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手捡起一块砖头朝周某头上砸去,造成周某头破血流,经鉴定为轻微伤。民警遂将王某传唤到当地派出所接受讯问。王某正在被讯问时,突然语无伦次,两眼发呆,精神恍惚。经鉴定,王某系精神分裂症。后经查,王某家族有精神病史,其本人一直精神正常,此次系因受刺激而发病。
问题:(1)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精神病人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2)是否应对王某处罚?请说明原因。
18、案情:姜某,男,43岁,某机械厂职工。吕某,男,18岁,某校高一学生。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期间,姜某多次要求吕某在公共汽车上为他偷窃,每次所偷钱物均交给姜某,姜某会从中拿出一小部分给吕某作“零用钱”,作为对吕某的奖励。而如果吕某稍有不满或者不愿偷窃,姜某便会拳脚相加,并威胁他如果不继续为其偷窃,就剁去其双手。截止案发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止,吕某共为姜某偷得人民币463元。
问题:(1)姜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应如何处理?
(2)吕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又该如何处理?
19、案情:江某,女,30岁,下岗工人。某日,江某在某医院门口出售伪造的医院出生证明时,被正在巡逻的公安民警发现,将其抓获。民警将江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江某对自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供认不讳,称此举是为给仅五个月在的儿子买营养品。此外,江某还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邻居杨某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江某所述事实均属实,并根据江某所提供线索成功侦破了杨某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案。最后,公安机关综合江某的行为表现,认为对江某应减轻处罚,遂依法处以5日行政拘留并执行。
问题:(1)公安机关认定对江某应减轻处罚是否合法?依据何在?
(2)公安机关对江某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0、打击足球流氓——案情:田某,甲足球队铁杆球迷。某日,田某去球场观看甲球队和乙球队的比赛,比赛过程中,由于乙球员的顽强拼抢,甲队迟迟不能进球。田某对此十分不满,遂将其入球场的印有“乙球队,滚出去”及其他带有辱骂性、侮辱性语言的条幅展示出来,并组织很多球迷齐声辱骂乙球队队员,后又不顾值勤人员的制止,向比赛场内投掷石块、矿泉水瓶等物品,致使比赛中断长达十五分钟,情节非常恶劣。在球场负责维持秩序的民警出示工作证后,将田某
带至当地公安机关。之后,公安机关以田某扰乱体育比赛,情节严重,处以五日拘留,又考虑田某以前多次出现类似行为,于是责令田某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观看足球比赛。处罚决定作出后,田某不服,打算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第一,公安机关无权将其带离球场;第二,治安处罚中,没有责令十二个月内不得观看足球比赛的规定,公安机关无权作出此项决定。
问题: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所人上述处罚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1、用违法行为制止违法行为?案情:方某,某地养殖专业户。由于方某鱼塘内的鱼经常在夜间被人偷,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余元,于是,方某请来本村电工汪某,私自在鱼塘周围设臵了电网,每到傍晚便将电网通电。某日晚间,方某和汪某正在鱼塘内喝酒,忽然听到一声惨叫,方某连忙拉闸断电。二人出门察看,发现一人被电击倒在鱼塘边上,方某遂找来一辆农用车,将该人送往医院。因抢救及时,被电的人短暂休克之后,即苏醒过来,月余后恢复正常。公安机关将方某和汪某抓获。
问题:(1)公安机关抓获汪某的行为对吗?(2)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方某? 22、案情:丁某,男,25岁,某日在某网吧上网时与赵某(女,24岁)结识,成为朋友。丁某看赵某长得比较漂亮,提出要赵某作其女朋友,被赵某婉言拒绝,丁某感觉“很没面子”,便对赵某产生报复念头,决定找机会整整赵某。某日,丁某用路边一公用电话拨打“110”称赵某一直在自己的出租房内卖淫,有时还窃取嫖客钱物。当地派出所接报案后对赵某民开调查,但并未发现赵某有卖淫嫌疑。后经深入调查,找到了丁某,并将其抓获。丁某一开始拒不承认诬告赵某的行为是自己所为,后经说服教育,表示愿如实交代,并提出要自行提供局面供述材料,派出所主人为其可能会隐瞒事实,故未予准许。后调查清楚后,派出所对丁某作出十日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决定。丁某不服,认为自己并未能使赵某受到治安处罚,所以不庆应对其适用治安处罚。 问题:(1)公安机关可否对丁某进行治安处罚?
