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现状调查研究
作者:秦海莲 吴春辉 栏目:学术探讨 添加时间:2009-10-13 11:37:52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23(c)-0000-02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79号发布了《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在总则的第二、三、四、五条分别对教育改造的性质、任务、原则、工作内容进行了规定,从规定可以看出,罪犯心理矫治是监狱教育改造的一项主要内容,进行罪犯心理矫治是全面提高改造质量的需要,是贯彻改革开放方针,吸收国外监狱先进经验与技术的需要,是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需要。罪犯心理矫治是新时期的一项新工作,要开展此项工作就得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
在中央政法委举办的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研讨班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指出:监管场所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通过创新教育改造方法,强化心理矫治,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真正使他们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罪犯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
2008年10月份司法部副部长陈训秋在《教育改造工作会》上的讲话,把监狱的咨询人员应占监狱押犯总数的1%左右。这些咨询人员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但不论是哪一种,必须取得心理咨询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开展工作。
从上述可以看出,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在罪犯改造当中的作用越来越突显出来,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对我省监狱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二、调查形式及内容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的是访谈调查法与实地考察法,在调查前设计了调查的问题,为了解更多的信息,问题全部为开放性的,主要包括四个大方面:
1.监狱开展罪犯心理矫治的情况或现状如何?
2.对罪犯心理矫治在教育改造中的作用是怎么认识的?
3.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需要的理论和能力分别有哪些?
4.目前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面临的最大困难是什么?
三、调查时间及对象
本次调查是在2009年6月到8月间进行的,调查的监狱有太原第一监狱、山西省女子监狱,山西省晋中监狱,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太原戒毒劳教所、女子劳教所、太原市司法局及部分司法所。本调查涉及的面是很广的,有男犯监狱,有女犯监狱,还有劳教所;从调查访谈的人员上来看,涉及到了各个层面的人员,调查的人员当有监狱的监狱长,分管管教的副监狱长,教育科的科长,直接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人员。在调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时,还接触了部分服刑人员。
太原第一监狱目前开展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主要有罪犯心理测验,罪犯心理教育,罪犯心理咨询等工作,心理治疗工作很少有。在教育科设有专门的矫治中心,配备专业人员开展工作。对新入监的罪犯进行心理普测,建立心理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教育活动,如讲座、知识竞赛、宣传图书等,对有需要的罪犯进行心理咨询,建立了一支专业的心理咨询师队伍,主要采用视频咨询的形式进行。
山西省女子监狱目前开展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主要有罪犯心理测验,罪犯心理教育,罪犯心理咨询等工作。监狱设有专门心理矫治机构和专业人员,罪犯心理入监都要进行心理测验,建立心理档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讲座、竞赛、心理健康操等心理教育活动,对罪犯进行有效的心理咨询,采用面谈咨询和视频咨询的形式。
山西省晋中监狱对所有入监罪犯进行心理测验,建立心理档案,开展罪犯心理教育的形式主要是罪犯心理健康教育报,心理咨询工作与治疗还没有全面展开。
太原戒毒劳教所把心理矫治作为戒毒程序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过程,对戒毒人员建立心理档案,开展心理教育活动,编排心理健康操,还进行心理咨询与治疗。
女子劳教所,设有专门的心理矫治机构,对新入所的学员和出所学员要进行心理测验并进行比对,建立心理档案,过了集训期的学员在中队内有专业的人员对其进行心理咨询与治疗。心理测验由劳教局统一规定测验工具,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已经开展,有开展心理咨询与治疗的专业工具与设备。
四、调查结果分析
