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厚大周末班重点学科之【左宁讲刑诉】讲义

2018-10-30 11:41

重点学科阶段

助除了狭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外,还包括引渡等内容。我国学者主张的司法协助通常是广义的。

第二十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一、概述

【学习重点】

1、严格限制适用逮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2、应当讯问、听取: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合适成年人制度: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需要注意,“应当通知”不等于“应当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即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4、女性特殊: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5、补充陈述: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法庭应当询问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补充陈述。

6、不公开审理: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公开审理,但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可以派员到场。

【试题例举】

2012年多项选择题第73题:

《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关于该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该规定意味着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公开审理 B.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派代表到场是公开审理的特殊形式

C.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经同意派代表到场是为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和对其进行教育

D.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经同意派代表到场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并不矛盾

二、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予设立一定考验期限,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限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图表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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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注意 1、附条件不起诉是“可以”不起诉,而非“应当”不起诉。 2、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服,可以先复议、后复核。被害人不服的,可以申诉或者自诉。 适用1、未成年人。 情况 2、涉嫌刑法分则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3、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4、符合起诉条件。 5、但有悔罪表现的。 被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起诉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人有的决定。 异议 【试题例举】

2012年单项选择题第36题: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只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

B.应当征得公安机关、被害人的同意

C.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应当起诉

D.有悔罪表现时,才可以附条件不起诉

三、犯罪记录封存※※ 【关联法条】 《刑诉法》:

第275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试题例举】

2012年多项选择题第74题:

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

B.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C.初次犯罪

D.没有受过其他处罚

第二十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图表记忆” 前提条件 1、公诉案件。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上海市闸北路汉中路158号汉中广场 咨询电话:021-61070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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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 4、被害人自愿和解。 实质条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和解结果 1、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2、人民检察院(1)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2)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试题例举】

2012年多项选择题第75题:

关于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交通肇事罪

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刑讯逼供罪

2012年单项选择题第37题:

对于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

A.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B.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C.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不起诉

D.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第二十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图表记忆” 内容 注意 适用条件 1、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 2、(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3、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以上3个条件需要同时具备。 申请主体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举证责任 人民检察院 48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闸北路汉中路158号汉中广场 咨询电话:021-61070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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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 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终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试题例举】

2012年单项选择题第38题: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潜逃,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公安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B.在A选项所列情形下,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C.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审理中,在逃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第二十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 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图表记忆” 内容 注意 “可以”予以强制医疗,而非“应当”。 适用条件 1、实施暴力行为。 2、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3、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4、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启动主体 公、检、法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申请程序 1、申请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更为适宜的,可以由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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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 2、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应当制作强制医疗申请书。 3、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4、认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审理程序 1、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3、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4、应当提供法律帮助。 5、通过审理,发现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6、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7、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解除程序 1、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2、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1、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2、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二审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报请、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在一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 (2)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 2、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上海市闸北路汉中路158号汉中广场 咨询电话:021-61070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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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 左 宁

刑事诉讼法全局架构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基础理论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四章 管辖※※

第五章 回避※ 总论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七章 刑事证据※※ 具体制度 第八章 强制措施※※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章 期间、送达 第十一章 立案※ 第十二章 侦查※※ 第十三章 起诉※※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具体诉讼阶段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审判※※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九章 执行※ 分论 第二十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第二十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特别 第二十三章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程序 第二十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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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包括:

1、宪法

2、刑事诉讼法典

3、有关法律规定:即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律师法》,《刑法》,《检察官法》等

4、有关司法解释:即《最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

5、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或常委会颁布的涉及刑诉法内容的法规 6、国际公约、条约

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1、刑法是 法,刑诉法是 法。

2、刑诉法可以帮助刑法实现,具有 。 3、刑诉法也有自己的 价值,即 。 4、刑法更加倾向于 ,刑诉法更加倾向于 。

【试题例举】

2012年多项选择题第65题: 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回避等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B.体现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

C.表明违反法定程序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D.表明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

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第2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试题例举】

2012年单项选择题第22题: 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 C.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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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诉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试题例举】

2003年不定项选择题第89题: 某大学教授在讲授刑事诉讼法课时,让学生回答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下列四个同学的回答中,正确的理解是: A.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

B.乙同学认为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C.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

二、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刑诉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精题例举】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甲是汉族人,在新疆抢劫,侦查机关应当用汉语讯问甲

B 乙是少数民族人,在广州故意伤害他人,应为其发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判决书

C 汉族人丙是某案件的证人,法官应当用汉语询问他

D 少数民族丁是某案件的证人,法官应当用少数民族语言询问他

三、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四、具有法定情节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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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学习重点】

本原则是刑诉法原则中最常考的重要原则,务必请考生认真把握:

1、 上述六项情形请考生背熟;其中第一项注意是情节“显著”轻微,而非

情节轻微。

2、 出现了这六种情形后,不同诉讼阶段的处理是重点:

立案阶段------决定 侦查阶段------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决定

审判阶段------(1)对于属于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

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判决 ;

(2)对于属于第二至六种情形的,应当裁定 或

者决定 。

(3)对于第五种情形,即“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

定 ;对于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 。

【试题例举】

2004年单项选择题第36题:

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不起诉

B.撤销案件 C.宣告无罪

D.移送法院处理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公、检、法。

二、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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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当事人:被害人,被告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附带民事诉 诉讼参与人 讼原、被告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试题例举】

2007年多项选择题第76题:

下列哪些人是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 A.公诉人 B.自诉人 C.被害人 D.控方证人

第四章 管 辖※※

一、立案管辖

(一)检察机关立案的案件※※ “图表记忆” 1 2 3 贪污贿赂犯罪 渎职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1)非法搜查案 (2)非法拘禁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管辖案件 4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的案件,在刑事诉讼中称为自诉案件。

“图表记忆”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法院管辖案件——自诉案件 上海市闸北路汉中路158号汉中广场 咨询电话:021-61070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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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一、申诉※※

在上述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是一种最主要的形式。 “图表记忆” 内容 注意 主体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1、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受托律师 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2、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对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接受法、检 机关 效力 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程序 1、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3、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4、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一)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刑诉法》第243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刑诉法》第243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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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图表记忆”

启动再审的主体:

法院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院长及审委会 有权提审或者 启动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 指令下级再审 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 向同级法院抗诉

【学习重点】

1、 没有再审抗诉权。 2、二审抗诉向 ,再审抗诉向 。

【试题例举】

2003年单项选择题第20题:

20.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发现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5年的第二审生效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该检察分院按下列哪一个程序处理是正确的?

A.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B.向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C.报请市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D.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九章 执行※※

一、执行机关※※ “图表记忆” 执行机关 法院:无罪免刑、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 监狱:死缓、无期、有期(余刑3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社区矫正机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注意: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逃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 公安机关:执行其他刑罚。其中,看守所、拘役所等属于公安机关。 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一)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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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刑诉法》:

第250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二)执行死刑的机关和期限 【关联法条】 《高法解释》:

第417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三)执行死刑的场所和方法 【关联法条】 《高法解释》:

第425条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执行死刑的其他程序 【关联法条】 《刑诉法》:

第252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高法解释》:

第423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第424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三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第430条 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应当在其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执行。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

三、死刑执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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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高法解释》:

第418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怀孕的;

(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第422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

(二)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三)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四、暂予监外执行※※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图表记忆” 内容 注意 条件 1、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1、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自己婴儿的妇女的;(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2、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怀孕或者犯,不得保外就医。 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批准、1、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决定人民法院决定; 机关 2、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44

对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上海市闸北路汉中路158号汉中广场 咨询电话:021-61070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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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交付执行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不计刑期的情形 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2、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1、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决定予以收监的同时,应当确定不计入刑期的期间。 2、对于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上述情形的,罪犯被收监后,所在监狱或者看守所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书,由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试题例举】

2007年单项选择题第27题:

27.张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交付执行前,突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有权决定张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是哪一个机关? A.省监狱管理机关

B.负责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 C.负责监所监督的检察院 D.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

第二十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一、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指诉讼活动涉及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或需要在国外进行的刑事诉讼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涉外刑事诉讼与涉外案件的刑事诉讼(又称涉外刑事案件的诉讼)不同。

涉外案件是指以下两类案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中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中国公民犯罪或者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案件。

涉外案件的刑事诉讼,是指中国司法机关处理涉外刑事案件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涉外刑事诉讼是指刑事诉讼活动涉及外国人或者某些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这两种情况。

二、刑事司法协助

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一国的法院或者其他的司法机关,根据另一国的法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的请求,代为或者协助实行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司法行为。

国际社会对刑事司法协助有狭义的和广义的两种理解。狭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与审判有关的刑事司法协助,它包括送达刑事司法文书、询问证人和鉴定人、搜查、扣押、有关物品的移交以及提供有关法律资料等。广义的刑事司法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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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179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精题例举】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

B.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

C.在审判员因故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也可能担任审判长 D.在审判阶段,律师有权在法院查阅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案卷材料,包括证人名单、庭审记录、合议庭评议笔录等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一、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图表记忆” 开庭 内容 1、书记员应当进行的工作:(1)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2)宣读法庭规则;(3)请公诉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入庭;(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5)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审判长要做的事情包括:(1)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2)查明被告人情况;(3)宣布案由;(4)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诉讼参与人的名单;(5)告知权利;(6)询问、处理回避申请 注意 1、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2、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3、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当庭宣布理由。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一般应当分别进行。 31