(2)派出所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3、案情:严某,31岁,某录像厅老板。为一改录像在顾客少,上座率低的局面,严某托在外地打工的周某带回十数张淫秽光盘。某日,严某在录像厅内播放了一张淫秽光盘,第二便很多人前往,严某见“效果很明显”,便再次播放。
如此,不到一个月时间内,严某共在其录像厅内播放淫秽光盘十余次。后有群众将其举报,当地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展开调查。派出所欲传唤严某,但严某拒不接受传唤,也未提出任何理由。派出所于是对严某实行强制传唤。到在派出所后,由于情况较为复杂,八个小时内未能完全了解清楚案情,于是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将询问时间处长了八个小时。另据调查,由于当时其自己的影碟机出现问题,严某用于播放淫秽光盘时内影碟机系从其生意伙伴廖某处所借,现已归还。廖某虽然对严某放映淫秽光盘的事一无所知,但派出所认为其仍有责任,毅然扣押了廖某的影碟机。
问题:(1)对严某应如何处理?(2)派出所能否直接对严某作出处罚决定? 24、案情:高某,男,回族,某厂职工,因在厂里经常酒后闹事屡次遭到厂领导批评。高某认为这是厂领导对回族有民族歧视,于是决定发动其所在的回族聚居区的回民兄弟给厂领导颜色看看。想法产生后,高某便开始实施其行动。他首先找到一家复印社打印出印有厂领导民族歧视种种“罪行”的传单近百份,准备向各回民家里传发,号召回民联合起来抵抗此类行为,刚发了有十余家时,被在当地值勤的公安民警发现,其行为才得以制止,避免了一场可能发生的民族冲突。经调查,高某所说的厂领导的数次“民族歧视”行为均系针对他违反纪律所作的处理,于是对高某以煽动民族歧视处以干十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高某一开始认为公安机关对其处罚不当,依法不能处以十五拘留,而应低于十五日,后来又称自己的行为根本没有违法,公安机关不应处罚他。 问题: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分析高某所说。
【例一】
黄陂籍老板范彪,男,现年45岁,现住武汉市汉正街某某社区某某号,多年来一直在汉正街做干货生意。发财之后,他陷入赌博公司泥潭,家产挥霍一空,还欠下近百万元赌债,为此寝食不安。2006年9月5日,他流窜到重庆市江北观音桥农贸市场,摆出老板的架子大量收购花椒,承诺先给进货收据,2天内付清货款。10多名农民以为来了大买家,纷纷赊货给他。范彪一共收得花椒12件,价值1800元(人民币)。次日,范运走货物,哄骗农民说去银行取钱,就此逃回武汉。
同年10月10日,10多名重庆农民结伴来汉寻找范彪,追索货款。13日,他们结伴走进江汉区公安分局报案。民警赶到汉正街干货批发市场,范的门店已转让他人,范去向不明。17日,民警打通范的手机,佯称有一笔生意要谈。范彪果然中计,兴冲冲地坐的士赶到汉口火车站接头,刚一下车便被民警捕获。范交待,他骗得花椒后,当即低价转卖还了赌债。
【例二】女大学生智擒小偷 写张小纸条贴到贼背上
2006年10月23日上午8时许,武汉某大学女生吴小艳急速走出武汉市汉口火车站出站口,快步跑到正在车站广场执勤的巡警严汉武面前,说:“火车上有个小偷,可能马上要出站,他的背上写有“小偷”两字。”
话音刚落,出站口处便传来喊声:“抓小偷!抓小偷!”同时,一名男子突然窜出,撒腿狂奔。原来,当小吴出车报警时,失主李强发现自己钱包被盗,看到小偷背后的“小偷”两字,便一把将其扭住,但被小偷挣脱逃下车。巡警武汉严见势一路猛追,追至512专线公交车始发站,一名行人突然伸个“绊马腿”将此人绊倒,武汉严抓住他一看,其背后果真贴着一张纸条,上面写着“小偷”,随接从“小偷”身上搜出失主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800元)和弹簧刀一把。当民警从小偷(徐某某、男、23岁、武汉市吴家山人)身上撕下纸条时,这小偷恼怒地说:“今天算是脸面丢尽。”
小吴介绍,刚才她看见该小偷偷走一名乘客的钱包,便悄悄拿出笔在随身携带的双面胶上写上“小偷”两字,然后靠近他,借下车人多拥挤之机,把双面胶贴在小偷背上,小偷浑然不觉。
请问: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分析上述两案的管辖(受理、立案)权。
2、上述两案给被侵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是1800元(人民币),但根据我国现行的立案标准,其中一案立为治安案件,另一立为刑事案件,试析哪一案立为治安案件,哪一案立为刑事案件?