本次调查涉及的内容既包括监狱内服刑的罪犯心理矫治,也包括社区内服刑的罪犯心理矫治。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在罪犯心理矫治当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司法干警对罪犯心理矫治的认识不足。这种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罪犯心理矫治的重要性缺乏认识。长期以来,我国对犯罪人产生犯罪行为的原因认识,着重于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在改造罪犯的工作中,一直强调罪犯思想意识对其行为表现的支配作用,较少注意到罪犯心理的影响,对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还不能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是对罪犯心理矫治的内涵不理解。有很多人不知道罪犯心理矫治是干什么的,对其内涵、功能不能正确认识。有的人认为心理矫治就是心理咨询,有的人认为心理矫治就是心理治疗,还有的人认为心理矫治就是心理测量。
(二)罪犯心理矫治的现状不容乐观。从调查情况看,被调查的监狱机关都设有罪犯心理矫治的相应机构,配备了专业人员,都有相应的工作规范和要求。但是开展的工作并不是很理想,部分监狱的心理矫治工作还停留在心理测验阶段,心理咨询工作还没有全面展开,有的监狱已经开展心理咨询工作,但是咨询效果还没有达到理想的
程度。社区心理矫治由于其起步晚,我省从2009年1月1日起才全面展开此项工作,所以这项工作的开展还没有真正实现系统化和规范化,与监狱内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三)开展罪犯心理矫治的困难比较大。通过调查了解到,所有被调查的对象都希望把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开展起来,而且想开展好,但是在实际工作存在着较大的困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缺乏专业人才。罪犯心理矫治是一项专业很强的工作,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不仅要具备心理学的相关知识,同时还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是在我们的干警队伍中,符合这样条件的人员并不多。虽然国家已经花大量培养了一批心理咨询师,但这还远远不能满足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需要。
2.缺乏可操作性。在我省开展了心理矫治工作的监狱,他们也是各自按照各自的思路去开展工作,从全省范围来看,整体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操作标准或规范。社区开展的心理矫治工作更是这样,依靠社会力量来开展工作不能否定其作用,但这也带来了问题,社会力量开展的工作从系统性和规范性上来进还是有缺陷的。
3.缺乏各部门的相互配合与协调。在监狱内,目前我省罪犯心理矫治主要是由教育科来负责的,通过调查了解到,在教育科开展工作的时候,其它部门的配合工作很难跟上,导致心理矫治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在社区内,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要开展,资金的投入,人员的配备,硬件的建设等问题还需要有关机关的配合与协调。
4.缺乏心理矫治的契合点。在进行罪犯心理矫治的过程中,矫治机关想为罪犯提供心理上的帮助;无论是狱内还是社区的罪犯,他们当中大部分人需要心理上的帮助,但是不知道从什么渠道去得到帮助,这两者之间难以找到一个契合点,都处于一种“一厢情愿”的状态。
5.社区心理矫治缺乏法律与专业支持。从目前情况来看,社区矫正尚未立法,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而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不是执法主体。作为社区矫正重要组成部分的社区心理矫治在具体工作中也就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同时,社区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专业性很强,开展此项工作还需要一个专门的机构提供专业上的支持。
五、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向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人员宣传,让他们认识到心理矫治在罪犯教育改造方面的作用,正确认识罪犯心理矫治的意义和内涵,使他们把罪犯心理矫治工作重视起来。另一方面向服刑人员,让罪犯对心理常识有所了解,认识到心理作用的重要性,产生对心理矫治的需要。
(二)组建心理矫治的专业指挥机构。无论是监狱内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还是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都需要一个专业的指挥机构,这样才能保证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专业性、规范性和统一性。
(三)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心理矫治工作。罪犯心理矫治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严密性,开展此项工作一定要谨慎从事,我们现阶段的专业人员缺乏,所以开展心理矫治,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活动。
(四)社区心理矫治工作尽快获得立法支持。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定,非监禁刑和非监禁措施的执行与监督考察权统一由公安机关行使,从目前全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模式看,都是司法局组织实施、政法各
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相关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作,由此可见司法机关成了社区矫治的执行主体。实际上社区矫正机构作为执行主体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法律认可,社区矫正机构及其人员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社区心理矫治存在同样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就是对社区矫正尽快立法。
作者单位:山西省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