多蓄娼妇 外宅
京师“懒而馋”的妇女,托身于太监之门 对食,即宫人伉俪 菜户 弃物 宋保、张进朝 万历野获编
唐律·户婚·义绝离之
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
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
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
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 欲害夫者。 明清律法
丈夫欧打妻子至伤残者; 有妻子却诈称无妻,再娶妻者;
丈夫偷偷接受钱财,将妻子当作自己的姊妹典卖给别人;
丈夫为了利益纵容或强迫妻子与人通奸等等 返回
明?¤陆容《菽园杂记》
洪武中,京城一校尉之妻有美姿,日倚门自炫。有少年眷之,因与目成。日暮,少年入其家,匿之床下。至夜,促其夫入直,行不二三步,复还。以衣覆其妻,拥塞得所而去。少年闻之,既与狎,且问云:?°汝夫爱汝若是乎??±妇言其夫平昔相爱之详。明发别去,复以暮期。及期,少年挟利刃以入,一接后,绝妇吭而去。家人莫知其故。报其夫。归乃摭拾素有仇者一二人讼于官。一人不胜锻炼,辄自诬服。少年不忍其冤,自首伏罪云:?°吾见其夫笃爱若是,而此妇忍负之,是以杀之。?± 法司具状上请。上云:?°能杀不义,此义人也。?± 遂赦之。
案例一:
江西会昌县人林遇春,在邻村教书度日,其妻韩氏与他的远方侄子林和宣是邻居。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一天夜间,林遇春从书馆回家,撞见妻子与林和宣在床,愤怒之下,用刀将林和宣砍伤,又伤妻身死,审判结果是将奸夫林和宣判绞刑,林遇春照例应杖八十下,从轻发落,仅杖责三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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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河南某县李姓男子撞见妻子与同村人通奸,将妻子痛打一顿,却没有现场逮住奸夫。事后再去奸夫门上叫骂,没有发现此人,方才得知此人已经跑了。过了一个半月,在村中遇到,本夫将之骗到村外,将奸夫杀死。官府审判的结果是,本夫已离奸所,非登时杀死奸夫者,照罪人不拒捕而擅杀律拟绞监候。
转席、传袋 3.撒帐
于新夫妇坐床时,撒花果金钱于帐内,取吉利,多生子也,此礼始于汉代。
4.闹房
《汉书?¤地理志》:?°嫁娶之夕,男女无别,反以为荣。?± 《岭外代答?¤入寮》 弄新妇 徽州
杨慎《丹铅续录》
《点石斋画报》?°闹房酿命?± 掠夺婚 初夜权 民间信仰 四.近世生育习俗 1.养胎、安胎
宋·陈自明《妇人良方》 论胎教
“保胎之法,须多方豫养,方无后患” 明·万全《妇人秘科》
“妇人受胎之后,最宜调饮食,淡滋味,避寒暑,常得清纯和平之气以养其胎,则胎无不完固,生子无疾。”
“受胎之后,喜怒哀乐莫敢不慎。盖过喜则伤心而气散,怒则伤肝而气上,思则伤脾而气郁,忧则伤肺而气结,恐则伤肾而气下,母气既伤,子气应之,未有不伤者也。 ”
祭拜胎神 2.接生婆、稳婆、产婆 “三姑六婆”之一 尼姑、道姑、卦姑
牙婆、媒婆、师婆、虔婆、药婆、稳婆 老娘
“子谓母曰娘,而世谓稳婆曰老娘。 ” ——明 陶宗仪 《辍耕录》
3.分娩
就草、坐草、在草、落草 坐姿生产
儿将欲生,其母疲倦,久坐椅褥,抵其生路。须用手巾一条,拴系高处,令母用手攀之,轻轻屈足作坐状,产户舒张,儿即生下,名 “坐产”。
——[宋]杨子建《十产论》 临盆、坐盆 抱腰婆 4.“检生”
