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018-10-24 21:38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于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 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 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 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 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 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 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 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 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

速通过。校车后 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 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 校车。

第三十五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 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 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 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1 页

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 新建文本文档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 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 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 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

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 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 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 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 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 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 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 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 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 人员乘坐。 第 2 页 新建文本文档

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 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 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 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 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二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 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 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 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 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 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 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 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 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 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 第 3 页

新建文本文档 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 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 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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