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政府打击“东突”恐怖势力的对策

2018-10-24 21:40

浅谈我国政府打击“东突”恐怖势力的对策

【摘要】由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东突”恐怖势力不断进行民族分裂宣传,对我国的国家安全已构成严重影响。为了有效的打击“东突”恐怖势力,我国政府加强国际防恐合作,加强反恐执法力度,从多方面切实做好维护新疆社会稳定的工作,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关键词】恐怖势力;“东突”恐怖主义;打击对策;新疆;分裂 一、“东突”恐怖主义分子①的危害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东突”恐怖主义的恐怖活动日益活跃,在新疆地区策划、组织了一系列的恐怖暴力活动,以达到他们分裂祖国的目的。

首先,东突恐怖组织极力推崇泛突厥主义和泛伊斯兰主义,并作为他们的理论根基和精神支柱。他们企图建立一个突厥国家,极力宣传事实上不存在的突厥族。他们提出:信仰同一种宗教“我们是同一个民族——突厥族,伊斯兰教,拥有同一个祖国——东突厥斯坦,面对同一个敌人——中国。我们要联合起来,共同解放新疆。”[1]

①2001年10月11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孙玉玺在新闻发布会上第一次向世界提及了“东突”恐怖主义分子的概念:所谓“东突”分子,意指企图将中国新疆分裂为“东突厥斯坦”的民族分裂分子和恐怖分子。上海APEC会议期间,外交部发言人朱邦造将“东突”恐怖分子解释为:想通过暴力恐怖手段把新疆从中国分裂出去,建立所谓“东土耳其斯坦”的民族分裂分子。

其次,东突在新疆维吾尔群众中极力宣传东突厥主义。他们利用境内外的新闻媒体,大肆宣扬突厥族主义。并且,利用境内的民族分裂分子通过各种手段,竭力煽动民族仇恨,妄图在维吾尔群众中树立突厥族意识。

最后,他们利用宗教进行民族分裂活动。他们利用新疆群众到麦加朝圣时机,拉拢朝觐者,向其灌输东突厥主义。并且,私办经文学校,搞地下讲经点,培养反动的塔里甫(学生),鼓吹“圣战”,破坏民族团结。

因此,我国政府和人民对打击“东突”恐怖势力高度重视,相继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在一定程度上把握了新疆反恐怖斗争的局势。

二、遏制“东突”恐怖分子的策略 1、加强国际反恐合作

过去二十年间,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不断升级,恐怖组织采取的手段也日益翻新,国际互联网的出现,更给恐怖组织运用高科技手段开展恐怖活动提供了便利。我国政府为应对恐怖主义的新特点,在打击“东突”恐怖主义的过程中,一方面积极开展国际反恐技术合作,从恐怖主义的网络监控,到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的技术手段,都成为合作的内容。[2]另一方面,加强反恐技术合作,以避免反恐合作中政治诉求分歧等问题,从实际操作中提高反恐成效,从而为早日解决“东突”问题提供可能。

“东突”的恐怖势力,其主要的存在土壤是与新疆有着相同宗教文化的周边地区。为了打击“东突”恐怖势力,我国政府从国际反恐的高度,重点突出区域反恐合作。[3]在当前成立全球性的反恐组织难度非常大,所以我国政府将反恐合作的主要力量放在区域合作上。与新疆有着相同宗教文化背景的中西亚国家,不仅使“东突”组织容易隐藏,而且也更容易从这些与中国接壤的国家对中国进行渗透。政府加强了与这些国家的区域反恐合作,发挥双边合作的灵活性、针对性与及时性的优点,通过互相交换情报,建立反恐组织,开展共同行动等,有效打击“东突”恐怖势力。事实上,近年来,我国与中亚各国积极开展反恐区域合作,特别是在上海合作组织(APEC)框架下开展反恐合作,有助于成员国在反恐上的合作,有利于中国“东突”问题的解决。

[4]

“东突”恐怖组织从20世纪90年代出现,到近年来日益猖獗,国际恐怖组织提供的恐怖军事力量培训起到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经济因素在恐怖组织的发展壮大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遏制“东突”恐怖主义,我国政府加强经济打击措施,切断“东突”恐怖组织的经济来源,使其无力开展恐怖训练、恐怖活动。以中美反恐合作为例,“9·11”恐怖袭击事件以后,为换取中国政府在打击基地组织上的支持,美国政府在中国政府提供的证据面前,认定“东突”为恐怖组织,不仅将“东突”列入恐怖组织黑名单,并且冻结了“东突”组织在美国的资金,极大地打击了“东突”恐怖组织。

2、通过法律体系正当的打击“东突”分子

对“东突”恐怖分裂势力活动及其组织进行遏制与打击的过程中,法律体系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东突”恐怖势力无视我国宪法关于“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和“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的规定,公开鼓吹“新疆独立”,妄图把新疆从中国版图上永远分裂出去,他们用武装袭击、暴力恐怖的方式破坏国家的统一,他们的行径严重地触犯了中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威胁着中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安全。中国政府对“东突”恐怖分裂组织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制约都是依法进行的,《刑法》、《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是我国政府打击“东突”恐怖分裂势力的有力武器。在打击“东突”恐怖分裂势力的斗争中出现的、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够