检查新生儿的性别 弃溺女婴(材料) 育婴堂 慈幼局
5.难产时的措施 巫术
鸡换 6.产翁习俗
女子生育、男子卧床坐月子(材料) “苦娃达”(couvade) 在世界各地都有发现(材料) 产生的原因:
(1)人类社会由母系制向父系制过渡过程中,父权制与母权制相斗争的产物,是家庭中男性家长对女性家长生育权的一种形式上的篡夺。 (2)是一种巫术形式,帮助妻子顺利生产,保护新生儿日后健康成长。(材料)
交感巫术 7.新生儿习俗 ?洗儿礼
“洗三”、“洗三朝”
唐代“小儿初生时,煮虎头骨,取汤洗,至老无病,吉”
[宋]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大展洗儿会,亲宾盛集,煎香汤于盆中” 吟唱祝词(图) 添盆(材料) ?满月礼
剃胎发、取乳名、出行面世、吃满月酒 ?周岁礼
“抓周”(图)
试儿、试晬、拈周、试周、期场
?新生儿习俗的社会功能
1.为新生儿举行的各种礼仪活动具有为小儿防病去疫的医疗功能;
2.小儿诞生后的礼庆活动还具备为产家及外家众人进行精神调节、平衡心理的功能;
3.还有加强亲族、姻亲团结,创造邻里、朋友交流机会的功能; 4.人们通过这些礼庆活动,实现为婴儿祈寿祝福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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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俗纪闻》卷八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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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尤讳养女,以故民间少女,多鳏夫。初生,辄以冷水浸杀,其父母亦不忍,率常闭目背面,以手按之水盆中,咿嘤良久乃死。 ——[宋]苏东坡《与朱鄂州书》 《戒杀子文》
凡胞胎初下,稳婆率举以两手审视,女也,则以一手覆而置于盆,问:“存否?”曰“不存。”即坐,索水,曳儿首倒入之,儿有健而跃且啼者,即为捺其首,儿辗转其间甚苦,母氏或汪然泪下。有顷,儿无声,撩之不动,始置起。整衣,索酒食财货,扬扬而去。 ——清 《重纂福建通志》卷五五 “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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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人马可·波罗游历中国时曾到过今西南一带,他发现当地的少数民族:“这地方的人,流行一种十分奇异的习惯。孕妇一经分娩,就马上起床,把婴孩洗干净包好后,交给她的丈夫。丈夫立即坐在床上,
接替她的位置,担负起护理婴孩的责任,共须看护四十天。孩子生下后一会儿,这一家的亲戚、朋友都来向他道喜。而他的妻子则照常料理家务,送饮食到床头给丈夫吃,并在旁边哺乳。”
明人钱古训在《百夷传》中对西南傣族的“产翁制”也有涉及:“凡生子,贵者浴于家,贱者浴于河,逾数日,授子于夫,仍服劳无倦。”
“广西太平府獠妇生子,经三日,便澡身于溪间。其夫乃拥衾抱子,坐于寝榻,卧于饮食,皆须其妇扶持之,稍不卫护,生疾,一如孕妇,名曰?产公? 。而其妻反无所苦。”
