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指导思想
为加强我校公用房管理,合理配备与有效使用房产资源,依据国家教委、计委、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1992]2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公用房实行划块管理,有偿使用,以促进办学效益的提高。
二、公用房含义及分类
本办法所指公用房系指产权归属大连海事大学的除家属住宅和教工集体宿舍以外的各种用房及其配属建筑,无论其经费来源及所处地域如何。
依据上述定义,将校内公用房分为院、系(所、中心)用房;党政机关用房;后勤用房;产业用房等。
面向全校的公共基础课教室、实验室,用于海上训练的航海训练与研究中心,用于培训学生实操技能的实验室和培训中心、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属专建专用的场所按实有面积计入单位用房指标,不在本办法测算之列。
三、管理机构
学校公用房实行校、院(系)分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对公用房实施全面管理。各学院(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使用范围内的房屋调配、管理和维护。
四、管理办法
(一)贯彻优先保证教学使用的原则,各单位在额定用房面积内,首先要满足本科教学需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教学用房,按照教学、科研、行政用房的顺序统筹安排。 (二)实行定额核算制。学校依据文件规定精神核定各单位用房定额(定额面积为房间使用面积,不含门厅、走廊、楼梯、值班等公共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签订“公用房使用协议”,单位实际用房面积在定额总面积的±2%范围内视为达标。
(三)建立超标有偿使用机制。单位用房面积超出定额的部分,学校按每年120元/平方米的标准核收资源占用费。资产管理处按季度进行核算,财务处从学院发展基金中扣缴。
单位用房面积不足部分,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以补充。
(四)利用专建专用设施进行创收的均应考虑所使用资源因素,计入创收成本,按《大连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分配办法》规定以利润形式上交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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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引进人才享受同职级教师用房标准,项目启动用房按照项目研究用房测算,三年内免收资源占用费。其间,主管部门对引进人员的科研活动进行考核,对资源的占用提出调整意见。
(六)经批准的专业学会、学生社团用房纳入学校规划,统一考虑。
(七)因工作量变更、机构增设等原因需要用房时,由用房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核算定额,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可予以划拨,纳入各单位用房总额度内统一管理。教职工离岗、退休,所在单位应及时收回原工作用房重新分配。
(八)对闲置不用时间长达半年以上的公用房学校将予以收回,统一调配。各单位不得将闲置房擅自出租或变相出租给校内、外其它单位和个人,违者学校除收回房源外,并加收3倍的房产资源占用费,并视情节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九)各单位对使用的房屋应加强维护,保证房屋的完好率。原则上不得改变结构和用途,如工作需要改造,须报资产管理处和后勤处审定,经基建处进行技术论证后,由后勤处组织实施。
(十)资产管理处每年对各单位用房指标核定一次,根据学校总的房源情况同比例增减,对协议进行修改补充。
第二章 院、系用房管理
院、系(所、中心)用房包括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教师和党政用房等。 一、 教学实验用房
教学实验用房包括公共基础实验用房;专业基础、专业课实验用房;计算机室等用房。大型实验设备用房(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以核定后的实际占有面积为准,计入单位用房指标。
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用A表示)的核定,以实际承担本科生教学计划中的实验任务量(实验生时数)为基础。实验生时数是指各实验课的学时与选修该实验课的学生数的乘积。
根据教学实验安排,设定每生每2个实验学时为1个实验段,实验室每实验段定额面积为4平方米,计算机室每个实验段定额面积标准为2平方米,语音室、制图室比照计算机室标准测算。区别不同专业用系数 K调整(见表1)。
学年应安排生时数定额(用S表示)为:每实验段生时数与每周应安排实验段数和每学年应安排实验周数的乘积(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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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承担的试验生时数与学年应安排实验生时数定额之比为学院实际承担的当量实验段数。区别不同实验内容用A1 、A2 、A3表示。
定额计算公式:A = A1 + A2 + A3 A1=公共基础课实验生时数/S×4㎡×K
A2 =技术、专业基础及专业课实验生时数/S×4㎡×K A3=上机生时数/ S×2㎡×K
