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
大家好,今天这个辩题很严肃,因为涉及到强制奸淫。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辩题的关键词。
强奸惯犯,指多次实施强奸犯罪、经法律惩处屡教不改的常习犯。(准备一下惯犯和累犯的区别)
化学去势,有人称其为化学阉割,我方认为不妥。所谓化学去势,指用激素类药物调节体内激素水平,从而抑制人的性欲望,以及因雄激素水平过高引起的诸如暴力倾向和过强的控制欲,达到控制惯犯出狱后再犯的目的。其实用作化学去势的药品本身也可用于治疗内分泌失调、青春痘等病。所以它可控可逆。
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对强奸惯犯施以化学去势。
首先,强奸惯犯对于社会的危害大于初犯。
任何一项犯罪,只要与智能和技能有关,则该技能越熟练,犯罪心理越强化。加拿大学者汉森对近2.9万名性犯罪者的跟踪研究,在4到5年内,性犯罪者再次犯罪的概率为13.4%。加之惯犯较之初犯,更具反侦察能力,应对审讯技巧等,一般而言,一名惯犯重复犯罪后的罪行,比之前次犯罪会更加严重。这也是我们需要着重努力降低惯犯出狱后的再犯率的重要原因。
其次,性犯罪者雄激素水平普遍偏高的事实客观存在。
瑞金医院和上海市劳改局中心医院的一项联合研究,测试了10种性激素,结果表明,性犯罪者较其他犯罪者的性激素分泌均更多。其中雄烯二酮和睾酮甚至超过了2倍以上。
湖北省沙洋监狱管理局总医院的研究表明:性犯罪者较其他犯罪者普遍表现出不同程度的性欲异常。此时由于罪犯被羁押在监管场所的高墙大院内, 性欲望被强制压抑,长时间处于性饥饿状态,通过一些代偿手段,如如手淫、色情书刊、露阴癖,语淫等缓解心理压抑情绪。
从而另一方面,性心理失调,可引起不同程度的情绪、情感、思维控制及调节能力的障碍,表现为躁动不安、郁闷、暴躁易怒。常为一点小事而争吵不休。
由此可见激素水平一定程度上引导着人的行为,而屡教不改的强奸惯犯而言,徒刑阶段的教育改造和心理疏导,对他们控制自己行为的效果并不大。
针对这个群体,我们考虑改造心理和剔除恶习双管齐下。
技术层面上,化学去势的方法可行且有效。
1989年至2004年,丹麦对25名强奸犯实施“化学去势”。此后,他们并未再犯。
根据瑞典、冰岛、丹麦、挪威四国统计显示,实施了化学去势之后,性侵害犯罪率比例从
40%降到了5%。2007年6月,英国内政大臣约翰·里德曾表示,化学去势在斯堪的纳维亚等地区对减少性暴力犯罪者再犯率已有成效。
化学去势有其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方认为,通过医疗检测,对于不同程度的强奸惯犯,从徒刑后期开始,施以化学去势,保持至出狱后一段时间内。阶梯实施,不同激素水平不同剂量、不同犯罪次数不同时长的疗程。并且要求定期对激素水平予以跟踪检验。同时辅以心理及各方面的疏导和教育。
其实化学去势也是对于强奸惯犯重新正常融入生活的一种手段。
强奸的诱因有社会和生理等多方面影响。我们在治疗生理问题,也是希望该部分群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不再被自己的高激素水平牵着走,能构建一个适应于社会的生活状态。这样即使在停止用药后,良好的社会状态有助于这个群体有更好的意志力去克服激素水平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大陆应当对强奸惯犯进行化学去势。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如果自愿选择了“化学阉割”的话,那么犯人就可以得到“缓刑”或者“减刑”的奖赏。现年30岁的加拿大人耶西就曾接受化学阉割。2004年他被判强奸罪和非法持有儿童色情影片罪名成立。随后,耶西主动决定接受“化学阉割”,获得缓刑并改过自新。
最初,医生对耶西的决定表示犹豫,然而耶西痛苦地告诉医生自己每天被无穷无尽的邪恶欲望折磨,甚至已有自杀倾向。最终,耶西在一家医疗中心接受了为期17个月的化学阉割药物注射。
耶西每4到6周都必须接受一次药物注射。初次药物注射之后,要等到6个礼拜之后,药物才会完全起到效果。“基本上这将完全消灭你的性欲。”耶西介绍说。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当他看着电视里的人物时,他开始会不自觉地对此人产生“性幻想”。但很快,他就会感觉不到更多的冲动,“这只是电视,什么都没有发生”。再经过一段时间,当他看到生活中的“真人”时,也不会再有“性冲动”。
强奸犯人的犯罪心理动因是心理和生理双重的。
化学去势之后,罪犯可以正常融入社会的工作学习之中,对其自身的身心发展也很有帮助。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化学去势应该施行。 具体药物
抗雄激素治疗
抗雄激素使用的雄激素拮抗剂与雄激素受体结合,竞争性抑制DHT而发挥作用,有类固醇类和非类固醇类两种。前者有醋酸氯羟甲烯孕酮(CPA)、甲地孕酮(Megestrol),后者有氟他胺(Flutamide,福至尔(以前称缓退瘤)、康士得(Casodex)、尼鲁米特(Nilutamide)等。现使用最多的是氟他胺,其剂量为250mg,3次 d,主要副作用为乳房女性化、恶心、呕吐等,罕见性欲减退、肝功能异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复查肝功能。1945年即有人行睾丸切除加双侧肾上腺切除,以同时消除睾丸和肾上腺的雄激素,即所谓全阻断雄激素治疗前列腺癌。因并发症多,疗效不好而未被采用。1983年Labrie等同时采用LHRH A和抗雄激素药物治疗前列腺癌,既用药物去势又用抗雄激素药物阻断肾上腺产生的雄激素,疗效明显优于单种内分泌药物。
各国化学去势
根据韩国2011年通过的法律,凡是性侵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犯人都可能在出狱前2个月被进行“化学阉割”。而最长的时间为15年。美国、丹麦、德国、英国、瑞士、瑞典等国家都有关于“化学阉割”的立法,不过对象一般都是性侵儿童的惯犯。比如加利福尼亚州是美国第一个对“化学阉割”立法的州,而该州规定是对13岁以下的儿童实施两次以上性侵害的惯犯如果要申请假释的话就需要“化学阉割”。在许多国家,一个犯人到底该不该被“化学阉割”也需要专家们严格的判断。
在欧洲和美国大受追捧的抗雄性激素药物主要为醋酸甲羟孕酮、醋酸环丙氯地孕酮。通过口服或皮下注射这些药物,调节激素分泌的下丘脑和脑垂体就会认为体内 雄性激素水平已经足够,就会停止分泌。犯人们在接受这些药物后,体内的雄性激素水平就会下降到青春期之前的状态。因此会出现欲望衰减、性幻想减少、性行为 中的快感降低的现象,从而达到“根”治性犯罪的目的。
我国目前对强奸罪的规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