——[清]袁枚《新齐谐·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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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翁是一种与小孩出生有关的不平常的行为模式,在19世纪受到特殊的注意,这种行为模式在很多不同的社会中都有所发现,这就是产翁习俗。在生小孩的时候,小孩的父亲受到产妇的待遇,好像是他生小孩一样。有时,他甚至还模仿生产小孩的过程。通常是男人休息,避免艰苦的或危险的劳动,他的小孩出生后,还要给他精美的食物,周到的照顾他。”
——[美]科恩《文化人类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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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雅克人“当一个妇女难产时,就叫来一个男巫,以理性的态度和巧妙的手法处理产妇的身体来进行助产,而同时另一个男巫在门外,却用我们认为完全是荒唐的方式以期达到同样的目的。实际上,他是在假装那个孕妇,把一块大石头放在他肚子上,并用布连身子一起裹
起来以表示婴儿正在子宫中,然后,照着在真正手术地点的那个男巫对他发出的指示来行动,他移动他身上的假婴儿,模拟着母腹内真婴儿的躁动,直到孩子出来。”
——[英]詹姆斯·乔治·弗雷泽《金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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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宾盛集,煎香汤于盆中,下果子、彩钱、蒜等。用数丈彩绕之,名曰围盆;以叉子搅水,谓之搅盆;观者各撒钱于水中,谓之添盆。” ——《东京梦华录》卷五
“那东昌的风俗,生子之家,把那鸡蛋用红曲连壳煮了,赶了面,亲朋家都要分送。看孩子 ?洗三?的亲眷们,也有银子的,也有铜钱的,厚薄不等,都着在盆里,叫做?添盆?。临了都是老娘婆 (收生婆)收得去了。”
——明 《醒世姻缘传》第二十一回
正十二点,晴美的阳光与尖溜溜的小风把白姥姥和她的满腹吉祥话儿,送进我们的屋中。这是老白姥姥,五十多岁的一位矮白胖子。她的腰背笔直,干净利落, 使人一见就相信,她一天接下十个八个男女娃娃必定胜任愉快。她相当的和蔼,可自有她的威严——我们这一带的二十来岁的男女青年都不敢跟她开个小玩笑,怕她提起:别忘了谁给你洗的三!她穿得很素静大方……前天来接生的是小白姥姥,老白姥姥的儿媳妇。小白姥姥也干净利落,只是经验还少一些。前天晚上出的岔子,据她自己解释,并不能怨她,而应归咎于我母亲的营养不良,身子虚弱。这,她自己可不便来对我母亲说,所以老白姥姥才亲自出马来给洗三。老白姥姥现在已是名人,她从哪家出来,人们便可断定又有一位几品的
世袭罔替的官儿或高贵的千金降世。那么,以她的威望而肯来给我洗三,自然是含有道歉之意。这,谁都可以看出来,所以她就不必再说什么。我母亲呢,本想说两句,可是又一想,若是惹老白姥姥不高兴而少给老儿子说几句吉祥话,也大为不利。于是,母亲也就一声没出。 ——老舍《正红旗下》
“周岁,小儿之生及一岁者也。古时,儿生一期 ,设晬盘于儿前,男则用弓矢纸笔,女则用刀尺针缕及珍宝玩物,置盘中,观其发意所取,名之为试儿,今亦有之。富贵之家至有演剧侑觞以娱宾客者,客皆有所馈,其丰者为金银饰器、绸缎衣料。” ——《清稗类钞·风俗类》
“那年周岁时,政老爷便要试他 (宝玉)将来的志向,便将那世上所有之物摆了无数,与他抓取。谁知他一概不取,伸手只把些脂粉钗环抓走。政老爷便不喜欢,说将来不过酒色之徒,因此甚为不悦。” ——《红楼梦》第二回