表1 各科类调整系数表 科 类 调整系数(K) 适 用 院 系(专业) 轮机工程学院、机电与材料工程学院、交通工程1.8 与物流学院(土木工程)、自动化学院(电气工程) 普通工程类 1.4 1.6 航海学院 信息学院、自动化学院(自动化)、环境学院、物理系 计算机学院、交通工程与物流学院、数学系、经济管理学院(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经济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法学院、人文学院 1.2 文法经管类
1.0 表2 各类实验每学年应安排实验生时数定额表 实验课类型 公共基础课实验 专业基础实验 专业课实验 上 机 每实验段生时数 2 2 2 2 每周实 验段数 4 4 2 4 学年实验 周数 30 16 16 24 学年应安排生时数定额(S) 240 128 64 192 专业基础及专业课试验课的划分,原则上一、二年级按专业基础实验定额测算,三、四年级按专业课实验定额测算。
二、科研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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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科研用房定额(用B表示)包括科研人员工作用房(用C表示)、研究生用房(用B1表示)、项目研究用房(用B2表示)三部分。项目研究用房与科研经费额挂钩核定用房面积定额,超标部分收取资源占用费。
对承担本科实验课的学科实验室,依据《办法》测算本科生试验用房面积,确认、冲减后为科研用房面积。
定额计算公式:B = C + B1 + B2
(一)专职科研人员用房以学校下达的科研编制为依据,参照(表5)教师用房面积定额核定用房面积。
(二)研究生用房面积以在册研究生数为准(不含各类研究生培训班)进行核定(见表3),研究生基础课专用教室从定额内安排。
表3 硕士生、博士生用房面积定额表
类 别 定额(㎡) 硕士生 3 博士生 4 博士后用房面积按人均6㎡核定,在职研究生按相应标准的1/2核定。 计算公式:B1 =各类学生数×相应定额之和
(三)项目研究用房以前三年科技处核定的实际到款额的平均数为基础进行面积核算,根据实际到款额按纵向调整系数K1和横向调整系数K2(见表4)分段进行测算。 计算公式:B2 =纵向科研经费额×K1+横向科研经费额×K2 表4 科研经费额调整系数 经费额(万元) 调整系数 纵向科研项目(K1) 横向科研项目(K2) 500以下部分 500-1000 1000以上部分 1.6 1.2 1.2 0.8 0.8 0.4 科研用房必须重视使用效率,项目结题及时退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相应减少或不予划拨用房指标:
1、连续一年基本未开展科研工作;或科研经费达不到应完成的各类指标; 2、连续两年没有指导研究生任务;
3、由国家安排的重点科研项目,因自身科研工作开展不力而导致国家对其实行撤销、摘牌等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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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师及党政用房
学院教师及党政用房定额包括院、系(所、中心)的党政机关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等用房。
(一)教师及党政办公室用房(用C表示)按人事处核定的编制数,依职级不同享有的定额面积(见表5、表8)进行核算。
计算公式:C =各同职级人数×同职级定额面积之和
表5 教师用房定额面积核算表 职 级 定额面积(㎡) 教 授 20 副教授 10 讲师、助教 6 注:教研室用房含在教师定额面积内。
(二)资料室、会议室等用房定额面积 (用D表示)
计算公式: D = D1+D2+D3+D4
1、资料室用房(用D1表示)依据人事处下达的教职工定编为基数给以基础面积,根据不同科类用系数调整(见表6)。
计算公式:D1 = 基础面积×调整系数
表6 资料室用房核算表 学院编制 60人以下 60―120 120以上 基础面积 (㎡) 30 40 50 调整系数 文法经管类1.2 其它科类1 2、会议、接待室用房(用D2表示)基础面积为50㎡,加教职工定编数乘以0.2核定(两个以上学院在一个楼办公设会议室一个)。
计算公式:D2 = 基础面积+教职工定编数×0.2
3、职工活动室用房面积(用D3表示)依据人事处下达的教职工定编数,编制指数内60人以下部分按人均1㎡核定,大于60人部分按人均0.5㎡核定。
4、机动面积(用D4表示)以本科生规模为基础进行核定(见表7)。用于解决双聘院士、客座教授来校时用房及补充办公用房不足。
表7 本科生面积定额表
学生数
500以下 500-1000 5 1000-2000 2000以上
定额面积(㎡) 100 150 200 240 (四)团委、学生会、党员之家及指导员用房,原则上从学生公寓(中厅、活动室)内解决。团委、学生会、党员之家分别按20㎡核定;指导员办公、休息按人均1间核定,有条件的学院可在办公区为指导员提供适当的办公场所,以便于学院整体工作的融合。
四、奖励及补贴用房
奖励及补贴用房定额面积(用E表示)为以下各项用房面积之和。
(一)根据研究方向不同,给予院士每人补贴100-200 ㎡的研究用房,给予长江计划特聘教授每人补贴50-100 ㎡的研究用房,分别计入学院用房定额面积。
(二)对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补贴用房面积由资产管理处、科技处等有关部门共同核定后计入学院用房定额面积。
(三)对学院自筹资金建造的用房,自用房交付使用之日起作为奖励计入学院用房定额面积。