[5] 具体的新情况、新需要,我国政府通过地方和行政立法来加以规范。

在国际上,“东突”恐怖分子认为国际上没有专门的法律来制裁他们。所以,东突”恐怖势力在欧美国家活动日益猖撅,利用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来宣传分裂思想,大肆活动。我国政府曾多次提出抗议,要求国际法方面抓紧完善对恐怖分子的引渡立法。并在2001年1月,郑重向世界宣布“东突”恐怖势力是国际恐怖势力的一部分。同时抓住9.11事件的契机,让美国、阿富汗、吉尔吉斯斯坦等国家,把“东突伊斯兰运动”列入恐怖组织。通过我国政府的多方努力,2002年9月11日,国际社会对此达成共识,联合国安理会正式将“东突伊斯兰运动”列入恐怖组织。安理会的决定,为打击“东突”恐怖势力创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和氛围。同时也表明,现行的国际反恐法律制度对反“东突”恐怖势力也是适用的。所以,中国根据国际反恐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强国际

执法协作,有力打击“东突”势力。 3、稳定新疆社会

我国新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一是民族分裂分子在政治上都要求独立;二是斗争方式都采取暴力恐怖活动;三是都信奉伊斯兰教;四是都有偏激的民族情绪;五是都地处边疆、经济落后;六是都不与主权国家的民族文化相认同。

针对这些因素,我国政府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加强反民族分裂的宣传教育工作。政府加大对新疆民族教育的投入,加强对各族干部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使各族干部群众正确理解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系统认识新疆历史包括民族发展民族发展和宗教演变的历史,不断增强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加强和改进新疆地区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把民族团结教育作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让师生牢固树立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思想意识,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并且,充分发挥报纸、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反分裂斗争宣传作用,加大自治区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发射功率,扩大覆盖面,延长播放时间,让人民群众都能收听、收看到我们的节目。

加强行政立法工作。《刑法》、《国家安全法》和《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是我们打击“东突”的有力武器,但现实斗争中的情况不可能都能从中找到法律依据。因此政府根据实际工作的特点和需要,通过地方和行政立法来配合打击“东突”势力。对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够具体的而打击“东突”工作又急需解决的问题,通过地方和行政立

法加以规范。刑事处罚从重从快,行政处罚也加大了处罚力度,使“东突”分子慑于政权的威力,人人自危,不得不收敛其犯罪活动。

大力发展经济。江泽民同志指出,“保证新疆政治和社会稳定,加快新疆的经济发展,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程。”发展经济是新疆反分裂斗争取得胜利的必要条件。经济发展了,新疆的生活水平高于周边国家、地区,才能消除“东突”分子以新疆一部分地区尤其是南疆地区农民生活比较贫困作为攻击我们的理由,才能为新时期的反“东突”分裂斗争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因此,政府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大力发展新疆的经济,调整新疆农村产业结构,逐步解决贫困地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增加扶贫投入,减轻农民负担。[6] 4、完善民族区域自治

我国政府意识到单靠武力镇压解决不了“东突”这类民族分离势力的活动,只有调整民族政策和社会政策寻求政治解决,才能铲除产生民族矛盾和恐怖势力的根源。

因此,我国政府实行区域自治。该政策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基本原则,对遏制“东突”恐怖主义的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始终坚持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为了巩固、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缩小东西部贫富差距,遏制恐怖势力的滋生。200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这一修改是意义重大的,它不仅对实现

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文化发展提供了政策保证,而且使我国的民族政策体系在依法治国的发展进程中得到了更加严密的法律保障,使得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人民获得了更广泛的自治权,有效的抑制了“东突”分子的分裂思想蔓延和侵蚀。党历来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实现民族区域自治权利、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搞好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关键,提高了少数民族干部的政治觉悟,对打击恐怖势力起到了直接作用。民族法制建设的进步和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发展不但是民族工作的重大成就,而且是我国政府解决各种民族问题的基本保障。同时,对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等一律予以禁止、更改和清除,派出访问团、慰问团或工作团等深入少数民族地区访贫问苦、宣传政策,邀请和组织少数民族代表到北京和内地其他地方进行参观访问、沟通联系,通过实实在在的工作使少数民族消除了对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疑虑,继而使各种民族矛盾、仇怨和隔阂逐步消解。[7]

在我国政府对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不断完善中,加强了东西部思想文化交流,让新疆等少数民族对中华文化有认同感,遏制了民族分裂思想难以传播,抑制了“东突”等恐怖势力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琪.论“东突”分裂主义势力的形成和演变[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

[2]胡联合.当代世界恐怖主义与对策[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1.

[3]杨洁勉.国际合作反恐——超越地缘政治的思考[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3.

[4]李琪.论“东突”分裂主义势力的形成和演变[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

[5]高永久,孔令苇.从“东突”恐怖势力的国际化趋势看国际法律制度的重构[A].新疆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6]孙先伟.“东突”恐怖势力的活动特点及其对我国安全环境的影响[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年第一期[2004]

[7]熊星,张高军.完善民族自治,抑制恐怖势力[J].黔东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2月,第21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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