近世中国的婚姻、家庭与社会 第三讲 近世特殊形态的婚俗 一. 榜下择婿 二. 收继婚 三. 赘婿
四. 童养媳 五. 冥婚 六. 典卖妻 一.榜下择婿 1、宋代的择婿观 ?§婚姻不问阀阅?¨ 科举制的影响 ?§求婿必欲得高第者?¨ 三不问 不问家世 不问人品 不问婚否
榜下择婿 冯京、傅察
?§其间或有意不愿而为贵势豪族拥逼不得辞者?¨ 榜下捉婿 榜前择婿
榜前约定,榜后成婚(图) 3.榜下择婿婚俗的社会影响 ?§未第决不许娶?¨
新人若问郎年几?五十年前二十三。
同辈收继:兄死,弟收寡嫂为妻
异辈收继:叔、伯死,侄可娶婶、伯母为妻;父亡,子可收父妾为妇
父死之后,其子可娶其所遗之众妻,但不得娶其生身之母,兄弟不
能取姊妹为妇,但兄死之后,弟却可娶其嫂为妻,各种结合,都须经过庄重之仪式。 案例(材料)
户律·婚姻·娶亲属妻妾条: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各绞。 三.赘婿
婿入妻家成婚姻者为赘婿。 唐律中没有出现。
宋代法令中出现关于赘婿问题的案例。 元代法律中出现明确规定。
《元典章》:?§若招召女婿,指定养老或出舍年限,其主婚、保亲、媒妁人等画字,依理成亲,庶免争讼。?¨ 养老赘婿
出舍赘婿
明清法律关于赘婿的规定:?§凡招婿须凭媒妁,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者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如招养老女婿者(清律为?§其招婿养老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如未立继身死,从族长依例议立。?¨
家贫出赘,承户养老,并祖宗本姓而易之。 招夫 坐产招夫 赘婿地位低下。 案例
案例一:
陕西南郑县,“缘吕景文先抚王存寿子为嗣,遂童养胡氏为媳,
胡氏年已二十,因存寿子多病,未与婚配……至雍正十二年二月初一日,景文将存寿子退归本宗,即于是月二十五日招高洪业继子高魁赘配胡氏,并议立合同,以魁为嗣,更名吕成基。” 案例二:
湖南沪溪县高氏,原系张文珠妻。乾隆十七年(1752)高氏三十七岁时,丈夫文珠去世,留下四子一女均未成人。据高氏称:家里虽有些山土,没人耕作,又雇不起工人,如何过得日子?故招三十五岁的张文玉为赘婿。张因家贫无力娶妻,表示只要不收财礼,便同意入赘,帮助耕作,抚育幼小子女。但自张进门后,高氏便嫌其懒惰,常与争闹。乾隆二十年五月二十四日,高又怪张劳作不勤,出言辱骂,并用木槌殴打,张被锄头格伤致死。 案例三:
江苏上元县孙茂公,四十岁,平日卖小商品度日。雍正九年(1731)十二月,有董氏因丈夫叶彦如过世,凭舅丈人刘坤生说合,招孙为赘夫,董与前夫生有两女,随带在家。稍后,由孙作主将其大女聘与孙的继子龚士俊,因遭到董氏的反对,只好退回庚帖作罢。雍正十三年五月(1735),董氏通过媒人刘坤生,把女儿许配给高甫林,又决定招赘进门。孙赌气进城住在龚士俊家,几天后,董氏托人喊孙回家,孙对董说,我管不了你们的事,由你去罢。董说,我的女儿,要你管什么?孙答,要管是管得的。在旁的董前夫的叔祖叶大生接话道:我姓叶,你姓孙,你在我们叶家闹什么?说要打折孙的腿,于是双方发生殴斗,孙被叶家族人打死。
四.童养媳
女幼时养于婿家,待年长而后成婚。 宋代开始出现,至明清逐渐盛行。
经济因素是童养媳婚俗大量存在的重要原因。
嫁郎已嫁十三年,今日梳头侬自怜。 记得初来同食乳,同在阿婆怀里眠。 夫妻年龄差距大导致感情不和谐(案例) 是否具有合理性
地位低下,被视为廉价劳动力(图)
?养媳妇,实在苦,淘米拎水爬滩坨,冷粥冷饭吃一肚,挨打挨骂真正
苦。
?小媳妇,不是人,起了五更贪黄昏,俺婆还骂俺是小妖精。吃的饭,
