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已编发)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试行)

2018-10-24 21:10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节能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降低能耗,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建项目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租赁、安装拆除、检验、使用及特种作业人员施工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规范性引用标准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2、《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质监总局令第116号)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监总局令第140号)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

第四条 本制度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五条 本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指在施工单位从事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节能综合管理,督促项目做好安全、节能管理工作,并实施检查、考核。

公司资源管理部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节能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经理部负责项目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节能管理,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保养、节能管理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项目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对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检查、岗位作业监督检查及安全教育培训。

项目机械管理部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保养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持证检查、岗位作业监督检查及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章 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

第八条 特种设备坚持“节约优先”节能管理原则,鼓励使用低耗能或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降低能耗的设备。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应当予以改造或者更换。

第九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运行能效不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整改或者节能改造。整改或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条 租赁特种设备时,应严格检查设备的生产许可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禁止租赁国家明令淘汰,报废、使用年限过期及非法改造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

第十一条 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等常用的起重机械安装与拆除管理规定:

(一)安装、拆除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专业公司,在资质证书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设备安装、拆除活动。

(二)安装、拆除作业人员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承认的建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证书。

(三)安装与拆除前,专业公司必须制订详细的安装、拆除方案,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四)安装、拆除专业公司应当依照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安装、拆除活动,对其安装、拆除的设备安全负责。

(五)安装完成后,在调试使用前,申请特种设备机构检验检测,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检验检测合格证书、登记标志置于易于设备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 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安全检查。

(一)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

(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处理。

(三)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十六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单独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一)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安全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聘用前,必须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一)证件审查:证件使用有效期、证件真伪。

(二)身体健康检查: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满足从事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要制定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安排上岗。

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将安全教育培训资料保存于《员工安全教育教训记录档案》内。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配备必须的安全防护用品,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章指挥特种作业人员,对违章作业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处罚。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

理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节能等培训。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履行节能岗位职责,拒绝违章作业。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个人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非法伪造、涂改、出租或者出借特种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七条 证件到期未经复审延期的特种作业人员,用人单位不得继续聘用其从事相关特种作业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本制度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指使用特种设备的项目经理部或项目工程分包施工队伍。用人单位指聘用特种作业人员从事施工作业的项目经理部或项目工程分包施工队伍。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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