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卷文书样本

2018-10-25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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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河市上山区人民政府或青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青河市上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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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回证

(上)文送字〔2012〕第029-2号 送达执法文书 名称及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文罚字〔2012〕第029号 受送达人 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送达地点 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 陈远霞 受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2012年10月 17日 代 收 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刘 一(740620001) 王 从(740620002) 送达人签名 (执法证号) 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年10月 17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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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

编号No:(上)文举字〔2012〕第023号 举报标题 举报方式 举报类别 举报时间 关于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举报 区域 清河市上山区 ■电话 口信函 口传真 口电子邮侔 口来访 口信息网络 口营业性演出 ■歌舞娱乐 口游艺娱乐 口艺术品 口网吧 口文物 口互联网文化 口网络游戏 口广播电视 口出版物 口电彰 口版权 口互联网视听 口音像 口印刷 口其他 2012年9月28日1 0时1 0分 姓名(名称) 举报人 信息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是否要求回复 名 称 被举报人 信息 举报内容 举报办理 人员意见 执法部门 负 责 人 审核意见 地 址 联系方式 匿名 性 别 电子邮件 ∕ 口是 ■否 ∕ ∕ ∕ 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 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 未提供 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建议受理 ,请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一队核查。 签名:高强 2012年9月28日 同意举报办理人员意见。 签名:张杰 2012年9月28日 查处情况 及结果 清河市上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一队于2012年9月29日22时00分至9月30日01时05分对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2012年10月1日,对当事人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2年10月17日,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2012年11月1 3日结案。 ∕ ∕ 回复情况 附件及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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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上)文检(勘)字〔2012〕第053号

名 称 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 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 陈运霞 性别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 黄冬梅 职务 记录人 检查(勘验) 时 间 主管 王从 2012年9月29日22时00分至9月30日01时05分 13566234567 / 当事人单位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姓名 / 住址 证件名称及号码 检查《勘验)地点 出版物执法人员刘一(740620001)、王从(740620002)根据群众举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的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持有《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2000000695774,经营范围及方式:餐饮业,零售酒类。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使用面积约260平方米,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的二楼有6间设置点歌服务设备的包厢间,其中“福岗”包间有2名消费者正在点唱《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富士山”包间有1 名消费者正在点唱《纤夫的爱》。该场所的现场负责人黄冬梅现场不能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该场所《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未包含卡拉OK点歌服务,该场所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的批准, 现场负责人签名或盖章:黄冬梅 联系电话:13566662354 执法人员签名: 刘 一(740620001) 王 从(740620002)

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年9月30日

共2页第1页

公民 现场负责人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刘一( 740620001) 王从( 740620002) 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 首层及二层 现场检查(勘验)情况:2012年9月29日22时00分,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 7

执法人员将该场所内的点歌目录本、点歌服务器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场所立即停止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处理。执法人员提取了当日“福岗”、“富士山”两个包间的收款卡复印件,并对现场负责人黄冬梅及服务员黄丽娟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两份《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该场所现场负责人黄冬梅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本次执法检查于2012年9月30日01时05分结束。 以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我已看过, 记录属实。

现场负责人签名或盖章:黄冬梅 联系电话:13566662354 执法人员签名: 刘 一(740620001) 王 从(740620002)

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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