冷冰冰;穿的衣,破领襟。 五.冥婚
为已死之男女举行婚礼,使其结为夫妇。 《周礼》:“禁迁葬者与嫁殇者。” 《三国志·魏书·邴原传》曹冲、甄氏亡女 《旧唐书》
唐中宗、韦后、亡弟韦洵、汝南王、萧至忠、李隆基 五代《鉴诫录》
冥婚的婚礼场景(《昨梦录》) 鬼媒人
两幡
明代《菽园杂记》卷五记:“山西石州风俗,凡男子未娶而死,其父母俟乡人有女死,必求以配之。议婚、定礼、纳币,率如生者。葬日,亦复宴会亲戚。女死,父母欲为赘婿,礼亦如之。” 扭曲的冥婚
元代节妇杨氏 郭三妻
明清时期 未婚女子殉节 嫁鬼夫 今日社会的余毒 冥婚介绍所(图)
恶性案件:杀人卖尸,成就冥婚 六、典卖妻 1、何谓“典卖妻” (1)“典卖妻”的含义 ?典 典雇、租赁 ?卖 质卖、嫁卖
?丈夫(夫家)出于某种原因,将妻子典租或者转卖给他人,以换取一定的经济利益。
(2)近世以前的典卖妻现象 ?天饥岁荒,嫁妻卖子 ?役繁税重,质卖妻子 ?唐诗
王维《息夫人》 莫以今时宠,难忘旧时恩。 看花满落泪,不共楚王言。 2、近世中国社会的典卖妻现象 (1)典卖妻现象的普遍
?地方志(材料) ?判牍(材料)
?文人笔记史料(材料) ?契约文书(原件) ?文学作品
?出典者、出卖者
家境贫寒、经济利益(统计资料)
?承典者、买妻者
无能力娶妻者
有妻无子,借妻生子者 (3)近世法律对于典卖妻的规定 ?典雇妻
《元史·刑法志》:诸受钱典雇妻妾者,禁。 户律·婚姻·典雇妻女
“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者,杖八十。” ?嫁卖妻
诸受财以妻转嫁者,杖六十七,追还聘财。 刑律·犯奸·纵容妻妾犯奸
“若用财买休卖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 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
?实际判案时的“权衡”之法(材料) 3、典卖妻现象折射的社会问题
?生活条件极不稳定的贫穷家庭的存在,并由此导致对其家庭人口数量
的调整
?中国传统社会妇女家庭地位、社会地位低下状况的表现 ?对现代社会的影响以及引发的思考
本讲结束
谢谢大家 ?案例一
至元十年(1273年),民户傅望伯已有妻室,其兄傅二身死,嫂阿牛守服。傅望伯说服其父母,允其接续其嫂,并强行奸污了其寡嫂,遭到阿牛的反抗。官司打到府司,判决结果是:遭受傅望伯奸污的寡嫂阿牛仍被其小叔?°收续为妻。?±
?案例二
同年,大都路民户郭阿秦子乞驴与民户李大之女娥儿定婚,郭乞驴未婚而死,郭阿秦?°欲令次男冬儿接续?±。但李大又将娥儿许配与裴节度使的驱口陈驴儿,并接受了?°绫罗缎匹?±。最后依?°已降圣旨?±,判娥儿由郭阿秦次男冬儿接续。
?案例
山东金乡县王三珩供:22岁,李氏为妻。乾隆五十七年父亲在直隶巨鹿县佣工时,凭张四说媒,买李二女儿给小的为妻。那时李氏才12岁,领回童养。李氏年轻,睡觉常常溺炕,小的屡劝诫。六十年八月三十日夜,小的同李氏在屋睡觉。更时,小的叫李氏起来出恭,李氏睡熟不理。小的自己开门出恭,回来见李氏又溺在炕上,心里生气,摸了一支木条打她左腿三下,李氏坐起哭闹,小的将其按住又打她腿。?-?-后伤其身死。
清·赵翼《簷曝杂记》
“因贫嫁卖”不依“买休卖休”律惩处
明万历年间山西地方官许维新“如贫人卖妇,问以买休卖休罪,银追入官。因与属吏议曰,贫人至卖妇,亦不啻剜肤矣。白弃一妇,银入官又加罪,不已甚乎? ”
(《许周翰先生稿钞》卷四《河东案牍》)
【日】岸本美绪著,李季桦译:《妻可卖否?—明清时代的卖妻、典妻习俗》,收入台湾中研院台湾史研究所筹备处编:《契约文书与社会生活(1600-1900)》,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