(四)对学院引进资金建造的用房,自用房交付使用之日起,4年内给予其面积的100%作为奖励计入学院用房定额面积;第5-7年给予其面积的60%作为奖励计入学院用房定额面积;第8-10年给予其面积的30%作为奖励计入学院用房定额面积;从第11年开始,不再给予奖励。
(五)对建造资金为国拨、校拨、学院自筹和引进资金等多种来源的用房,按不同资金来源所占比例计算相应的奖励面积计入学院用房定额面积。
(六)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和其它特殊用房,学院可提出申请,由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视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五、学院(系、所)用房定额总面积
F = A + B + C + D + E
A—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 B—科研用房定额面积;
C—党政用房定额面积 ; D—会议、资料室等用房定额面积; E—奖励及补贴用房面积。
第三章 校机关用房管理 一、本章适用于学校机关各处、部、办。
二、各处、部、办办公用房按人事处对学校机关工作人员核定的编制数,依职级不同享有的定额面积(见表8)进行核定。
三、学校机关用房由校办根据本办法规定核定,统一调配。
计算公式:C =各同职级人数×同职级定额面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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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 校机关用房定额面积表 职 级 定额面积(㎡) 处级 15 科以下 8 四、处、部、办因工作需要的计算机房、资料档案等必需的其他辅助用房,由学校依各单位的实际情况严格核定。
五、学校机关用房由学校办公室依据本办法核定调配。
第四章 后勤用房管理
一、后勤系统用房按性质分为行政办公用房、基础设施用房、公益服务用房和经营服务用房等四类。
行政办公用房,是指经学校批准设立的单位为行使其管理职能而必需的用房。 基础设施用房,是指为保证学校运行而必需的用房,如变电(开闭)所、水泵房、锅炉房、人防等。
公益服务用房,是指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的设施,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校医院、幼儿园、浴室、茶炉房等,以及为保证上述用房发挥其功能的附属配套用房。
经营服务用房,是指用于经营服务的用房和用于本单位与外单位(含校内、校外)合作的经营用房。
二、后勤用房由资产管理处会后勤处核定,委托后勤(集团)公司管理、使用和维护。其原则是挖掘潜力、控制规模;区别性质,分类管理。
三、行政办公用房按“校党政机关用房面积定额”(表8)执行。
四、基础设施用房标准以目前现状为准。今后因事业发展需增加面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行业规定标准核定,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五、公益服务用房不收费。使用公益服务用房的单位不得改变所使用房屋的用途。一经批准改变的,按改变用途部分的使用面积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收费标准不低于200元/年.㎡ 。
六、从事经营服务的用房交纳房产资源使用费,收费标准依市场价进行调节,由后勤处会资产管理处依据本办法和后勤改革方案精神与后勤(集团)公司签订有偿使用协议,房产资源使用费上交学校财务处。
七、凡独立经营并已经与学校签订上缴利润总额合同的后勤实体,不再交纳房产资源使用费。
八、承租单位如需对房屋内部结构进行改造,必须通过后勤处提出申请,基建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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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技术论证,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批。改造费用不予补偿,承租期满保持现状不变。
第五章 产业用房管理
一、产业用房是指用于技术开发、生产经营的公用房。学校委托投资公司实施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将公用房出租、转借、调换或投资联营。
二、从事技术开发、生产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在开办前须通过投资公司提出项目申请,相关部门审核,经校产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资产管理处根据批复意见及房源情况落实用房位置、使用面积。
三、学校对产业用房收取房屋及配套设施使用费。收费标准参照市场价格适时调整。 六 、挂靠在各院(系、所)的研究型公司企业,原则上转为本章所规定的产业用房,不再计于各院(系、所)定额面积之内。
第六章 附 则
(一)学校负责核定单位用房指标,各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精神负责具体调配。 (二)本《办法》与学校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若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二OO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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