3、什么是治安案件?它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4、构成治安案件的条件有哪些?
5、公安机关受理治安案件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答案:1、【例一】违法行为发现地管辖。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此案的发生地在重庆市,一般应由重庆市管辖,但由于案件的行为人是武汉市人,而且作案后又已逃回武汉,因此,此案由接报案地,即违法行为发现地的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公安分局受理管辖更为适宜。【例二】应由铁路公安管辖。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管辖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建设施工工地,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案件。由于本案的违法行为发生及其结果均在火车上,所以,正在车站广场执勤的巡警严汉武在群众的协助下抓获小偷后,应将此案移交给武汉铁路公安分局查处。
2、【例一】违法行为人范彪一共骗取他人财物1800元(人民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 “2千元至4千元” 的规定,此案不够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应立为治安案件。【例二】小偷徐某某扒窈他人财物1800元(人民币),不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5百元至2千元”的规定,而且携带凶器(弹簧刀)作案,应立为刑事案件。
3、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理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而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立案查处的法律事实。
治安案件的基本特征有:一是构成治安案件这一法律事实的核心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二是确认治安案件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三是立案查处的必要性是依法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四是有权立案查处的法定主体是公安机关或受其委托的组织。
4、构成治安案件应具备客观和主观两个必要条件:
一是在客观上必须有违反治安管理事实或违反治安管理嫌疑的存在,如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当场发现的现行违反治安管理事实的
存在,或通过群众举报、扭送、被侵害人控告、违法行为人自首、有关单位移交等途径获取案情线索,并经初步核实的违反治安管理嫌疑,均可作为治安案件成立的客观条件;二是在主观上,公安机关或受其委托的组织依法确认具有立案查处的针对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5、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进行审查,做出以下处理:
⑴认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⑵认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经派出所所长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理由通知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机关。
⑶认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经派出所所长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⑷对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经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理;其中,对受害人报案的,应当制作不予处理决定书,在三日内送达报案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保密。 公安机关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
(二)案情发展:2006年10月17日,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公安分局经研究,初步认为,范某诈骗他人少量财物,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立为治安案件查处。经审查,范某交待,他从重庆骗得花椒后,当即逃回武汉低价转卖还了赌债。
请问:
1、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它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2、什么是骗取公私财物行为? 3、查处此案应收集哪些证据? 4、提出对此案的处理意见。
(一)答案提示: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碍社会管理,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法律事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基本特征表现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治安行政违法性、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性。
2、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欺骗的方法骗取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运用欺骗的方法取得少量公私财物。所谓欺骗的方法,是指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来骗取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信任,使其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这种“自愿”
实际上并不是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上当受骗的结果。其欺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伪造、涂改单据,虚报冒领;伪造公文、证件骗取财物;假冒身份骗取财物;以恋爱、结婚为名骗取财物;以代购、代买为名行骗,等等。至于“少量”,是指达不到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2000--4000元”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3、查处此案应收集的证据主要有: ⑴本案报案笔录及所有受害人的陈述; ⑵公安机关抓获违法行为人范某的经过; ⑶违法行为人范某的供述与辩解;
⑷范某流窜到重庆市江北观音桥农贸市场收购花椒,承诺先给进货收据,2天内付清货款的相关凭证;
⑸追缴、扣押赃款赃物的清单及照片等。 4、提出对此案的处理意见。
⑴范某从武汉市流窜到重庆市江北观音桥农贸市场骗取他人财物1800元(人民币),情节严重,影响较坏,且有上述证据为证,本人亦供认不讳,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对范某可给予5日以上、10日下拘留,并处500元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但决定前应履行告知程序。
⑵将追缴、扣押的赃款赃物及时发还给被侵害人;
⑶范某交待,他从重庆骗得花椒后,当即逃回武汉低价转卖还了赌债。对范某参与赌博一事应另案处理。
(二)全案评析:1、案件受理管辖分工明确,符合有关规定;2、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3、收集证据全面;4、选用法律正确,提出的处理意见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