法庭调查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 2、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3、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述; 上海市闸北路汉中路158号汉中广场 咨询电话:021-61070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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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1、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1)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2)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上述情形,证人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2、关于证人出庭作证:(1)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2)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被强制到庭,不等于免除了他们的作证义务。 4、控辩双方问被告人: 5、控辩双方询问被害人、附民原告 7、控辩双方举证: (1)控方先举证:在控诉一方举证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 (2)申请出示证据:已经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控辩双方需要出示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同意的,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读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3)证人出庭条件: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4)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延期审理。 (5)证人拒不到庭的后果: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6)询问证人的规则: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2)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3)不得威胁证人;4)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7)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 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8)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公诉人、当事人32

6、审判人员问被告人;被害人;附民当事人; 上海市闸北路汉中路158号汉中广场 咨询电话:021-61070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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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9)当事人申请举示新证据: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10)控辩双方“证据偷袭” 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同样适用。 8、质证 9、法庭庭外调查证据 (1)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2)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向公安机关调取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未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10、调查量刑证据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一证一举,一证一质。 1、法院不可以搜查。 2、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1、量刑情节包括:(1)案件起因;(2)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3)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4)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5)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6)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2、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上海市闸北路汉中路158号汉中广场 咨询电话:021-61070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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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 3、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11、补充侦查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 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的,可以建议补充侦查。 1、法庭辩论的顺序:(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2、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公诉人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 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量刑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3、程序具有可回调性: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 1、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评议 宣判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1、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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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2、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判决、裁定。 3、因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人民法院受理的,应当在判决中写明被告人曾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况;前案作出的判决不予撤销。 4、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 5、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到庭的,不影响宣判的进行。 定:(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5)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6)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9)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2、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3、宣判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

二、简易程序※※

“图表记忆” 适用条件 不适用条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能力的精神病人; 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 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上海市闸北路汉中路158号汉中广场 咨询电话:021-61070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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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试题例举】

2012年单项选择题第32题:

下列哪一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A.未成年人案件 B.共同犯罪案件

C.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D.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案件

【精题例举】 不定项选择题:

请问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 法庭调查时,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公诉词

B 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以是一个具体的量刑建议 C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开庭审理

D 法庭对鉴定意见产生质疑时,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启动 “图表记忆” 上诉 抗诉 1、检察院 2、注意:被害人没有抗诉权,只能自收到判决书5日内请求检察机关抗诉。 书面 主体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上诉。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方式 1、口头或者书面。 2、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理由 无需特定理由 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程序 1、上诉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36

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不服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上海市闸北路汉中路158号汉中广场 咨询电话:021-61070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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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3、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2、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申请1、期限内撤回,应当准许;期限后撤期限内撤回,不在向上移送;期限后撤回,撤回 回,应当审查。(事实、法律、量刑) 可以裁定准许。 2、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精题例举】 不定项选择题:

赵某故意伤害孙某一案由甲市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赵某10年有期徒刑。赵某表示服判不再上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乙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对赵某量刑过轻,可以请求甲市人民检察院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B.乙区人民检察院若要抗诉,应当向甲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书

C.若乙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但孙某认为不公,可以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D.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若开庭二审,乙区人民检察院和甲市人民检察院都要派员出庭

二、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一)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罚的原则。 【关联法条】 《刑诉法》:

第226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学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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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加刑的例外情形有三:

(1)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3)自诉人提出上诉。

其中,第一种是原审法院加重的情形,第二、三种情形是二审法院加重的情形。

2、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3)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7)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8)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试题例举】

2009年单项选择题第35题:

35.下列哪一选项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

A.一审法院认定马某犯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马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B.一审法院认定赵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赵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在没有改变刑期的情况下将罪名改判为抢劫罪

C.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二年、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金某、王某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起上诉,检察院认为对金某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对金某、王某量刑均偏轻,但仅对金某改判为五年

D.一审法院认定石某犯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石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石某在抢劫现场杀人只构成抢劫罪一个罪,遂撤销一审对杀人罪的认定,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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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死刑案件核准权※

2007年1月1日,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关联法条】 《刑诉法》:

第235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236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237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关联法条】 《刑诉法》:

第238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240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法解释》:

第344条第2款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关联法条】 《刑诉法》:

第239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高法解释》:

第350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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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351条 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352条 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注意“六个发回,两个改判”的情形。 “图表记忆” 六个发回 1、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 两个改判 1、数罪并罚,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2、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 证据,发回。 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发回。 4、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发回。 5、数罪并罚,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全案发回。 6、共同犯罪,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案发回。 2、共同犯罪,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 【精题例举】 不定项选择题:

王某、李某共同将肖某杀死,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李某死刑立即执行,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B.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发现原判认定的杀人事实正确,但李某属于从犯,不应适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全案发回重审

C.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发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时没有处理王某提出的关于书记员张某的回避申请,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发现李某杀害肖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可以改判,并对王某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上海市闸北路汉中路158号汉中广场 咨询电话:021-61070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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